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科威特在重点发展石油、石化工业的同时,强调发展多元化经济,着力发展金融、贸易、旅游、会展等行业,并提出“2035国家愿景”。“2035国家愿景”的重点,是将科威特转变为地区和国际金融与贸易中心,以私营经济为主导,并新近放宽了外资所有权规定。
科威特除适用本国的法律、法规之外,同时适用《海合会联合海关法》(或称“《海合会统一海关法》”)《海合会联合海关实施条例》(或称“《海合会统一海关实施条例》”)《海合会统一关税法》《海合会单一关税税则》《海合会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普通法》《海合会商标法》等;此外,科威特作为海合会成员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签署,未独立与其他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故中企在出海科威特前,除关注科威特本国法律外,还应关注海合会贸易同盟和经济框架下的各类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将围绕对科外贸中的海关监管等国际贸易相关制度展开讨论,旨在帮助中资企业更有效地防范航程中的各类风险。
一、中科贸易态势
(一)
科威特的轻工业以及除石油之外的重工业极为缺乏,像机械、运输设备、工业制品、食品、粮食等相关产品严重依靠进口。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和科威特两国的经济互补性较强,经贸合作在两国关系里成为类似“压舱石”般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时,中国连续九年都是科威特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两国贸易总额达223.9亿美元。并且,中国仍保持科威特第二大直接投资来源国的地位。
(二)
科威特是海合会成员国之一,2024年8月14日,海合会针对原产于或者进口自中国或者马来西亚的铅酸蓄电池展开了反倾销调查。8月20日,海合会作出决定,按照到岸价格,对原产于或者出口自中国的开关、插座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二、科威特海关监管制度及机构简介
(一)
科威特与海关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海合会联合海关法》《海合会联合海关实施条例》等。(有关海合会关税同盟及统一海关程序,详见《中企出海目的国海关制度(二)——阿联酋》)
1.《海合会联合海关法》
该法明确了海关监管的领域和海关程序的性质,包括陆运、海运、空运和邮政海关。海关程序适用于进出口业务、执行关税、对收到的货物支付关税以及货物清关的各个阶段。同时,这些程序还适用于与建立免税市场和免税区、协调报关行的工作、处理违反海关规定和走私问题、协调海关官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规则。此外,该法还规范了海关当局与公民、外籍人士、进口商以及国家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法被认为是规范海合会国家海关当局执法程序的法律工具。
2.《海合会联合海关实施条例》
其对货物估价(如何为货物确定价值)、临时入境(货物临时入境规则)、再出口(货物再出口规则)、免税(个人物品、礼品和慈善团体免征关税的规定)、关税区(关于海关区域边界和运输条件的货物规定)、罚款(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规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
1.科威特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属于主管经济的部门之一,其负责所有与海关有关的工作,并执行国家各部委和政府机构颁布的所有法令。它也被视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免受犯罪分子和不法分子侵害的前沿防线。
此外,海关总署负责执行商业协议和商业政策、管理股份和实施限制、移民控制、检疫控制以及分类和发布准确的现代统计数据。海关总署还为贸易商提供服务,包括清关、电子支付、管理退款工具等。
2.科威特商工部
商工部是负责外国直接投资事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发放和监督商业执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司、商铺和商业登记工作;监督商品、服务和手工艺品的贸易;监督商业机构和进口业务;根据1995年第26号法律的规定,在免税区发放许可证;监督贵金属、贵金属工艺品和宝石的制造和进口;预防经济和金融犯罪等。
3.科威特公共工业管理局
公共工业管理局的职责包括:建立综合服务中心,为工业程序交易提供便利;提供工业投资机会;发展科威特工业出口;免除工业进出口关税等。其中,科威特公共工业管理局标准与计量司是科威特国家标准化与质量控制机构。标准与计量司内设标准处、国际技术关系处和开发与质量控制处,负责制定和发布国家标准、采用国外和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发放质量标志许可证及本土和进口产品合格证书等标准与合格评定相关工作。
三、进出口程序
(一)
1.单证
科威特的单证程序要求所有商业货运必须随附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和提单或空运单。某些产品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证书。
(1)商业发票:发票必须包含准确的货物描述、标记和编号、公制净重和毛重、数量、单位、总价值和原产国,以及港口和运输信息(船名和运输工具),并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认证。
(2)原产地证书:对于已在中国贸促会完成备案的企业,须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账号绑定、历史数据同步等工作后,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对于未在中国贸促会办理过原产地业务的企业,在优化升级系统创建账号并完善相关信息后,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3)装箱单:装箱单必须提供任何包装中所含每件物品的详细信息,并且必须加盖出口商或货运代理公司的公司印章或图章。
(4)提单:提单必须一式三份。提单必须显示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最终目的港、货物描述、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的数量,以及承运人已确认收到待运货物的确认签名。提单上必须有进口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且该人必须是科威特国民。
2.进口许可
涉及进口管制的商品,进口商需向商工部申请进口许可证,并必须在科威特商工部注册。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期,并允许多次装运。进口工业机械和备件同样需要进口许可证,该等许可证由公共工业管理局签发。此外,各部委和和机构还为特定产品——包括枪支、爆炸物、药品和野生或外来动物等发放许可证。进口商只能为科威特国民。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进口产品可能会被允许在3个月内临时入境,但须支付仓储费。转运的货物可能会被允许临时入境。
3.KUCAS认证
KUCAS认证是科威特合格保证计划(Kuwait Conformity Assurance Scheme)的缩写,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商品符合科威特的特定技术法规。这种合格认证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受管制商品。公共工业管理局根据商品对健康、消费者安全或环境的潜在风险对商品进行核验。要通过科威特海关,商品必须随附两份重要文件:技术检验报告(TIR)和技术评估报告(TER)。
技术检验报告(TIR)证明商品符合科威特的进口标准。技术评估报告(TER)确认商品符合科威特技术标准和公认的国际、地区或国家标准。商品也有可能在进口时被随机抽取样本,以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标准。
4.检验检疫
公共工业管理局负责进口商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科威特市政厅下辖的进口食品局负责抽查进口食品质量。
进口活体动物及其产品、新鲜和冷冻肉类、家禽、植物及其制品,需取得卫生许可、健康证书和原产地检疫证书。此外,进口的肉类或家禽必须获得当地阿拉伯商会或伊斯兰委员会出具的屠宰证明,证明其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并经科威特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
进口食品必须通过样品检测并获得科威特卫生部批准;进口药品需在科威特卫生部注册,并提供原产国主管机构签发的自由销售证书。
5.标签
所有进口商品必须贴有原产国标签,且不得撕下或更改。标签上的信息必须与装运单据中列出的信息一致。如果无法在商品(如水果)上贴标签,则在包装或容器上贴标签即可。如果商品含有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成分,则应注明每个国家的成分在整个成品中所占的百分比。
6.特殊标签
(1)化学品:进口到科威特的化学品必须贴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用途、有效成分百分比、联合国化学文摘社编号、副作用、储存/搬运/危险品说明、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毒物控制和处置说明。
(2)药品:药品必须标明批号或批次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内容说明、储存信息、使用信息、适应症和禁忌症,并注明所用药典标准。
(3)食品:标签必须显示产品和品牌名称、动物脂肪来源、批号、按比例降序排列的成分、添加剂、以公制单位表示的净含量、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国、储存/配制/处理说明以及营养信息(如适用)。相关信息必须使用阿拉伯语,但可接受多语种标签。
7.标记
每个包装或集装箱的外部标记应标明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包装的重量、包装的编号(如果作为散装货物的一部分发运)以及原产国。如果产品原产于中国,则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明“中国制造”。
8.进口管制
(1)禁止进口的商品:麻醉剂、酒精饮料及其原料、气枪、猪肉或者含猪肉食品、色情和反政府材料、5年以上旧车、具有核辐射的产品、废旧轮胎、工业废物和赌博用具,以及石棉管、面粉、工业和医药用氧气、浇铸铁和焊管等。
(2)限制进口的商品:烟花鞭炮、马科动物、盗版制品、武器弹药、部分药品和爆炸物等。
(3)科威特从2021年12月4日起立即禁止载有运往或来自以色列的货物的商船。这项命令不仅禁止在科威特和以色列之间进行贸易的船只入境,而且禁止从其他国家港口出发、装载以色列货物或直接或间接运往以色列的货物的船只入境,也禁止从以色列向科威特以外的其他国家运输货物的船只入境。
科威特法律已经禁止公司和个人与总部设在以色列的实体或个人达成协议,禁止与在以色列有商业利益的人进行交易,即使他们的总部在以色列境外。该法律还规定,科威特境内的任何个人进口、拥有或交换任何以色列货物、商品均属非法,无论这些物品是直接还是间接收到的。该规定还适用于包括使用以色列产品的投入材料的任何商品。
9.进口关税
科威特的整体关税水平较低,自2003年1月1日起,依据海湾关税同盟的规定,科威特对一般商品的进口关税统一为CIF价的5%。但部分产品需缴纳较高的关税,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的关税为100%。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以及新设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免征关税;来自海合会其他国家的工业产品和部分农产品也享有免关税待遇。根据同盟的规定,所有进口至海合会国家的货物在抵达第一个海合会国家港口时征收5%的关税,之后再转运至其他海合会国家时免除关税。关税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此外,科威特从2004年起已取消所有与WTO原则不符的关税及保护措施。
10.清关
货物抵达科威特后,如果单证齐全,通常应在两周内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进行严格检查。该等检查也适用于抵达舒威赫和舒艾巴两个主要港口的集装箱货物。只有科威特当地代理才有权在科威特海关办理物品清关手续,且当地代理必须出示正式代表函和最终用户的函件。
(二)
1.出口资格或标准
必须具体说明运输工具。
2.出口所需文件
包括:相关政府机构根据货物类型出具的货物放行证明;注明驾驶员姓名的文件及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书;货物发票;公司所有者或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出口货物类型的信函。
3.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1)申请资格或标准:申请人获得公共工业管理局签发的产业许可。
(2)申请条件:商品应在科威特国生产;商品应具有双边、区域或国际贸易条约规定的免关税附加值;工厂或公司许可证必须有效。
(3)申请所需文件:原产地或工厂出具的货物发票,但发票必须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口货物的类型、总价和科威特第纳尔单价;根据科威特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议计算出口货物的增值额等。
4.出口管制
(1)禁止出口的商品:受辐射的产品、海湾战争遗留武器等。
(2)限制出口的商品:放射性产品等。
5.出口关税
目前,科威特对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
四、原产地规则
科威特的原产地规则由经修订的《京都公约》《海合会统一经济协议》和科威特关于商工部签发原产地证书一般规则的2020年第193号部委决定所规定。
科威特允许符合原产地规则标准的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货物免税入境。要获得优惠关税地位,每件产品40%或以上的附加值必须源自海合会成员国,且生产企业51%的资本由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所有。
五、海关估价
科威特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根据该协议,科威特同意采用五种方法确定海关估价。第一种标准基于交易价值(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成本和费用),而要采用交易价值,交易双方必须没有关联。如果科威特海关拒绝接受这种估价方法,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比如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离岸价格估价或到岸价格估价。
六、税收安排
科威特是低税负国家,实行属地税制。科威特居民个人及企业均无需缴纳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合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唯一征收对象。科威特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也不存在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
(一)
中科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二)
科威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或与当地合作的方式在科威特进行投资和经营。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29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向直接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最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分行之前必须得到科威特中央银行的同意。
经批准,按照《直接投资促进法》第27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的优惠包括:自投资项目正式运行起最长10年内免征所得税或任何其他税,对该项目的再投资同样免征上述税种,免税期限与兴建该项目时的原始投资所享受的期限相同;对项目建设、扩建所需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和填充材料等物品进口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划拨投资所需的土地和房产;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聘用必需的外国劳动力。
按有关规定,凡经批准的外国项目均不得予以没收或国有化,唯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赔偿金额应根据上述项目被施以征收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应立即支付其应得的赔款。
(三)
1.科威特自由贸易区
为鼓励出口和再出口,科威特在舒威赫港附近设立了科威特自由贸易区(KFTZ),并提供以下优惠:
(1)允许和鼓励外资持股最高可达100%。
(2)所有企业和个人所得免税。
(3)所有进口到KFTZ的交易和自KFTZ出口的交易免税。
(4)KFTZ内的资本及利润可自由汇出KFTZ外,不受外汇管制限制。
2.1996年第56号《工业法》
为鼓励投资本地工业企业,商工部部长可通过发布决议授予以下优惠条款:
(1)降低进口设备及原材料的关税税率。
(2)对进口的竞争性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
(3)本地银行提供低利息贷款。
(4)协助出口。
(5)对政府供应合同提供优惠待遇。
3.1998年第12号《租赁和投资公司法》
该法允许非科威特籍创始人及其股东建立投资和租赁公司,并给予五年免税期。建设-运营-转让(BOT)的承包方法经常用于科威特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BOT合同可以带来可能的税收和关税减免。
4.2013年第116号《直接投资促进法》
所有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商业部门(即除石油开采业及国防业之外的产业)及活动都可以享受《直接投资促进法》规定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
(1)获准许可的企业自经营活动实际开始之时享有最多10年的税收抵免待遇。
(2)进口原材料及设备并持有五年以上,则可豁免关税。
(3)免受科威特相关条件要求限制。
(4)向投资者分配土地及房地产。
此外,该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享受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优惠待遇或其他双边协定待遇。
5.2014年116号《公私合作关系法》
该法为PPP项目投资者提供优惠,包括所得税和其他税、关税以及其他费用的免除。
七、总结
许多出海到包括科威特在内的海湾国家的外商和投资者常会面临不同的挑战——如政策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决策缺乏透明度、耗时的官僚程序等,了解科威特海关及贸易方面的最新发展和变化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中企至关重要。借海扬帆奋者先,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对科威特法律保持知情和跟进,是成功出海科威特的关键,也是在这片“沙漠”中的蓝海稳健遨游的指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