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数据产权交易所概述
我国多年以来持续推进数据资源管理、数据交易市场培育工作,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探索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并在2020年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在2022年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国内各省市纷纷推进设立数据交易所设立,并出台大数据交易激励政策。例如,上海市于2023年6月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实施细则》,对首次挂牌数据产品、优质数据产品流通给予数据交易场所资金补贴;北京市于2023年11月印发《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对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开展数据交易、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等对企业予以奖励。
截至2025年1月,除青海、西藏、港澳台等地区尚在推进,我国其余29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数据交易机构组建工作(部分已关闭或停摆,部分仍在建设),国内主要数据交易所达72个,其中正在运营中且有上架产品的数据交易所共约39家[1],其中交易金额较大的5家数据交易所简要介绍如下:
1.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北数所)
a)北数所自2021年3月揭牌运营,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与北京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并由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
b)北数所运营主体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隶属于北京金控集团。
2. 上海数据交易所(上数所)
a)上数所自2021年11月揭牌运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
b)上数所运营主体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
3. 广州数据交易所(广数所)
a)广数所揭牌运营时间为2022年9月,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在广州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在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指导下成立。
b)广数所运营主体为广州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属国有企业,隶属于广州交易集团。
4. 深圳数据交易所(深数所)
a)深数所揭牌运营时间为2022年11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
b)深数所运营主体为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隶属于深圳交易集团。
5.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数所)
a)贵数所于2015年4月揭牌,是我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在贵州省、贵阳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
b)贵数所运营主体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贵阳市属国有企业。
二
数据交易所中医疗数据交易案例
医疗数据作为医疗健康行业待挖掘的金矿,目前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医疗数据的交易流通。例如,北京出台了《2024年医疗健康数据流通工作方案》并起草了《北京市医疗数据流通项目数据资产治理技术规范》[2],推动医疗健康数据流通工作落实,北京市内50%以上医院已梳理形成意向登记或交易的单病种高价值数据集[3]。各地数据交易所也陆续上架了医疗数据产品进行交易,我们简单摘录部分上架交易的数据产品信息如下: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重大疾病医疗数据
2024年10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上数所上架包含妊娠内分泌疾病、甲状腺内分泌疾病等多个重大疾病医疗数据。数据内容为甲状腺疾病的研究与临床诊疗信息的汇总,涵盖了多维度的数据资源,包括患者性别、年龄区间、临床诊断、治疗方式、药物治疗等不同治疗方式的比例等数据信息。
根据上数所的披露信息,上述数据的使用案例包括:某IT公司利用相关疾病数据,查询疾病的临床特征和治疗情况,为开发专病管理智能软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并据此科学规划了研发策略。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疾病医疗数据
2024年9月,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在广数所对广妇儿新生儿黄疸科学研究与蓝光治疗数据集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并上架,该等数据基于新生儿诊疗过程中的匿名化数据开发。数据集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科研机构和蓝光治疗器械厂商。科研机构可以利用数据进行流行病学研究、疾病模型构建和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帮助识别新生儿黄疸的风险因素,并评估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通过分析该数据,科研人员可以优化诊疗方案并提出改善公共卫生政策的建议。蓝光治疗设备制造商则使用该数据集进行设备的校准和优化,确保设备在不同条件下的治疗效果和一致性。通过临床数据的对比,厂商能够开发更加智能化的治疗设备,并加强生产中的质量控制。该数据集为新生儿黄疸的研究和蓝光治疗技术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并且,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进一步要求了禁用范围包括:(1)禁止转售:未经明确书面同意,禁止买方将数据二次转售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2)禁止出境:本产品数据不得出境。(3)保密协议:所有数据使用方必须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本产品数据不会被用于未授权的目的。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的疾病医疗数据
2024年12月,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与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合作,成功完成了2024年度北京市首笔公立医院数据交易。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将其建立的完善的颈动脉支架手术数据集进行登记交易。该数据集经过严格的匿名化、数据清洗、整合和标准化处理,确保无法逆向追踪,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并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4]
三
医疗数据交易的流程
医疗数据进行上市交易全流程一般包括登记、挂牌、签约、交付、结算、凭证发放等环节。不同交易所对于数据交易的流程节点和合规控制重点内容略有差别但实质上相近。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例,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合规事项包括如下方面:
1. 数据交易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合规经营能力
具体而言,数据交易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等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2. 数据交易主体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包括:(1)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及管理,(2)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3)采取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身份认证、入侵防护、安全监测等技术保护措施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机制,(4)明确关键岗位人员及员工数据安全问责规范,(5)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数据提供方应做到:(1)确保数据来源合法;(2)确保对涉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3)确保核心数据、敏感个人信息不进入数据流通或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4)确保数据产品交易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5)对交易数据产品的使用有相应的约束,监督数据产品的使用可控。
▶数据需求方应做到:(1)依据数据交易双方所约定的数据使用范围、使用目的(用途)、使用条件、约束机制等使用数据,确保数据产品的使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2)对数据产品使用行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以危害性最小或风险最小的方式使用数据产品;(3)确保数据分析应用不侵害个人隐私,确保涉及个人信息的识别利用遵循法律规定;(4)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防范信息泄露和未经授权访问,确保合法正当地公开信息或提供数据;(5)对算法、机器学习实施必要的合规管理,确保数据产品的应用不侵权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 数据提供方应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数据产品具有可交易性
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数据来源合法,符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规范(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2)满足可交易性的要求;(3)有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4)数据产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规评估。
▶按照数据提供方的不同数据来源方式(包括使用自动化工具收集的公开数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或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生产数据,通过采购、共享、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的数据,收集的个人数据等),提出了不同的合规要求。在个人医疗数据交易场景下,主要针对个人数据来源的合规要求为:(1)基于个人单独同意的交易:证明涉个人信息的数据采集字段、采集方式在采集时已经获得个人同意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取得;证明对取得的数据进行了合法处理;证明对交易的数据已经获得个人单独同意。(2)基于匿名化的数据产品的交易:进行匿名化处理,数据产品中不再具有直接关联到个人的信息;供方对数据产品的使用采取相应约束措施,需方确保识别个人的使用遵守法律规定。上述两种形式导致的个人信息流通使用应当符合商业道德与伦理,不得利用个人隐私侵害用户权益。
▶在数据来源合法的基础上,该类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具有合法性、可控性、流通性,数据持有者对数据产品享有合法和正当的权利,包括如下方面:(1)持有者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具有实质性投入;(2)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禁止该数据产品的交易;(3)数据产品中不包含法律禁止或不宜交易的数据。
▶数据产品应当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规评估并形成合规评估报告。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合规评估报告应由交易所认可的合规评估服务律师事务所出具。
4. 数据提供方应进行产权登记后,方可申请挂牌交易
(1)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规定,数据产品挂牌前必须完成数据产品登记。
在数据提供方确保登记的数据产品符合前述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数据提供方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主体的基本信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描述、数据组成成分、来源方式、更新频率、底层数据维度与数据规模等)、数据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基本信息,交易所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审核通过后,经数据提供方申请,交易所发放数据产品登记凭证。
(2)申请挂牌时应当提交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报告,并视情况提交数据资产评估报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