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0月)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等 时间:2024-11-26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证监会:就某上市公司主席进行内幕交易及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展开研判程序

 

2024年10月1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其已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某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A先生展开研判程序,以审裁其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亦指称A先生及其子违反内幕消息披露规定,延迟七周才披露内幕消息。

 

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某收购项目的买方在其公司网站公布拟以40亿美元收购目标公司(“收购项目”)。此时,该上市公司持有目标公司3.73%股份,该等投资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内列为“其他金融资产”,但并未说明公司名称。2020年1月,该上市公司发出公告披露收购项目及其出售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近9亿港元,该等消息使得上市公司股价上升33.3%。

 

香港证监会指控A先生在掌握有关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12月持续购入该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内幕交易;另外,A先生及其子(担任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没有及时披露有关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违反内幕消息披露规定,且未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上市公司有妥善的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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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某上市公司未能妥善履职的前首席财务官取消资格令

 

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因某上市公司前首席财务官B先生未能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已在原讼法庭取得取消资格令,B先生将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清盘人、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

 

案件事实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上市公司前董事会主席未经董事会批准,自上市后不久分多次从银行账户提走了约人民币2.25亿元(约占该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的95%),该部分款项未用于任何真正商业用途。

 

其中,有两笔共计约7,000万的转账声称用于收购用途,但B先生未对此做出调查,且转账金额也超过了募集资金用途中的收购范围。B先生也没有就转账警示其他董事。另外,B先生在该上市公司的年报内加入了一段文字,说明尚未动用的IPO募集资金存放于香港持牌银行,并将根据招股书披露用途进行使用。事实上当时1.6亿人民币已经被转至一家内地银行且没有按招股书的披露用途使用。该等年报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资大众依赖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监督企业财务职能及汇报工作,来维护业务资产。因此,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财务总监负有监督职责,须就可疑交易作出适当查询,并即时就此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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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证监会及廉政公署:法庭就某上市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涉嫌购股权欺诈案进行首次聆讯

 

2024年10月2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在2024年1月与廉政公署联合行动后,已就某上市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C先生及另外11名人士涉嫌的购股权欺诈案进行检控。

 

案件事实

 

据调查,该上市公司自2017年起设立购股权计划,通过授出购股权奖励对上市公司作出贡献的雇员及其他合资格人士。2022年4月至9月,C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涉嫌串谋谎称其中的10名被告为该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诱使上市公司向该10名被告授出6,600万份购股权,涉及款项超过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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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不配合调查的某上市公司前董事

 

2024年10月3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新闻稿,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三位前任董事并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相关董事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案件事实

 

根据《上市规则》第3.09C及3.20条,董事有责任 (i) 在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ii) 及时及坦白地答复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 (iii) 自不再出任董事日期起三年内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资料,否则香港联交所向其记录中的最后所知地址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书均视为已送达董事本人。

 

而在本起案件中,上市科向相关董事发出调查及提醒信函,但并未收到相关董事的实质回应,该等行为导致相关董事未配合上市科的调查,违反了《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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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代表上市公司进行多宗有问题交易的前董事

 

2024年10月17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新闻稿,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兼主席D先生、前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E先生及两位执行董事F先生及G女士。

 

案件事实

 

谴责及相关处罚决定乃基于多起违规事项作出,其中包括:

 

(1)贷款及基金认购

在该上市公司招股前,D先生曾代表该上市公司与某第三方签订pre-IPO投资协议,内容涉及第三方认购1亿元招股股份,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提供2,500万元贷款及认购6,000万指定投资产品且不会获得投资回报。上市前三天,该协议被废除,但该上市公司却被发现进行了两项与上述条款非常类似的交易:(i)上市公司向该第三方的指定借款人提供2,500万元借款,最终仅收回2,000万元;(ii)在相关董事并未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尽职调查甚至未取得基金投资目标等基本材料的前提下,批准上市公司认购该第三方介绍的一家基金共计6,000万元,在历时两年诉讼后该等投资仅追回本金约5,400万元,没有投资回报。

 

(2)向E先生朋友的贷款

在上市前及2021年12月,经D先生及E先生批准,该上市公司向E先生朋友授出共4,000万元免息贷款。发放贷款前没有进行任何尽职调查或风险评估,亦缺乏商业依据。香港联交所调查显示,该笔贷款的借款人为认购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之一,且贷款金额与认购金额大致相当,贷款发放时间也和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十分接近。该上市公司否认相关借款人的认购行为与相关贷款存在关联。贷款随后偿还上市公司。

 

(3)内部监控缺失

该上市公司进行的独立内控审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多项内控缺失,包括缺乏投资风险监控和投资后管理,以及缺乏贷款管理机制。该上市公司承认,其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间没有就发放贷款和向第三方付款设有具体的内部监控政策或程序。因此,董事会的其他董事未能发现上述有问题交易。

 

香港联交所指出,相关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的董事责任:(i) D先生在没有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也没有寻求专业意见的情况下,代表上市公司签订投资协议;(ii)在授出前述2,500万元贷款时,F先生和G女士也没有质疑贷款的商业依据,且相关董事均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尽调;(ii)认购基金缺乏商业依据,在批准该等投资时,相关董事均未做出尽调,也未考虑其它投资机会;(iii)在D先生和E先生授出6,000万元贷款时,该贷款没有利息且缺乏商业依据,亦未尽到董事责任的勤勉尽职要求。另外,相关董事未采取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设有充分有效的内控系统。

 

相关董事承认各自的违规行为,且E先生及F先生作出承诺,承诺日后不会担任任何香港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二、新规速递

 

1.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

 

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作出联合声明,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以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新股集资市场的吸引力。

 

具体而言,对于联合声明刊发日期后(即2024年10月18日后)提交的新上市申请:

 

(1)“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对于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在分别发出最多两轮监管意见后,会各自评估并指出有关申请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监管关注事项(“监管评估”),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分别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在确认没有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后,联交所将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共同落实上市文件披露,相关申请在取得所有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后,便可进行上市委员会聆讯。

 

(2)“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如合资格A股上市公司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分别只发出一轮监管意见及在不多于3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合资格A股公司”是指(a)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及(b)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确认该公司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

 

(3)需时较长的申请:若监管评估发现重大监管关注事项(例如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或上市文件质量欠佳;又或申请人有任何新的重大发展,或对监管机构的意见未能作出完满答复等),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积极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沟通,以协助其理解相关监管关注事项;取决于监管关注事项的解决进展,申请程序所需时间可能会延长。

▶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联合声明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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