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里的募资绿洲——中东地区私募基金监管之沙特篇
作者:王勇、卢羽睿等 时间:2024-09-29

作者:王勇、卢羽睿、许小青

 

引 言

近期来自中东地区的资本力量开始纷纷布局中国,沙特阿拉伯(“沙特”)最大的主权基金沙特公共投资基金(Public Investment Fund,“PIF”)便是代表之一。截至2024年7月,PIF在中国的投资额已达220亿美元,约合1,600亿元人民币,聚焦可持续发展、科技、汽车、卫生保健等领域。此外,PIF预计2024年第四季度或2025年第一季度,将于北京成立办公室,以更好地触达中国市场[1]

 

在沙特资本强劲投资布局中国的同时,中资管理人也纷纷奔赴沙特,期待在拥有雄厚资本实力的沙特寻得优质投资人。例如,PIF旗下的母基金公司Jada作为基石投资者投资易达资本规模分别为4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一期基金和二期基金。而根据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统计机构Global SWF的最新数据,PIF的在管资产规模已达9,780亿美元,且PIF自称有望在2030年资产规模达2万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主权基金[2]

 

实践中,常有一些中资管理人向我们咨询其前往沙特募资的途径和合规要求或者募集沙特投资者资金的相关合规要求,本文即从中资管理人募集沙特LP资金的角度,简要梳理沙特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中资管理人设立沙特基金进行募资和在沙特募集域外基金(例如常见的开曼离岸基金)的合规性要求以及沙特基金的税务处理,供各位读者参考。请注意,本文系基于公开资料撰写,仅作为信息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一、沙特投资基金监管框架

 

沙特区分基金的类型施以不同的监管措施,其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主要如下表所示:

 

监管机构

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Capital Market Authority,“CMA”)

主要监管规则

上位法:

•《资本市场法》(Capital Market Law)

 

条例:

•《证券业务条例》(Securities Business Regulations)

•《资本市场机构条例》(Capital Market Institutions Regulations)

•《投资基金条例》(Investment Fund Regulations)

 

具体规则:

•《资本市场机构财政稳健规则》(Prudential Rules)

投资基金类型

•公募基金(Public Funds)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s)

•域外基金(Foreign Funds)

受监管的“证券活动(securities activities)”

•交易(Dealing)活动

•安排交易(Arranging)活动

•管理(Managing)活动:包括“管理投资和运营基金活动”和“管理投资活动”

•顾问(Advising)活动

•托管(Custody)活动

触发牌照监管的情形

•在沙特永久住所地从事上述任意证券活动

 

•以下任一情形被视同为在沙特永久住所地从事证券活动:(1)在沙特从事了相关证券活动;或者(2)为沙特人员或者与沙特人员共同(with or for a person in the Kingdom)从事证券活动

监管原则

•不得在沙特从事证券活动,除非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者符合豁免人员(exempt person)的情形

 

想要获得沙特金主的青睐并不容易,除了在商业层面必须更加准确理解其在“沙特2030愿景”大背景下对于投资的相关偏好以外,法律层面可能需要考虑两种路径:第一,在沙特当地设立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并在沙特当地募集设立基金(“本土化路径”);第二,设立非沙特本地的域外基金,并聘请具备沙特相关资本市场业务资质(例如交易活动或者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作为“募资中介”,由募资中介开展沙特本地的募资活动(“全球化路径”)。

 

二、本土化路径

 

1.沙特管理公司

 

沙特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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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特私募基金的必要参与方

 

管理人

•管理人应是在沙特获持牌开展“管理投资和运营基金活动”或者开展“管理投资活动”的“资本市场机构”。

 

•管理人可将其相关职能委派给副管理人、投资顾问、分销商和行政管理人。

托管人

管理人应聘请一名或多名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该等托管人应当是获持牌开展“托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机构,但托管人不得是基金的管理人、副管理人或管理人、副管理人的关联方。

审计师

管理人应聘请一名在CMA登记且受CMA监管的审计师。首次审计必须在私募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完整日历年年底进行,但也可提前进行。私募基金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在相应报告期结束日的90日内提供给投资者,并在CMA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后的5日内,向CMA提供该等年度审计报告。

 

3.沙特投资基金的服务对象(client)

 

根据沙特《投资基金条例》第78条,私募基金份额在沙特仅能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发售。根据沙特《投资基金条例》80条,向以下类型的客户进行发售的,视为符合“非公开募集”的特性: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client)、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client)以及最高认购金额不超过20万沙特里亚尔(SAR)(约5.4万美元)或同等金额的零售投资者(retail client)。其中,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具体定义分别如下[3]

 

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client)

a.沙特政府或CMA认可的任何超国家机构;

 

b.由沙特政府或沙特政府实体直接完全拥有或通过经授权的资本市场机构管理的投资组合间接完全拥有的公司;

 

c.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为其自身利益行事的任何法人:

 

  • (i)拥有净资产超过5,000万SAR(约1,333万美元)的公司,或拥有净资产超过5,000万SAR的集团成员公司;

  • (ii)净资产超过5,000万SAR的非法人团体、合伙公司或其他组织,或

  • (iii)满足前述第(i)项或第(ii)项标准的法人实体的负责其证券活动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

 

d.由满足上述第(b)项或第(c)项标准的法人实体完全拥有的公司;

 

e.投资基金;以及

 

f.交易对手方,包括沙特中央银行,沙特交易所、存款中心、证券清算机构、资本市场机构、沙特当地银行、沙特当地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非沙特本地的金融服务公司等。

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client)

a.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自然人

 

  • (i)过去12个月内,每个季度至少进行10笔交易,且证券市场的交易总额至少为4,000万SAR(约1,066万美元);

  • (ii)拥有不少于500万SAR(约133万美元)的净资产;

  • (iii)在金融业从事或已从事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专业职务至少三年;

  • (iv)持有由国际认可机构认证的证券业务专业证书;

  • (v)持有CMA认可的一般证券资格证书,并且在过去两年中,年收入不少于60万SAR(约16万美元);

  • (vi)经CMA授权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本市场机构的客户,并且满足以下条件:(xx)发售私募基金的要约是提供给资本市场机构的,并且所有相关通信由该机构进行;(yy)资本市场机构被任命代表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无需事先获得客户的批准;

  • (vii)如果发售私募基金的要约是由资本市场机构本身进行的,该资本市场机构的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

 

b.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法人实体

 

  • (i) 为自身名义行事的法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拥有不少于1,000万SAR(约267万美元)且不超过5,000万SAR净资产的公司或集团成员公司;

    (B) 拥有不少于1,000万SAR且不超过5,000万SAR净资产的非法人团体、合伙公司或其他组织;

    (C) 满足前述第(A)项或第(B)项标准的法人实体的负责其证券活动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

  • (ii) 经CMA授权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本市场机构的客户,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A) 发售私募基金的要约是提供给资本市场机构的,并且所有相关通信由该机构进行;

    (B) 资本市场机构被任命代表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无需事先获得客户的批准;以及

 

c.满足前述第(a)项或第(b)项标准的法人实体完全拥有的公司

 

4.沙特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尽管《投资基金条例》承认沙特私募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能力购买和出售资产),但沙特私募基金并不是法人实体。相反,基金是由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合约安排(Contractual Arrangement)。基金合约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管理人与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基金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的所有行动必须由管理人执行[4]

 

5.发售沙特私募基金的前置程序

 

沙特监管的是私募基金的发售行为,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售私募基金份额前应履行如下前置程序:

 

至少在拟发售日期前15日按照《投资基金条例》附表6(Annex 6)的格式通知CMA

向CMA提交《投资基金条例》附表7(Annex 7)的声明

向CMA提交基金条款和基金发售文件的副本

向CMA提供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图,包括描述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流程

向CMA提供基金的合规监测计划

向CMA支付费用

提供CMA所需的其他信息

 

CMA在收到上述发售私募基金份额的通知后,若认为该等私募发售超出管理人的能力或者违反法律,其应通知管理人不得发售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公开发布一份通知禁止该等发售;若CMA未采取前述行为,则CMA应在管理人的要求之下,出具一份通知表明其对于发售私募基金份额没有反对意见。

 

管理人应在沙特私募基金初始发售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CMA说明发售的结果,如果发售未完成,则管理人应在10日内通知CMA,确认发售失败,并且向投资者返还全部认购金额以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全球化路径

 

1.在沙特发售域外基金份额的合规性要求

 

如果并不打算在沙特进行本土化运作(包括设立当地持牌管理公司等),沙特《投资基金条例》亦特别规定了“域外基金”相关条款,允许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沙特发售域外基金。在沙特发售域外基金的基本合规性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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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销商发售域外基金份额的前置程序

 

分销商发售域外基金的前置程序与沙特基金管理人发售沙特基金份额的前置程序大体相同,即:

 

至少在拟发售日期前15日按照《投资基金条例》附表6(Annex 6)的格式通知CMA

向CMA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发售域外基金份额满足私募发售的条件并且已经提交或将要提交CMA所需的文件

向CMA提交用来宣传域外基金份额发售的基金募集文件

对域外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尽调核查并在CMA提出要求后的5日内提供该等尽调核查文件

向CMA支付注册费用

提交CMA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CMA认为发售域外基金份额可能与分销商的能力不相称或可能导致违反相关法律,则CMA会通知分销商禁止发售域外基金;否则,CMA应当根据分销商的要求,通知其对于发售域外基金份额没有反对意见。

 

分销商应在域外基金初始发售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CMA说明发售的结果,如果发售未完成,则分销商应在10日内通知CMA,确认发售失败,并且向投资者返还全部认购金额以及其产生的收益。

 

3.关于反向邀约(Reverse Solicitation)的规定

 

沙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认域外基金可以通过反向邀约在沙特进行发售,但是在CMA官网的一份FAQ中[5],CMA回复到:一家在沙特之外的司法管辖区持牌进行证券活动并适用类似于CMA的监督和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与沙特客户(即沙特投资者)开展证券活动,但:

 

(a)该沙特客户是一间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6];或者是投资额超过5,000万SAR的自然人(或该自然人拥有不少于5,000万SAR的净资产);

 

(b)由沙特客户主动发出请求(reverse inquiry),且沙特域外金融机构不得推销证券业务;

 

(c)证券活动项下的证券不得是在沙特发行或上市的证券(除沙特政府发行的债券除外),也不得是在沙特发行或上市的证券占比50%或以上的结构化产品。

 

但是,沙特法律对于反向邀约没有其他更明确的规定,故仍然需要谨慎依赖反向邀约在沙特就域外基金进行募资。

 

四、沙特基金的税务处理

 

沙特的税务由天课税与税务总署(General Authority for Zakat and Tax,“GAZT”)规管。根据沙特的税务法规,私募股权基金被视为是“资本公司”(capital companies),须至少缴纳以下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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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部分由沙特国民、GCC成员国国民拥有,部分由非沙特国民、非GCC成员国国民拥有,则按比例缴纳天课税和利润税[7]。然而,自2006年起,GAZT未对沙特私募股权基金或其投资者征收任何税项,但这并不视为正式豁免,GAZT保留在未来任何时候开始对基金征税的权利(包括追溯性征税)[1]

 

关于投资基金的天课税规则,2022年12月23日,沙特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发布了针对投资基金的《天课税规则》(Zakat Rules),其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天课税规则作为沙特2030愿景的一部分,其细化了投资基金的注册和提供税务报告的义务、明确了基金投资者的天课税基数扣除标准和计算方式,旨在为CMA批准的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澄清天课税的计算机制和规定[9]

 

五、结语

 

沙特等中东地区俨然已成为中资管理人新的募资绿洲,然而实践中我们也了解到相当大部分中资管理人的中东募资之路并不顺利。本篇文章仅希冀能够为对前往沙特募资感兴趣的投资机构提供法律监管层面的一些参考和帮助。

 

 注释 

[1]参见:https://36kr.com/p/2864952214702982。

[2]参见:https://globalswf.com/fund/PIF。

[3]零售投资者系指任何不属于机构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的人士。

[4]参见: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381787db-d1af-4f04-b224-3365a7360810。

[5]参见:https://cma.org.sa/en/RulesRegulations/FAQ/Pages/FAQ206.aspx。

[6]该术语在CMA最新发布的Glossary of Defined Terms Used in the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the CMA中没有具体的释义。

[7]参见:https://www.kslaw.com/attachments/000/011/173/original/The_Asset_Management_Review_-_Saudi_Arabia.pdf?1695838057。

[8]参见: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d4f8e89-5fd8-4a1b-81fa-a59a1fca81f7。

[9]参见:https://www.pwc.com/m1/en/services/tax/me-tax-legal-news/2022/saudi-arabia-zakat-rules-for-investment-fun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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