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就出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的前上市公司及其五名前董事
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主要交易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是违规的借口。董事须确保上市发行人及时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切勿漏报不利的重要事实。
2024年6月6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已除牌)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
案件事实
该上市公司于2021年10月刊发了一份公告(“10月公告”),披露其非全资附属公司已订立协议,以出售其于目标公司的全部持股,代价为人民币5,400万元,上市公司拟于2021年11月或之前刊发通函并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该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下的主要交易。
然而,于刊发10月公告后仅一星期,出售事项便已完成。该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刊发另一份公告(“11月公告”),表示其需要更多时间与核数师落实通函内的若干财务资料,因此,通函将延迟寄发。11月公告并未提及出售事项已经完成,令人认为出售事项尚未完成。
该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进一步刊发公告(“12月公告”),披露出售事项已于2021年10月完成。该上市公司承认其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12月公告提及该上市公司拟刊发通函,以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追认出售事项,并将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避免日后出现违规。
事实上,该上市公司从未刊发通函或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补救行动。
于香港联交所调查期间,该上市公司自称于2021年遇到严重财务问题。由于现金流耗尽,无法向为该上市公司提供《上市规则》合规服务的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该上市公司声称这是其未能就出售事项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真正原因,其也明白这些困难意味着实际上无法采取公告中所披露的补救行动。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该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刊发通函及取得股东批准,违反了《上市规则》;
(2)11月公告及12月公告没有反映该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使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的情况有所误解,违反了《上市规则》有关披露需要准确、完整、没有误导的规定;及
(3)相关董事参与了出售事项,但未采取行动确保该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没有妥善履行董事责任,违反了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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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违反董事职责的四名上市公司前董事
董事务必警惕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包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有关的利益冲突。所董事如有任何重要资料必须知会公司,以贯彻良好的企业管治,并确保发行人可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做出准确的披露。
2024年6月17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的三位前董事A先生、B先生、C先生并对这三位前董事做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三位人士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职务);公开谴责该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D先生并对其做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D先生若留任该公司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19年,A先生和D先生在其他董事会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牵涉多宗有问题的交易,包括(i)该上市公司附属公司订立了贷款协议(构成主要交易及/或关连交易),但没有根据《上市规则》及时公告及取得股东批准;及(ii)两家附属公司就A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拖欠D先生的贷款做出担保,且签署协议约定若借款人没有还款,附属公司将承担还款义务。这项安排向A先生和D先生提供个人利益,但完全不符合该上市公司的利益。该担保导致这家附属公司被展开仲裁程序及被冻结银行账户,并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A先生于2019年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控,却并未主动向上市公司披露此事。另外,A先生在上市公司的持股因股权质押强制执行而被转让予债权人,在讨论是否披露此事的董事会上,A先生、B先生、C先生均投票赞成不予披露,且A先生以董事会主席身份投下决定性一票,最终决定不刊发任何公告。在上市公司暂停A先生董事职务后,A先生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安排上市公司刊发两则未授权公告(包括公告股东周年大会的延期),导致该上市公司后续澄清及刊发澄清公告,说明股东周年大会如期进行。
A先生、B先生及C先生均未配合联交所的调查。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A先生未能避免及/或处理利益冲突,未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未能确保上市公司设有足够的内控系统以遵守《上市规则》,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上市公司利益之上,令上市公司面临巨大财务风险,隐瞒应披露的事实,且滥用董事权力,散播具有误导性的公告,违反了董事承诺和《上市规则》;
(2)B先生及C先生未能处理A先生的利益冲突,未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亦未配合香港联交所的调查,违反了董事承诺和《上市规则》;
(3)D先生未能避免及/或处理利益冲突,未能全面披露其在担保交易中的利益,未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了董事承诺和《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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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速递
1.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企业管治的《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咨询意见
2024年6月14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检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本次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旨在提升董事会效能,增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促进董事会和员工多元化,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以及提升资本管理能力。新规拟定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但目前仍处于市场咨询期,对《上市规则》的最终修改方案将以市场咨询期结束后刊发的《咨询总结》为准。
本次的主要修订如下:
No. |
建议修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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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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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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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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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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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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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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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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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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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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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董事会和员工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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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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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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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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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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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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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咨询文件》还提出了一些非主要修订,比如要求上市公司须设定股东大会和分配权益的记录日期,在审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时候披露更多详情,进一步说明管理层每月向管理层提供的更新资料中应包含的内容等。
▶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检讨咨询文件》全文请点击此处。
三、监管动态
1.香港会财局:呼吁共同努力提高香港财务汇报及审计素质
2024年6月13日,香港会财局发布《香港审计素质与气候综合审计圆桌讨论》(“《圆桌讨论》”),总结其与投资者、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上市公司核数师的圆桌讨论中所收集的见解。讨论主要围绕香港上市公司的审计素质,以及审计费用停滞不前和以投机方式更换核数师对审计素质带来的挑战。讨论亦涵盖了目前香港在气候综合财务汇报及审计所面对的局限,以及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独立核证的需求。
《圆桌讨论》特别指出,香港会财局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临近结束时更换核数师的情况表示担忧。这种更换通常归因于“对审计费用存在分歧”,但这可能掩盖了其根本原因,如对未决审计问题的意见分歧,或存在“购买审计意见”之情况。新核数师在报告期临近结束时接受委任,将面临审计时间紧迫和潜在的资源紧缺问题,从而难以开展高素质的审计工作。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任何此类更换核数师的情况。
香港会财局同时指出,上市公司的核数师、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都有责任通过充分的审计计划、有效的沟通和提高透明度来降低核数师变更的此类风险。针对投资者参与者遇到了审计委员会对管理层表现出偏颇的情况,香港会财局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处理审计问题时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为避免解决审计问题而试图更换核数师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基于以上,香港会财局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在甄选核数师时优先考虑审计素质,发挥其在协商合适的审计费用方面的作用,维护核数师的独立性,监督审计的执行,积极解决核数师与管理层之间的任何分歧,并为气候综合财务汇报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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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审计素质与气候综合审计圆桌讨论》全文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