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解读
作者:任国兵 林淑兰 时间:2022-11-14

前言

2022年10月份,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标志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自此正式拉开帷幕。在上一篇文章《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一:新规综述评析》中,本团队从新规整体的角度对信托分类新规的主要内容及信托公司转型路径进行详细分析,本篇文章将聚焦于对信托分类新规下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进行解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既包括为个人的私人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还包括为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为信托公司在广泛意义上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一、我国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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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已蓬勃发展

 

自2012年国内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落地以来,家族信托业务经过10年的发展,实现了规模从0到3000多亿元的飞跃,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已有60家左右的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百亿以上的信托公司有近十来家,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速。从目前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展业来看普遍存在如下现象:其一,市场上各家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存在多种分类且各自的分类标准不一的现象,若按照信托分类新规的标准进行重新分类,各家信托公司目前称之为“家族信托”的业务实际可能包括新规项下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和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其二,各家信托公司目前称之为“家族信托”的业务中部分家族信托业务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界限不清,存在以家族信托为名实际开展的是家庭服务信托或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甚至是资产管理信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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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与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自由生长

 

在信托分类新规发布以前,实务中即存在大量具备信托分类新规规定特征的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属于市场上目前称之为家族信托产品中的一种。但在信托分类新规之前,不同信托公司就该类业务设置的初始规模并不统一,部分信托公司甚至低于100万元,并且,可能存在纯自益和他益两种结构;从监管规则适用上看,对于不满足《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的资金形式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信托分类新规发布前一般需适用资管新规,但如过分严格要求按照资管新规执行则可能不符合该业务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业务无法开展,因此,信托业务分类规则不明对家族信托的展业存在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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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异军突起

 

保险金信托在国内落地虽晚,但近几年却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自2014年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落地以来,根据用益信托研究院统计数据,保险金信托客户已有近万位客户设立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了高净值客户规划养老和安排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金信托完美实现了保险与信托两种法律制度的优势互补,信托弥补人寿保险金无法实现资产隔离、灵活传承与保障的需求,而保险的杠杆作用则降低了产品的准入杠杆,使得保险金信托进入更广泛高净值群体家族传承可选择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近几年加快的数字化转型也促进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保险金信托业务短期内较难实现盈利,而线上客服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配套建设大大提升了信托设立的效率,在便利客户操作,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托公司的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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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尚在萌芽

 

目前国内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虽然《信托法》及《民法典》均提及遗嘱信托,但在信托分类新规之前尚未有关于遗嘱信托的明确法律定义,遗嘱信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以及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国内第一例可查询的以自然人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案例为“钦某某、李宜今与李水根、李莲芳等民事信托纠纷案”(〔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首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遗嘱信托这一崭新的财富传承方式。自2018年首个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落地以来,部分信托公司纷纷落地自家公司的首单遗嘱信托。但总体而言,遗嘱信托受限于遗嘱信托设立及执行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完善、遗嘱信托设立后至生效期间内存在因财产无法顺利转移等操作风险、业务模式收费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尚未形成业务规模。

 

特殊需要信托是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一种特别的信托制度安排,自2020年全国首单监护支援信托落地以来,部分信托公司落地了以诸如自闭症儿童、身心障碍者为受益人的特殊需要信托,为特殊需要人群提供未来生活需要的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家庭特殊财产规划,使得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和尊严得到可持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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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尚未成规模

 

根据信托分类新规,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按照该等界定,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薪酬递延支付信托/薪酬福利信托等即为典型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据笔者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笔者亦参与多单此类业务,但该类业务目前尚未形成规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不少非信托的金融机构积极探讨通过信托制度实现薪酬递延支付的方案,足可见该类业务的市场需求量大。并且,从笔者参与的项目经验来看,该类业务虽然由于涉及或可能涉及劳动法相关问题、金融同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相关问题而需要进行前期充分的合规论证,但一旦首单成功落地后,基本可实现同一委托主体后续系列化产品的复制,有望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增长点。

 

二、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相较于2022年4月份监管部门向部分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信托分类新规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分类从五个增加至七类,具体修改比较见下图: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将其他财富管理信托更进一步细化为“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以及“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并对这三种新增的财富管理信托分别从委托人、受托人、初始信托财产规模、受托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定义,体现了监管规则的制定愈加精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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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予以调整

 

就家族信托的定义而言,本次信托分类新规相较《征求意见稿》在语言表述上更加准确,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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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为“单一家庭”修改为“单一个人及其亲属”,亲属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定义,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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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托财产规模的要求明确为“初始设立时”的规模,更加明确。

 

​另外,在受益人范围的修改上,本次信托分类新规有如下变化:

 

1

信托分类新规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在受益人范围上从“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民法典》中家庭成员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扩展至“委托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因此,相较《征求意见稿》受益人的范围扩大了;

2

但是,相比于37号文关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范围(37号文规定,“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此处“应包括”的表述一般理解为“应包括家庭成员”而不仅限于家庭成员),本次信托分类新规使用“应当为”的表述,仅从字面意思理解的话,受益人的范围是固定的,即受益人应当且仅能是委托人、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不得是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信托分类新规关于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相较于37号文关于受益人的范围做出了限缩,信托分类新规规定范围以外的主体作为受益人的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归入到其他信托分类中,笔者认为按照本次信托分类新规调整后的家族信托更接近于其本源。

 

2

单独列出家庭服务信托

 

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单独列出“家庭服务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相比于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而言,在信托财产初始规模上门槛更低,仅为100万元,但是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以及受托人条件上均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在受托人条件上要求必须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因此,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均能开展家庭服务信托。笔者理解信托分类新规单独列出该类业务主要对标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不符合37号文关于家族信托要求的“家族信托业务”,在为其提供展业依据的同时,可能是出于避免其被异化为资产管理信托的考虑,也对其设置了更规范、审慎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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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在其他财富管理信托中进一步根据委托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区分为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其他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并对这两种业务设置不同的初始规模门槛,实务中这两种业务基本对应不同的客群和不同的信托服务需求,因此将其做出区分并设置不同的门槛,是有必要且更为精准的监管,相较于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更低的初始规模准入门槛也为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提供了监管空间。同时,需注意的是,由于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以及家庭服务信托在理论上均可以为纯自益信托,且从受托人的服务内容上看,均可具有财产投资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实务中仍存在异化为资产管理信托的可能,建议予以关注。

 

三、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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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发展

 

如前所述,在信托分类新规正式发布前,家族信托的监管依据主要为37号文,实务中各家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线主要是依据是否满足37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当然在1000万元以上,还会根据信托财产规模进一步分为定制化或标准系列等,但从信托合同起草及监管规定的适用角度,主要是以是否满足37号文进行适用,但是实务中满足37号文的家族信托仅为家族信托的一小部分,对于不满足37号文要求的家族信托业务而言,如统一均应按适用资管新规的要求展业,则存在监管规定无法适用、家族信托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的问题。

 

信托分类新规首先将家族信托的业务边界进行限缩、使其更加符合家族信托的本源和内核,而后对目前业务中广泛存在的家族信托以外的其他具有家庭财富管理、传承特征、但不完全符合家族信托要求的其他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从概念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从信托当事人主体范围、信托服务内容、规模准入、信托目的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得未来信托公司开展各种类型的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均有规可以,更容易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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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发展

 

信托分类新规中两处对信托公司的资质提出要求,第一处为信托分类新规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大力发展具有良好社会价值、符合信托本源特征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第二处为信托分类新规附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释义》第二条第2款第(5)项中要求家庭服务信托须“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因此,笔者合理推测,后续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并对于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具有创新属性的资产服务信托的拓展以及初始规模较低的家庭服务信托的展业,为控制风险,将要求仅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方可开展。这意味着根据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规定获得更高评级的信托公司将得以在信托转型中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

 

3

科技化发展

 

相较传统信托业务,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具有期限长、信托财产类型多样化、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更为定制化等特点,其对信托公司的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客户服务系统以及业务管理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托公司系统建设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业务拓展,特别是对于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信托规模准入门槛要求低、单笔金额小、委托人/受益人数量大、信托利益分配需求个性化的信托业务而言,建设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不仅可以确保信托长期存续期间资料保存、信托事务管理的连续性,也能够通过智能化的系统低成本、高效率、准确性地实现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及定制化的信托利益分配需求(包括追加、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定期分配、条件分配信托利益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均推出财富管理相关的平台系统,实现家族信托及其他财富管理信托的标准化和信息化。事实证明,在金融科技方面走在前沿的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领域发展也更为领先。

 

4

亟待监管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期待对保险金信托相关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按照目前信托分类新规的规定,保险金信托是否仅指信托财产只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亦或是只要信托财产包含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即可,如若为后者,则是否可能导致家族信托中只要包含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而委托人并不实际交付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或仅交付规模很小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即可无需满足家族信托的相关要求(包括1000万元的信托初始规模的门槛要求、受益人范围等),而按照保险金信托相关规则适用(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从而不需适用资管新规),由此可能会导致保险金信托存在一定的用于规避家族信托门槛要求的套利空间,建议对此进一步释明。另外,对于信托财产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的,其初始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如何确定,是以保额或是已缴纳的保费确定,亦建议予以明确。

 

(2)期待与其他配套规定衔接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中投资二级市场证券、股指期货等投资标的,是否需要同时适用《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等相应规定,目前未有明确规定。由于财富管理受托服务的主要信托目的并非实现财产投资和增值服务,相关投资标的可能只是该信托的部分投资标的,如果严格适用相关监管规定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无法开展此类业务或与该类业务的逻辑相悖。另外,信托分类新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资产服务信托,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可以受托发放贷款,但应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因此,理论上,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基于合法需求亦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对于此类业务是否需要遵守目前关于信托贷款的监管政策(例如政信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对于上述情形,笔者理解,在监管部门未出台明确不需适用的相关规定或通知的情形下,从审慎经营的角度来说,亦需同时遵守,但从更有利于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角度来看,期待监管部门对此予以释明。

 

5

关于养老信托业务的展业思考

 

除上述信托分类新规中已明确列明的各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业务外,信托实务中具有一定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特征的业务还包括养老信托,但信托分类新规对于养老信托并未做出规定,目前在法律法规、监管层面亦未有关于养老信托的明确界定。养老信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养老信托的实现模式可以是养老金信托,也可以是养老服务信托、养老产业信托,其中比较接近养老信托本源目的的养老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在委托人生前有效承担其养老功能(包括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养老规划管理等),在其去世后信托财产按其意愿进行使用的信托产品,对于这种养老信托,其具有一定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特征,由于信托分类新规未单独将其列为一类,因此,在实务中,建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其归入家族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并按照相应规则开展。

 

四、结语

 

有人说,资管新规带来了私人银行的春天,笔者深以为然。从资管新规及其对应的37号文发布并明确家族信托的定义,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发布并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以至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发布并详细规定各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业务特征及管理规则,可以说,境内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法律土壤已基本培育成熟。对于信托公司及信托从业者而言,在行业转型的大变局下,应积极实现从过去基于资管思维开展资管业务转变为立足社会经济生活需求挖掘资产服务信托的机会,由此,才能在未来财富管理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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