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境外用工劳工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四)|工资与税务问题
作者:王蓓、王佳虹 时间:2024-11-07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经授权转载。

 

引言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境外用工成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理境外用工问题,尤其是工资与税务问题,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本文作为“中国企业出海境外用工劳工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的第四部分,将探讨中国企业在境外用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资与税务问题,旨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和策略建议。

 

中国企业境外用工的工资与税务领域常见法律问题

1.境外工资支付有哪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中国境内企业应当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而境外工资支付方式通常根据境外用工模式确定(关于境外用工模式的内容可参见本系列文章第一篇内容,此处不再赘述),按照支付主体和收款账户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

 

(1)境外主体支付给员工境内账户:指支付工资的主体是境外企业,员工的银行账户则开设在中国大陆。这种支付方式常见于对外劳务合同模式中境外雇主与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2)境外主体支付给员工境外账户:指支付工资的主体是境外企业,员工的银行账户则开设在境外。这种支付方式常见于属地化用工。

 

(3)境内主体支付给员工境外账户:指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员工的银行账户则开设在境外。这种支付方式常见于属地化用工。

 

(4)境内主体支付给员工境内账户:指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员工的银行账户开设在中国大陆。这种支付方式常见于对外劳务合同模式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对外承包工程模式以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派遣模式,也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除上述四种方式外,还存在境内外主体分别向员工账户支付工资性收入的情况;由于涉及境外支付,此种情况以及境外主体支付给员工境内账户的支付方式容易产生争议,建议企业与员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核算方式、支付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适用。

 

2.境外工资支付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企业境外工资支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1)当地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企业应当遵守境外用工所在地的劳动法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等,具体需以用工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为准。此外,还需要了解当地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对于中国企业境外用工社保问题可参阅本系列文章第二篇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2)税收规定

 

不同的国家地区对税收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企业境外用工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以及我国的税收规定。我国具体税收相关规定在本文第二部分第五问至第七问中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汇率波动

 

中国企业跨境支付工资时,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汇率。因为汇率的波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支付的金额。为了应对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中国企业可以考虑用人民币作为进行跨境结算,也可以设置灵活的支付条款、建立外汇储备等方式,以降低汇率波动对支付的不利影响。

 

(4)数据合规

 

跨境工资支付可能会涉及员工个人敏感数据,如员工住址、银行账号等。中国企业在传输员工个人敏感数据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数据隐私法律和法规,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避免数据泄露和法律风险。

 

3.境外工作期间的加班、津贴等如何计算?

 

(1)加班费的计算:境外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计算方式需根据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之间的法律适用确定。对于法律适用如何确定问题,可参考本系列文章第三篇内容。如适用我国境内劳动法律的,则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进行计算。

 

(2)津贴的计算:津贴计算一般根据企业的薪酬福利政策及双方的约定计算。建议企业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同时与外派员工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告知津贴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避免产生争议。

 

4.境外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2.保健性津贴。3.技术性津贴。4.年功性津贴。(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等。”第四条规定:“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境外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取决于对该款项的性质认定,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若境外补贴被认定为是津贴或补贴的,则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若境外补贴被认定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的,则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典型案例一:湖南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某有限公司在李某外派期间每月向其发放的4500元境外补贴能否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入职湖南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经济补偿金计算10个月工资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4500元境外补贴不应纳入工资总额。首先,李某于2019年6月被湖南某有限公司外派至越南工厂才每月享有境外补贴;其回国后,并未再享有该补贴。其次,2020年10月29日湖南某有限公司根据某(越南)公司的申请作出《关于长期派驻越南人员境外补贴发放标准调整》:“…2、长期派驻其他人员(李某等7人):原每月3600元境外补贴调整到4500元。并注明: …2、若长期派驻人员结束派驻任务调回国内工作后即不再享受境外补贴。3、以上境外补贴指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拥有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湖南某有限公司决定提高派驻越南人员境外补贴标准的内部文件,是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之规定,该4500元每月的境外补贴属不列入工资总额的事项,应予以扣除。

 

典型案例二:黄某与云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对于工资收入的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四)津贴和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2保健性津贴。3技术性津贴。4年功性津贴。(二)补贴。”第四条:“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的规定,本案中,境外补贴属于津贴的范围,属于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的范围内,而交通费和通信费均属于职工福利,不应当计算入工资总额。

 

因此,建议企业与员工明确约定境外补贴的性质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交通费,避免境外补贴被认定为工资总额、进而增加相应用工成本。

 

5.派遣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税?

 

情景一:李某是中国居民,且家庭也在中国,李某被中国境内企业派往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李某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李某在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二:王某被中国企业派遣至英国分公司工作,在英国分公司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向王某支付工资,该工资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根据我国《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王某在英国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

 

情景三:陈某被中国境内企业派往哈萨克斯坦分公司工作,工资由中国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分公司分别支付,陈某从中国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以及《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我国所得税。陈某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期间从中国境内企业和哈萨克斯坦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如有)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陈某依照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规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凭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6.中国企业在派遣员工至境外时,是否需要向我国税务部门申报相关税务信息?

 

情景一:中国境内企业外派员工李某到日本某企业工作,由中国境内企业向李某支付工资,中国境内企业是否需要扣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李某的工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中国境内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

 

情景二:中国境内企业外派员工徐某到美国某企业工作,中国境内企业和美国某企业是业务伙伴关系,徐某的工资由美国某企业支付,徐某应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四)取得境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徐某的工资由境外美国某企业支付,美国某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只是业务伙伴关系,并非徐某的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因此,徐某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三:中国境内企业A公司有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业务,在何种情况下,A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派人员信息?

 

根据我国《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如果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单位不是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以下简称: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A公司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

 

7.什么是税收协定以及如何查询税收协定内容?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本着对等的原则,通过谈判缔结的国家或政府间的书面协议。通过税收协定可以确定优先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有效消除税收歧视和解决税收争端。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税收条约查询网址如下:(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了105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指南介绍了相关国家(地区)经济概况、现行的税收制度简介、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信息,可为中国企业提供参考。税收指南查询网址如下:(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035/gbtzsszn.html)

 

结语

本文探讨了境外工资支付方式、加班与津贴计算、境外补贴的性质,以及我国关于境外收入的税收政策相关问题。在处理这些复杂问题时,中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和税务法规,同时定期审查和更新税务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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