
徐民 合伙人
北京、上海
-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诉讼、TMT与互联网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
- 电 话: (86-10)5809 1363
- 邮 箱: xu.min@jingtian.com
- 专业领域: 诉讼、知识产权、TMT与互联网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
- 电 话: (86-10)5809 1363
- 邮 箱: xu.min@jingtian.com
徐民律师毕业于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和中国哈尔滨工业大学,分别获得法律硕士,工学硕士和工学学士学位。
徐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以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FTO)等知产相关业务。
专利申请方面,徐律师精通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专利撰写,审查直至授权的全部相关程序。徐律师擅长于新能源,智能设备,互联网,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专利挖掘和专利撰写业务,领导团队代理过国内外顶尖科技公司的数千件中国和海外专利申请。由于曾经的欧洲专利律师工作经历,徐律师尤其擅长协助中国公司进行全球专利布局和专利申请。
专利诉讼方面,徐律师代理过许多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诉讼案件。例如,曾代理TCL公司在与某知名竞争对手涉及空调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成功无效对方专利;曾代理苹果公司应诉某中国通信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为苹果公司取得胜诉;曾代理特斯拉公司应诉某新能源车辆电动机生产企业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并取得胜诉;曾代理IDC公司与中兴公司之间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并被评为当年的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曾代理某光学仪器龙头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秘密纠纷。
徐律师对投融资和IPO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FTO)工作也具有丰富经验,协助多家生物医药和高科技公司在境内境外市场成功融资上市,也擅长协助各类品牌公司和科技公司排查生产销售和海外出口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徐律师具有20年专利代理和专利诉讼工作经验,曾经在英国和中国顶级专利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徐律师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和欧洲专利律师法律资格。
徐律师是钱伯斯,ALB,Legal500和IAM1000上榜律师,并被江苏省知识产权中心聘为海外专利纠纷指导专家。
教育背景
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 法律硕士
英国帝国理工大学 工学硕士
哈尔滨工业大学 工学学士
工作经历
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副总经理
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英国Beresfords专利事务所 欧洲专利律师
职业资格
中国律师执业
中国专利代理师执业
欧洲专利律师法律资格
专利申请类
为国内短视频龙头提供专利申请方案规划和AI算法相关技术的专利挖掘和专利撰写;
代理国内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的全球专利申请,覆盖中国,美国,欧洲等十余个国家;
代理国内电池行业龙头公司的中国和PCT国际专利申请;
代理国内某知名AR、VR智能设备公司的全球专利申请业务;
代理国内某无人机公司的中国专利申请业务;
代理世界500强之一的德国某包装和过程工艺设备制造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业务;
代理德国工业自动化领域龙头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业务;
代理美国著名癌症免疫治疗创新药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业务;
代理美国某医疗试剂检测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业务。
专利诉讼与技术秘密纠纷类
代理TCL应诉空调行业龙头公司关于无风感空调风门叶片结构的专利侵权纠纷,通过无效对方无风感核心专利为TCL取得胜诉;
代理苹果公司应诉一家中国通信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并通过无效对方专利为苹果公司取得胜诉;
代理特斯拉公司应诉一家中国电动机生产公司关于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并取得胜诉;
代理日本索尼公司应诉一家韩国专利运营公司的涉及MP3的专利诉讼,并通过无效对方专利为索尼公司取得胜诉;
代理Interdigital公司与中兴公司之间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并被评为当年的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代理中国某光学仪器龙头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
代理德国某生物医药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争议案;
代理Libratone公司与诺基亚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谈判事宜等。
专利侵权分析FTO与尽职调查类
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深圳市海普洛斯生物科技公司香港上市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和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盛禾(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18A)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18A)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苏州旺山旺水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项目(18A)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央企收购某滴眼液项目提供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创新药项目融资过程提供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医疗器械公司融资过程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皮肤药项目融资过程提供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德国某著名化工企业对其欲收购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日本某化工企业就相关化学产品提供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智能机器人公司融资过程中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服务;
为某基金投资中核集团旗下某核医疗公司过程中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半导体公司融资过程提供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某电动自行车公司产品向海外出口提供全球FTO调查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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