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中国国内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本土劳动力及土地等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国际上,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频发。而东南亚市场潜力巨大,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列,区域内部消费和贸易快速增长,劳动力价格低廉;并且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各国的经济合作。因此,东南亚成为了中国企业出海的新兴目的地。根据《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3年中国流向亚洲的投资1416.0亿美元,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79.9%。其中,对东盟十国的投资251.2亿美元,增长34.7%,占亚洲投资的17.7%。
泰国是东盟核心成员国,也是东盟第二大经济体。[1]根据《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泰国在202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二十位的国家(地区)中位列第9位。近日,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官网公布了2024年全年外商申请直接投资数据:2024年1至12月,外商申请直接投资额(FDI)8321亿泰铢(约合241亿美元),同比增长25%;申请项目2050个,同比增长51%。中国仅次于新加坡,为泰国的第二大投资来源国,申请投资810个项目,申请投资金额1746亿泰铢(约合51亿美元)。[2]
近期,多家中国轮胎企业、新能源车企、新能源车产业链企业及家电企业等选择或准备在泰国进行绿地投资[3],新建生产基地。泰国已经成为了中国制造业出海的热门目的地。因此,本文将对泰国绿地投资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泰国绿地投资的一般流程

二、合作方法律尽职调查
就合资新设公司的模式而言,作为主要投资主体的中国企业需要与合作方就合作项目、控股参股、出资等内容进行谈判。除此之外,对合作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与收购模式下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的侧重点和全面性有所不同,合作方法律尽职调查需要重点调查分析合作方的资质、资金实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各项情况,必要时也需要核查合作方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资信情况。
三、中国境外投资(ODI)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审批主要涉及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维度和侧重点不同,二者没有先后顺序且不互为前置条件。完成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后,企业可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1.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如果投资项目属于敏感类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核准管理;如果投资项目属于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如下图所示:
监管方式 |
项目类型 |
投资主体类型 |
中方投资金额 |
监管部门 |
核准 |
敏感类项目 |
/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备案 |
非敏感类项目 |
中央管理企业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地方企业 |
3亿美元及以上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地方企业 |
3亿美元以下 |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2. 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境外投资审批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等。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如下图所示:
监管方式 |
项目类型 |
投资主体类型 |
监管部门 |
核准 |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
中央企业 |
商务部 |
地方企业 |
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
备案 |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
中央企业 |
商务部 |
地方企业 |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3. 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管理,主要法规依据是《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企业在完成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四、泰国外商投资准入
在泰国,与外商投资准入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外商经营法》主要对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泰国从事投资活动的限制和条件。
1. 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根据《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指的是:
(1)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非在泰国登记的法人;
(3)在泰国登记的法人,且(a)该法人50%以上的股份由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非在泰国登记的法人持有,或该法人50%以上的投资额由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非在泰国登记的法人投资;(b)该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的管理合伙人或经理(manager)是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4)在泰国登记的法人,且该法人50%以上的股份由(1)或(2)或(3)项下的主体持有,或该法人50%以上的投资额由(1)或(2)或(3)项下的主体投资。
因此,根据上述定义,如果一家泰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由外国人持有或投资,则该泰国公司将被视为《外商经营法》定义的外国投资者,并将受到《外商经营法》的监管。
2. 外商投资准入
《外商经营法》规定了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从事的三类行业清单,并规定了相关行业的准入要求。
第一类清单是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
第二类清单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或对艺术、文化、传统、风俗、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和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如果外国投资者从事该类行业,须取得商务部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做出的许可,且非外资比例不得低于40%。如果取得额外的批准,非外资比例可以放宽至25%,且董事会中的泰国国籍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二。除此之外,初始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第三类清单包括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行业。如果外国投资者从事该类行业,须取得商业发展厅厅长根据外商委员会的批准做出的许可,而且初始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上述三类清单包含的具体行业描述如下:
第一类清单 |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 |
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水稻种植、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畜牧业;林业和木材加工;渔业,仅针对泰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泰国药材炮制;交易及拍卖泰国古董或具历史价值之文物;制作或铸造佛像、钵盂;土地交易等。 |
第二类清单 |
涉及国家安全,或对艺术、文化、传统、风俗、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和环境有影响的行业 |
①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 |
生产、销售和修理枪械、弹药、火药、炸药及其有关零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各种战用物资的设备或零配件; |
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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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艺术、文化、传统、风俗、民间手工业有影响的业务 |
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或艺术品交易; |
木雕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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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蚕,泰国丝纱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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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乐器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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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青铜器、漆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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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陶器或瓷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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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自然资源、环境存在影响的业务 |
甘蔗生产; |
盐业,包括非海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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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盐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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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包括岩石爆破或碎石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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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与器具的木材加工等。 |
第三类清单 |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业务 |
①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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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水产养殖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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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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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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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石灰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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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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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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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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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工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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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工程建设,但不包含:a.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建设,需要运用特殊装置设备、特种技术或专门知识的公共设施或交通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者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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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a.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b.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c.为分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提供买卖、采购、分销的中介或代理业务,且外国投资者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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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拍卖业,但不包含: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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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法律未有明文禁止的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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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最低资本总额少于1亿泰铢或每家商店最低资本少于2000万泰铢的百货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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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最低资本少于1亿泰铢的批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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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广告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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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酒店业,不包括酒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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⑱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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⑲食品和饮料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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⑳植物品种栽培、繁殖或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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㉑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 |
3. 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和豁免
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从事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清单中的业务,必须申请并获得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另外,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外国投资者可以被豁免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获得了泰国政府颁发的临时经营许可;或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与泰国签订互惠条约;或根据相关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获得投资促进权益;或根据泰国其他法律获得经营相关业务的书面许可时,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并被豁免申请及取得《外商经营法》规定的外商经营许可证。
五、总结
总之,到泰国投资建厂一般会涉及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确定、设立法律实体、土地和房屋租赁及购买、工厂建设及落地、人员招聘及培训,以及开展经营等多方面的事项。其中,各个阶段又会涉及到中国和泰国两国的相关法律事项。因此,有意到泰国投资建厂的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泰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相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与投资、贸易、外资、经营、外汇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制定完备的投资方案和规划。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