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平台虚假订单诈骗案件分析及风险防范
作者:刁红 时间:2022-08-15

在直播带货已日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新型模式的当下,部分APP或平台利用其投放用户精准、受众面广泛等特点,顺势推出直播带货所需要的流量收费服务,为新商家、中小商家创造了广告机会。不法分子也将作案目标瞄准了这一新兴领域,利用部分APP或平台的相关服务、制定“个性化”、“精准”的诈骗方案,借着正规平台制造虚假订单以骗取提成和佣金,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无论是利用某APP平台还是冒充客服,不法分子将正规平台作为信息壁垒,利用受害者不知情的状态,实施诈骗行为。并且,由于消费者对大型正规平台有着天然的信任感,当诈骗分子利用平台实施与平台服务内容相近的诈骗行为时,消费者很难对此产生怀疑。而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直播等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新技术的更新迭代也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提供了天然的土壤。笔者特此梳理了该类网络诈骗案件的特征、成因及法律防范措施,与大家分享。

 

 一、正规平台虚假订单诈骗案件的特征和成因

 

(一)诈骗手段特征

 

卢某应聘叶某茶叶店的某APP平台运营职位,要求叶某准备7-8个手机、支付3万元某APP平台运营费(某APP官方视频推广费用),并聘请主播带货(主播佣金为每单销售金额的50%)。然而,卢某违反约定并且将商品私自用于“一元秒杀”活动,将产品由原价改为1元价格出售,伪造出1945单的虚假订单销量(1945单均处于要求退款状态),从而骗取提成和佣金。

 

(二)案件发生频率、地域分布分析

 

1. 此案例相比同类型网络诈骗案件发生比例

 

通过在各类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关键词“虚假订单”以及“网络诈骗”,并将检索的类案判决书数量进行比对可知,虚假订单类诈骗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较小,是一种新型诈骗手段。

 

2. 多平台数据对于该类案例地域分布的统计

 

依据威科先行、警盾平台、猎网平台以及知网平台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该类案件分布具有较大的地域性差异。东南沿海一带尤其是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地区最为严重;从中部地区来看,集中于河南、重庆、安徽等地。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与分析

 

(一)相关诈骗情景分析

 

除上述通过增加“虚假订单”的成交量来骗取提成和佣金的手段之外,还存在以下几类常见的网络诈骗情景:

 

1

不法分子成规模刷单,以达到虚假宣传的目的:《法治日报》曾报道过“花50元可以在某直播平台买100个在线观看人数”的平台成组织成规模的刷单案件,此类刷单服务甚至根据平台的整治方法不断优化,衍生出了“人工”和“机器”的区别。在商品交易的层面上,此类行为或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因为大量刷单形成的虚假订单将会对其他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引导,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2

不法分子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便于进行刷单操作:深究以上的刷单行为,不免涉及不法分子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能够成规模承接刷单的不法分子,需要具备的最重要资源是用户资源。而为获得成百上千甚至上千万的用户资源,则不法分子很有可能盗用了公民个人信息。只要能够获得公民的部分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手机号码等,就可以完成平台新用户的注册,对于提供刷单服务的不法分子而言,这是一种相当便捷且风险较低的方式。大量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会被界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不法分子为提高流量,低价购得平台正常服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利用平台流量排名规则、主播想增加曝光度和流量的心理,诱导其低价支付直播平台礼物金额,其补齐差价后将该礼物再向主播打赏,进而提高主播业绩排名,借此骗取多名主播钱款。

 

(二)该种诈骗兴起的可能性

 

1. 运营管理人或者类似中介方的代理人欠缺监管

 

本案中,卢某是应叶某的招聘而来,并不属于任何中介机构,亦不受任何人指派。由于此类运营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皆不受审查,而想要聘请专业运营管理人的商家也很难审核犯罪记录与征信记录等,本案中的情形从而极易发生。

 

2. 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有待进一步宣传教育

 

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大特点在于不断变化和更新迭代,当某一种手段已经被大家识破后,新的手段又会层出不穷。故而对于此种迅速更新迭代犯罪,公安部门等主管机关和各大平台需要及时跟进和宣传预防,从而提高民众在遇到此类新型诈骗时的辨别能力。

 

三、防范建议

 

基于上述对于虚假订单网络诈骗现象及其成因的梳理与分析,笔者对于如何防范和规制此类网络诈骗,尤其是对于网络平台方如何规范管理自身运营以及如何加强规制网络诈骗的司法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平台自身规制

 

1. 平台盈利规则

 

建议平台通过专业人员的帮助,仔细梳理行为人为从平台订单中抽成,或者为了钻平台盈利规则漏洞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从而能够完善修改目前的平台盈利的规则,防止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盈利规则,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2. 平台订单审核

 

建议平台完善订单审核制度,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当中“一元秒杀”类的一些优惠和促销活动,平台应该充分审核商品的价值以及代理运营人的资格和保证,防止虚假订单的大量出现,对消费者和卖方造成损害。

 

3. 与卖家的沟通与联系

 

平台经营虽然往往通过运营代理人进行,但平台应适当地与卖方形成直接的联络,直接获取商家的证明材料以供查验。这样既保证了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又能保证通过平台交易实现的收益能及时核对。

 

4. 加强APP等互联网平台安全部门建设,及时针对诈骗案件进行预警

 

笔者建议,相关APP或平台的安全中心应设置安全运营、风控以及治理等团队,以“提前发现、事先拦截、事中提醒、事后追击”的原则,专门负责治理APP或平台的违法违规内容与行为。

 

平台安全部门应不断提高安全团队的专业性、敏感性,及时针对诈骗案件提出事前预警,尽最大可能避免财产损失,即使面临一些新型、难以察觉的骗局,平台安全部门也可通过异常的行为进行追踪调查,以及时做出相对应的举措。

 

5. 加强正规平台内反诈宣传力度

 

在反诈宣传问题上,既要注重广度,也要注重针对性与时效性。平台可通过与明星、流量博主合作,发布反诈宣传作品;及时发现此类新型诈骗类型,研判其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是否具有大面积铺开的可能性;结合其危害性与发展趋势分级应对不同的新型诈骗手段,采取针对性的宣传手段。反诈宣传还应注重时效性,当用户面临骗局时,能够及时发现、预防。

 

(二)加强建设法律体系

 

面对层出不穷且不断更新迭代的新型网络诈骗,笔者认为,警方应加强警企联动,构建公安、互联网企业等相关行业相互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安全部门的交流培训,提升其应对诈骗案件的专业性与敏感度,结合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新型诈骗案件情况,研判相应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形成模式化办案方式,提升治理此类案件的效率。

 

为了提高响应速度,应考虑构建警企联动的预警报警机制,当发生此类诈骗案件,能够第一时间启动报警,与平台相互配合,及时提示、劝阻被害人,抓捕诈骗分子,追回、冻结被骗款项,最大程度上挽回用户的损失。

 

(三)平台外对于中介方或代理运营人的管理

 

对于中介方以及平台运营代理人的管理,需要由成体系的、专门负责的部门进行监管,可以由平台内部分割出一个部门对该类人员进行审核,也可以由单独的外部机构对其统一管理。

 

(四)平台方对于用户的宣传教育

 

1. 提升交易警惕性

 

根据用户在不同的阶段和流程,选择购买平台方提供服务时的不同心理状态,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购买引流、带货等服务前,企业要查明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要求服务提供方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真实身份、工作关系的材料。类似引流、带货等服务,并无特定从业资格证,甚至并无特定的从业人员,缺乏行业自律监管规范,因此明确对方身份是可靠的商业合作的第一步。

2

购买服务时,应当避免前期盲目乐观、一次性投入过多款项;在形成比较明确、稳定、可靠的服务效果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购买。

3

购买服务后,及时跟进对方的服务进度,查询其相关行为及实施效果,针对反常、存疑的地方,应当要求其及时进行答复或向平台反映,要求平台提供必要信息,当不能与服务提供方取得联系时,企业应当立即报警。

 

2. 主动学习反诈知识,配合反诈行动

 

为维护权益,用户应耐心了解学习平台推送的反诈宣传内容,总结新型、典型诈骗手段,在自身面对诈骗时,能够及时识破,避免财产损失。在面对可疑用户及行为时,积极利用举报手段,以避免其向自己或他人行骗。

 

用户还应积极配合警方、平台方工作,听取劝导,及时查验自己财产安全状况、交易相对方情况,不隐瞒,不存侥幸心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以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

 

本文由竞天公诚成都办公室刁红律师主笔,实习生田依灵、郭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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