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轮换的进程中,“硬科技”无疑成为市场最为瞩目的热点领域之一,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点发展方向。其中,智能驾驶行业近年来方兴未艾,在法律监管方面,国家也出台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本文着重就智能驾驶多种业务场景下的常见法律问题、挑战与应对策略进行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智能驾驶?
1.法规中的概念与分级
(1)概念: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简称“《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2)分级:《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基于6个要素对驾驶自动化划分为下表所示等级:

分级项下的关注点:
①0级驾驶自动化不是无自动驾驶化,其系统可感知环境并提供提示信息或短暂介入车辆控制以辅助驾驶员避险(如车道偏离预警、前向碰撞预警、自动紧急制动、车道偏离抑制等紧急情况下提供的辅助功能)。
②对于1级和2级驾驶自动化,驾驶员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行为和执行适当的响应或操作。
③对于3级驾驶自动化,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接管。
④对于4级和5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发出介入请求时,用户可不作响应,系统具备自动达到最小风险状态的能力。
2.智能驾驶的核心功能:感知、决策、执行
如上文智能驾驶汽车的概念中所述,智能驾驶的核心功能主要是“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即:
(1)通过摄像头、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超声波雷达等传感器和相关技术获取汽车所处的环境信息(包括人、车、路等信息),为汽车作出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2)通过芯片、操作系统、算法以及控制器,对传感器获得的信息进行研判,决定路线轨迹规划,作出驾驶决策。
(3)通过驱动、制动等达成车辆的横向及纵向控制,使汽车精准地按照决策规划实现有效的避让、减速、车距保持、转向等动作。
二、智能驾驶行业的商业图景
1.核心产业链
全球智能驾驶产业链逐渐成熟,上游主要由各类传感器、芯片、算法、高精地图等产业组成,其中芯片技术长期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然而我国芯片产业不断成熟,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将迎来技术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产业,探索建立无人驾驶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华为、地平线等企业逐渐发力不断抢夺市场份额。与此同时,我国涌现一批专注于智能驾驶解决方案的科创企业,有望通过智能驾驶技术完成弯道超车。处于中游的主机厂通过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的方式不断开发智能驾驶产品并制定研发计划。由于智能驾驶技术升级和运营而衍生出的服务市场将在产业链中占据愈加重要的地位,车辆逐渐拥有更加自主化的驾驶能力,无人配送车、无人网约车运营及工程车辆的运营和改装将帮助企业在运输环节降本增效[1]。
2.发展趋势
中银证券公布的《汽车智能化系列报告自动驾驶总量篇》提出,随着汽车新四化的不断推进,智能驾驶技术高速发展。消费者逐渐改变的消费理念,推动汽车从代步工具向智能移动终端演进。自动驾驶感知、决策和执行环节高速进步。感知方面,传感器从单一传感器感知发展至多传感器融合阶段,摄像头发展路径逐渐明确,4D毫米波雷达迅速兴起,激光雷达开启量产上车。决策方面,域集中趋势不断推进,跨域融合架构也逐渐浮现。自驾域控制器成智能驾驶计算主体,大量OEM/Tier 1/Tier 1.5布局研发对应产品。执行方面,智能底盘顺应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需要,线控转向、线控制动及空气悬架迅速渗透,自主供应商迎来发展机遇。
三、智能驾驶行业的常见法律问题、挑战与应对策略
1.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总体监管要求
(1)概念
根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规范》,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2)对申请主体、驾驶人和车辆的核心要求
申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均应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并对道路测试和/或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具体参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驾驶人需持有相应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没有相关交通违法行为,并应经过培训熟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方案、方法、能力。
具体参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即时便捷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及记录相关车辆信息。
(3)流程管理核心要求
⬛ 道路测试
①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由合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相关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②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连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等重要证明文件、材料一并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③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示范应用
①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连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等重要证明文件、材料一并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③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4)商业示范管理
近年,部分城市进一步出台了相关细分领域商业化试点的管理规范。例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5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印发了《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对无人配送车进行商超配送、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的商业示范申请主体、驾驶人、安全专员和车辆应符合的条件,以及商业示范主体应当向拟选示范区域归属的试点区政府、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指定的管理部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与事故责任
(1)与道路安全相关的核心要求(包括应遵守的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根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规范》的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示范应用时间、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及测试/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3年11月21日印发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亦对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和运输车辆资质、安全员配备和安全保障各项细化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事故责任相关的主要规范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产品责任问题
在智能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其它损害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事故时,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通常还会涉及产品责任的讨论与认定。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对此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在完全无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应首先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承担责任;因智能驾驶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技术召回监管通知》,在涉及汽车产品责任的情况下,汽车生产者还可能需要实施召回。
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问题
根据《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导航电子地图(包括自动驾驶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根据《GB/T 28442-2012_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分类与编码》,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系指“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结合,准确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的电子地图或数据集”之相关数据。
智能驾驶企业从事相关业务,需要注意识别是否会涉及到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等测绘活动和高精地图的制作,如果涉及则应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暂未取得(或者有外资背景等依法不能取得该资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确保业务合规性。
5.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1)网络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如涉及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情形,还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2)数据安全
根据《网络安全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如涉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向境外提供数据情形,还需要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如果涉及交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此外,建议相关市场主体特别注意按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汽车数据规定》”)规定的数据处理原则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尤其是对《汽车数据规定》项下的重要数据进行处理时更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3)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也提供了开展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要求,企业也涉及相关业务时也需对照规范。
近期,《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也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规范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
6.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智能驾驶企业通常会涉及较多的业务创新和创意设计,相应也会产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建议企业配置内部专业部门或委托外部顾问协助完善相关业务和管理流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另外,如果企业存在未取得微软、Adobe的有权主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关办公软件或设计软件,可能会被权利人投诉或起诉,建议企业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注意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时购买正版软件。
结语
智能驾驶行业在中国还属于新兴行业,立法与执法仍需要根据行业发展不断“调试”,建议市场主体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范围内做好合规工作,同时也关注法律与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躬身其中共同促进行业主体与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良性互动及发展。
注释
[1]艾瑞咨询:《汽车产业变革的浪潮之巅-中国智能驾驶行业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