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出资违约情形下的收益分配实务处理探讨
作者:王勇、董双等 时间:2025-01-10

作者:王勇、董双、徐毅

 

近年来,投资人分期缴付出资已成为合伙型盲池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的主流出资方式,不少基金在后期缴款过程中面临投资人出资违约的情况。管理人通常会尽快与出资违约合伙人(“违约合伙人”)沟通解决方案,但在“募资难”的市场环境下,管理人可能会优先考虑与违约合伙人沟通设置宽限期并继续完成出资,并同时尝试寻找受让方受让违约份额完成出资,最后确认无法完成出资才会决定直接减资违约份额。出资违约状态因此可能会持续较长的时间,而此时基金已经取得源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拟进行分配,基金面临如何处理违约合伙人分配的问题。

 

处理出资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思路

 

首先,基于“公平对待投资人”的原则,为了实现对守约合伙人的公平分配,基金暂不应就出资违约份额向违约合伙人分配,而是应考虑采取暂停分配或扣减分配的方式处理。但就违约合伙人已实缴出资的未违约份额而言,违约合伙人原则上仍有权取得分配。

 

其次,针对违约合伙人已实缴的权益应当如何进行分配,需要依据基金的可分配收入条款约定进行确认,主要关注以下两点:

 

1. 基金是否为各合伙人独立建账分配,即该基金是采取“全体合伙人分配(All Partners)”或“单独合伙人分配(Partner by Partner)”的分配方式。为便于讨论,以下为两种分配方式的简化示范条款:

 

全体合伙人分配(All Partners)

单独合伙人分配(Partner by Partner)

可分配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同一顺位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届时缴付至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

 

(2)然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则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然后,80/20分配。如有余额,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2. 全体合伙人采取何种“权益比例”确认可分配收入的分配模式。

 

最后,需要考虑如果在违约状态下进行了分配,而后续违约合伙人继续完成实缴或者受让方受让违约份额后完成实缴出资,应当如何继续完成分配或者是否要调整分配以实现公平分配。

 

 全体合伙人分配(All Partners)

 

在All Partners的分配模式下,全体合伙人同步按照权益比例获得分配。“权益比例”计算的原则和出资违约的处理例外主要依赖于合伙协议约定,此处按照较为常见的“认缴出资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权益比例计算展开讨论:

 

1. 认缴出资比例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权益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此时管理人可能要结合与违约合伙人的沟通情况考虑处理方案:

 

(1)如果管理人与违约合伙人初步沟通后判断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可能性较低,大概率会采取减少出资违约份额的措施,则可以考虑正式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告知若其未能在特定时间(通常不晚于合伙协议约定的最晚执行分配日期)前完成实缴出资,后续将直接视为违约份额减资,按照减资后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如果管理人与违约合伙人初步沟通后判断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可能性较高或者有较大可能找到受让方完成出资,则可以考虑正式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虽然基金暂时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就违约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计算可得的分配金额中,在基金账户预留出资违约金额对应可获得分配的金额(“预留分配金额”)。若违约合伙人在特定时间前完成实缴成为守约合伙人,则将预留分配金额及孳息支付给该合伙人(或者在受让方受让违约份额并实缴出资后支付给受让方);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特定时间前完成实缴,则将预留分配金额及孳息按照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违约份额视为已减资)进行重新分配。前述时间的设置通常不宜过长,否则如果违约合伙人最终未出资而预留分配金额重新分配给守约合伙人的话,不排除守约合伙人主张要求按照一定利率获得该部分资金的占用成本赔偿。

 

2. 实缴出资比例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权益比例是实缴出资比例,此时继续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对于守约合伙人而言较为公平。但如果已经按照违约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先进行了分配,而后续违约合伙人继续完成实缴(或者受让方受让违约份额后完成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比例会发生变化。此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继续分配的话,则违约合伙人或受让方可能会认为其没有参与先前的分配而利益受损(事实上这也会对解决违约份额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而按照解决出资违约后的实缴出资比例去调整先前已作出的分配则又面临守约合伙人的挑战。

 

在All Partners的分配模式下,全体合伙人同步按照权益比例获得分配,这种方式计算简单且易于投资人理解,但分配调整的灵活性较低。比如因为出资违约导致权益比例发生变化,则会导致在全体合伙人返本分配时出现快慢不一致,无法实现全体合伙人同步完成返本分配。这种情况下想要实现公平同步分配,通常涉及与全体合伙人协商解决机制对分配模式进行调整。

 

单独合伙人分配(Partner by Partner)

 

在Partner by Partner的分配模式下,全体合伙人先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划分后的金额再在普通合伙人和某一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相较于All Partners的分配模式,Partner by Partner分配模式下的分配调整较为灵活,可以按照出资违约前后对应不同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作为权益比例,即使因为出资违约导致权益比例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后续的分配执行。

 

但这种分配模式下会因为权益比例的变化而导致较为复杂的计算,不易于投资人理解,且如果按照不同的权益比例执行分配,违约合伙人和守约合伙人最终可能获得不同的投资收益率。特别是在解决出资违约后,如果管理人决定调高该合伙人在后续项目的权益占比,而后续项目的收益又高于先前项目,反而会出现违约合伙人最终投资收益率高于守约合伙人的情况。管理人在决定根据违约情况调整权益比例之前,需要结合出资违约持续的时间、豁免违约责任等情况谨慎综合考虑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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