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市场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生效,下称《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了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交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14日颁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登记、交易和清算三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进一步细化。
结合当前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机制简单介绍如下:
碳排放权配额是国家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或后期根据国家要求会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属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将纳入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当前国内首批有权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为符合要求的发电行业企业。重点排放单位可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重点排放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使用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抵偿其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获得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其碳排放量少于国家向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则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产品进行出售;如果其碳排放量多于国家向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则不足的碳排放配额需从碳交易市场中进行购买。
交易主体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易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CCER市场
CCER是指对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根据2012年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包括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CCER对于交易主体限制范围较小。
CCER和碳排放配额可在一定程度内冲抵。根据《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截止目前,CCER暂未作为可交易产品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
其他自愿减排市场
除上述国内的碳排放配额和CCER交易外,一些企业也在积极参与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市场上认可度比较高的标准体系,包括自愿碳标准(VCS)、气候行动储备标准(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抵消项目标准(CCX)和黄金标准(GS)。自愿碳市场交易品类数量的增加,表明国内外强制履约市场正逐渐扩大自愿减排机制市场的接受度,不仅不会挤压自愿减排市场,反而有助于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
未来展望
全国碳交易市场首年启动态势良好,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仍在发展与完善。将来的全国碳交易市场有以下三方面值得进一步观察和展望:
继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立法。无论地方试点还是全国市场,中国碳市场的政策文件均停留在指导意见和通知等,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碳交易市场提供规范依据和保障。
拓展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参与主体和资产类型。目前全国碳市场仅纳入了电力行业,且仅允许控排企业开户,可交易的碳资产也仅覆盖了碳配额和目前市场存量不多的CCER。覆盖范围方面,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工作已建立较为扎实的基础,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后,将尽快加入碳市场,扩大碳市场的规模。参与主体方面,市场或向除控排企业之外的非控排企业、个人、金融机构、碳服务商开放,推动碳市场多元化发展,提高市场活力。交易标的方面,主管部门积极筹备CCER重启工作,并可探索除现货外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产品的交易。
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国内碳市场的碳排放权价格相对较低,相对带来的减排成本较高。就区域交易和首年全国碳交易来看,交易活动主要集中在履约期间,其他时期的交易量明显不足,导致企业在碳市场上的活跃度不高。未来,随着全国市场范围的扩大、主体的多元化、产品的多元性,市场活跃度将有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