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2月)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时间:2024-01-22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于财务报告披露准确信息的上市公司及其八名董事

 

2023年12月4日,香港联交所向某上市公司及其八名董事作出谴责,并对其中两名董事A先生与B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该上市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向九名借款人授出共12笔贷款,合计共7,440万港元。该上市公司审计师在审阅该上市公司2019年中期业绩公告期间,因有关贷款的金额和存在延迟还息,对有关贷款的预期信贷亏损评估提出疑虑。审计师在发给董事会的审阅报告中指出,该上市公司的放贷业务在批准和授出贷款方面内控不足,也未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尽管存在有关问题,董事会却认为无需就有关贷款本息作出预期信贷亏损拨备。其后,2019年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相继刊发。201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了该上市公司为何认为无需作出亏损拨备,但未提及审计师提出的上述问题,令人以为有关贷款的还款并无问题。

 

在2019年年度业绩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和该上市公司聘请的外部审查机构均质疑有关贷款的商业依据,原因是(1)该上市公司授出有关贷款前未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2)贷款逾期后没有跟进行动;及(3)该上市公司与借款人的关系成疑。所有借款人均拖欠贷款,导致该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录得相关贷款本息的100%减值亏损(约8,600万),占该上市公司全年亏损约40%。因此,该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及后续的中期业绩均未如期刊发。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该上市公司因:1.未在201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准确及完备的资料,亦遗漏重大不利事实从而误导了投资者;及2.延迟刊发有关年度业绩和中期业绩,从而违反了《上市规则》;

 

(2)相关董事未就放贷业务尽力遵守及尽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违反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董事责任及《董事承诺》;及

 

(3)A先生作为与审计师交涉的董事,坚持认为无需就应收贷款作出预期信贷亏损预备。此外其与B先生未配合上市科的调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2.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没有配合调查的上市公司前董事

董事须配合上市科和/或上市委员会的调查、及时答复相关问题,并自不担任董事之日起三年内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最新联络资料,该责任不以董事辞任而终止。

 

2023年12月19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C先生,并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案件事实

 

C先生于2016年至2020年担任该上市公司执行董事。其签署的《董事承诺》中订明,上市公司董事须:(1)在上市科和/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中给予合作;(2)及时及坦白地答复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3)自不再出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之日起三年内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联络资料,否则香港联交所向其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即被视为已送达。

 

上市科就C先生是否履行《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展开调查,并就此向C先生发送了调查信及提醒信,但未收到回复。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C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未在调查中与上市科合作。该等违反情况严重。香港联交所特别提醒,不配合联交所调查是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董事须配合联交所调查的责任不会因其辞任而终止。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3.香港证监会:取得对某前上市公司的前独董的取消资格令

 

2023年4月20日,香港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某前上市公司的七名前董事会成员及前财务总监作出取消资格令。2023年12月12日,香港证监会取得对其中一位独董D先生的取消资格令,即未经法庭许可,D先生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亦不得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为期三年。

 

案件事实

 

经调查发现,该前上市公司的《2016年中期报告》及《2016年报》载有关于上市公司财政能力的虚假及具误导性描述,即分别将截至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31日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夸大87%及97%。

 

违规事项

 

法庭是在D先生承认他未能发现财政能力被夸大和在履行董事责任时疏忽职守后,作出了上述取消资格令。D先生同时承认,他没有注意到该上市公司委聘的内控顾问在库务、现金管理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识别的潜在预警迹象。D先生亦承认,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他理应能够但却没有监察、问询和/或核实该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虽然D先生没有参与该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但他的疏忽对股东造成重大损害,使他们无法得知有关该上市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原讼法庭针对其他前董事和前高管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原讼法庭的判案书全文请于此处查看(法院参考编号:HCMP572/2022)。

 

二、新规速递

 

1.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总结

 

2023年12月15日,香港联交所就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为实施此次GEM上市改革的《GEM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此次咨询总结采纳的主要修订为:‎

 

1.除了维持现有的财务资格规定以外,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财务资格测试。采用此项新测试的GEM上市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门槛:(1)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2)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3)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合计不低于1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及(4)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

 

2.缩短上市后禁售期。将GEM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缩短至12个月,‎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在上市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在发行人中的任何权益,‎且在之后的6个月内也不得出售任何会使其不再成为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权益。‎

 

3.在现有转板制度外,新增设“简化转板机制”。合资格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无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合资格转板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2)在转板前作为GEM发行人已经刊发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不变以及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变化;(3)转板申请人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参照期”),‎须有至少50%的交易日达到50,000港元的最低每日成交金额门槛,且参照期内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及(4)在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均有良好合规纪录。就转板上市成本而言,豁免转板申请人的主板首次上市费。‎

 

4.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并统一GEM及主板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

✦本次GEM上市改革的相关咨询总结请点击此处。

 

 

三、监管动态

 

1.香港交易所:就恶劣天气下维持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展开咨询 

 

2023年11月30日,香港交易所就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在恶劣天气下维持正常运作提出建议,并就运作模式及相关安排征询市场意见。

 

目前,恶劣天气下的市场运作安排与香港官方发布的台风、暴雨、极端情况的严重程度挂钩。自2018年以来,恶劣天气已导致香港市场11次停市,其中4次发生在2023年,停市维持了数小时至整个交易日不等。

 

香港交易所建议,交易安排将不再受恶劣天气影响。香港交易所计划在恶劣天气下向所有投资者如常开放其证券和衍生品市场,包括沪深港通南向及北向服务、衍生品假日交易和盘后交易。在恶劣天气期间,交易、交易后和上市安排将与正常交易日基本相同,但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以确保市场的运作弹性和市场参与者的安全。实体营业点提供的某些服务将无法使用。

 

香港交易所确认,在恶劣天气期间,其交易、结算及交收和市场数据系统将均可通过线上遥距接入。香港交易所已经多次优化其基础设施和运作方式,减少了市场参与者去办公室登录系统的必要性。香港交易所将继续与市场参与者合作,并将考虑安排技术测试来帮助市场参与者为恶劣天气下正常交易做好准备。咨询为期两个月至2024年1月26日。

✦香港交易所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2.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举行高层执法合作会议和联合培训 

 

2023年11月2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宣布,与中国证监会近期举行了第十五次定期高层执法合作会议及为期三天的稽查执法联合培训。此次会议是两会现任执法部门负责人的首次面对面交流,而此次联合培训是自疫情后的第一次执法部门线下培训。

 

双方在会上除相互通报今年以来各自的执法工作重点、趋势和进展以及执法合作成果以外,亦深入讨论两地之间的协作机制,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两会执法部门还就多项跨境执法合作具体事项进行了研讨,包括通报双方重要执法合作个案的调查进展,分享交流两会有关反洗钱工作的经验等。

 

同时,两会执法部门与内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的高级代表还就根据各自法定职能加强针对证券经济罪行的执法合作进行了充分交流。

✦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3.香港会财局:与监督评价局达成合作机制以审查涉及存放于内地的审计工作底稿

 

2023年12月15日,香港会财局宣布与国家财政部监督评家局(“监督评价局”)达成合作共识。根据商定机制,监督评价局协助香港会财局获取香港审计师存放于内地的审计底稿,以供在香港进行查察。

 

此项安排不仅便利了香港会财局查察涉及内地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项目,也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师发出信息,即无论其将审计工作底稿存放于任何地方,香港会财局均可对香港会计账目的质素进行审查。

✦香港会财局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4.香港会财局:发布2023年度审计的《审计焦点》

 

2023年12月22日,香港会财局公布发布《审计焦点》,强调对经济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持续恶化为财务及审计带来的潜在影响须保持警惕的重要性。

 

香港会财局指出,在经济波动时期,公众信心和信任变得更为脆弱,故确保审计核证变得至关重要。在当前利率高企、通胀压力及信贷紧缩的经济环境下,审计师应针对较容易受到成本上涨、合约和定价条款变更、信用风险变更所影响的范畴而进行尽职审查,亦应关注管理层因压力或诱因而进行财务汇报欺诈的潜在风险。审计师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减值评估、资产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亏损合同拨备、持续经营评估;及欺诈风险评估。香港会财局指出,审计师应针对《审计焦点》中列出的关键风险范畴,加强专业怀疑态度,以改善即将来临的年终审计素质。

✦香港会财局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5.香港公司注册处:新查册第三阶段开始实施 

 

2023年12月27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公司条例》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将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已于2021年8月23日及2022年10月24日实施,在第二阶段实施后,董事和公司秘书的住址及完整身份证件号码会以通讯地址和部分身份证件号码代替。提交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但指明人士可申请取览受保护资料。 

 

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实施后,在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实施日前、当日或之后交付予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处长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不提供文件内所载申请人的住址(如适用)或完整身份识别号码。该等申请可以由公司的董事、备任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公司的前董事、前备任董事或前公司秘书提出。

 

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实施后,仅如下指明人士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披露受保护资料:(1)资料当事人;(2)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资料的人;(3)资料当事人所属公司的成员;及(4)特定类别的指明人士,如清盘人、破产案受托人等。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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