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楼终究误少年——浅谈职务侵占
作者:任玉刚 时间:2022-06-28

 

第一次办理职务侵占案,是在2007年。那是海淀看守所的龙岗路时代。过保安岗,过武警岗。交完手续,进到一楼的会见区。会见区里有很多分布不规则的小房间。小房间没有门。每个房间里一张方形小桌,每张小桌与四把靠背椅连在一起。当事人坐一边,律师坐一边。被羁押的当事人终于盼来了自己的律师,见面就问带烟了吗。有带的,有没带的。带了的,就把烟倒出来,把烟盒还给律师,当事人边聊边把烟一根一根地别到裤腰里。没带的,就一遍遍地嘱咐律师,下次一定记着点。还有人边往裤腰里别烟,边埋怨自己的律师,下次给带盒好点的,别老买红云、红山茶。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说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本次修正前,职务侵占罪量刑档次有两个: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修正后,量刑档次变为三个: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起刑点、三年以上的量刑起点应该还是沿用之前的6万、100万,十年以上的量刑起点是否适用1500万,两高尚未给出明确意见。

 

 

职务侵占发生在企业的各种岗位、各个经营环节。管理岗、财务岗、采购岗、销售岗,都有涉及。行为人手段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员工负责出租单位的楼宇,员工与承租方串通,拿好处费;有员工拿着单位的核心技术在外面另起小灶,截留单位客户;有员工制作假工资表套取单位资金;还有单位高管受让单位股权时隐瞒关键文件,做低股权评估价格。 

 

有的案件属于个别偶发,有的案件是轻车熟路,手法娴熟。

 

 

在餐厅店长职务侵占案中,顾客来自助餐厅就餐。顾客付款,餐厅发餐盘一个、餐纸一张,每张餐纸上有单独的编号。正常来讲,餐纸与收款是对应的。翻台时,服务员将餐纸收回,当天销毁。店长研究了全店监控探头的点位和角度,让员工把回收餐纸的箱子放在全店唯一的监控盲区。他将已经使用过但没被污损的餐纸拿到前台。新来的顾客进店消费,他就把用过的餐纸发给顾客。然后,将顾客支付的餐费装进自己的腰包。每单90元,每天只做两三单,蚂蚁搬家,持续了四五年。

 

朝阳家电卖场经理职务侵占案中,卖场使用钉钉打卡考勤。单位发现经理旷工、无故迟到。谈话之后就给她发了辞退通知。她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万。单位应诉,调取监控录像,深入梳理她的考勤情况。随后发现两年多时间里,经理经常上班打卡在前而人后到,下班打卡在后而人早走,上班下班正常打卡但人一直没有出现。她爱人也在这个卖场上班,她每天让她爱人带着手机替她打卡。她每月拿3万的工资,却几乎只有一半的到岗时间。

 

 

还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与若干合作方签订意向协议,支付预付款,协议约定如果企业违约,合作方扣除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实际上,很多合作方都是企业总经理有意安排,企业违约也是故意造成。大量的预付款变成违约金经地下钱庄流向海外。五年里,那么多的合作项目,那么大的金额,没有人质疑阻拦,仅是因为董事会给了总经理特殊权限,五千万以下的项目无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职务侵占的动机多种多样。

 

有的人是为买房买车还贷款,有的人是因为参与赌博。有企业负责人把自己的车和房输掉之后,接着把公司的楼和地也输掉。有的是人到中年,培养了一些没有门槛但是烧钱的爱好,钓鱼、摄影、骑摩托。喜欢相机,要把徕卡、哈苏全都摆到橱柜里。喜欢红酒,喝完旧世界要尝试新世界。喜欢大排量摩托车,信仰“四轮托起的是肉体,两轮承载的是灵魂”,就是要去感受风和自由,哈雷、杜卡迪、凯旋、印第安,都要有一辆。

 

还有的人比较疯狂地迷恋奢侈品,她单位的人讲:“满屋的LV,真是满屋子的LV,客厅里、卧室里、卫生间里、衣柜里、地板上,全都是。皮箱、钱包、手提包、拖鞋、皮鞋、运动鞋、腰带,各种各样的LV。她把公司存单里的1200万存款全买了LV。她也不是洗钱,都有完整的出货记录,专卖店没有问题。年检审计,我们都有。每次审计的时候看那存单都好好的,在着呢。除了存单,还有银行流水单,现在一查,存单、流水单全是她伪造的。十年里,我们觉得她每天早来晚走,兢兢业业。现在一查,十年里她做了完完整整两套账,单位一套,自己一套,就这样躲过了各种盘点、审计,套取了我们单位的钱。除了1200,还有2400,加起来3600。对,这3600万,基本上全买了LV”。

 

 

我们平常被问的最多的问题是:这个事够得上犯罪吗?公安会立案吗?实际上,不确定性是刑事案件最突出的特征。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立案、定罪、量刑等各个环节。职务侵占案概莫能外。 

 

(一)职务侵占案能否立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有一些本该受案、立案的案件,因为涉及劳动争议、股权纠纷、借贷纠纷,不被受理。接案人员天然地认为报案单位是想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2015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三个当场”,即群众上门报案的,当场进行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现实情况是,上述几类涉及民商事争议的案件即便报案人拿到《受案回执》,也很难再取得进展。

 

另一方面,尽管学者们一再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不能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这“过一下手”,但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过一下手”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此外,一些办案人员对职务便利做了扩大解释。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单位操作业务而具有了特定的权限,即便不是企业的员工,仍然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民营企业负责人的配偶,实际掌控公司业务,对公司发号施令,就可以认定具备了职务上的便利。在我们经手的个别极端案件中,民营企业负责人与配偶打离婚,配偶有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负责人借公司的名义控告配偶职务侵占,配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负责人借助公权力源源不断地追回财产。

 

(二)职务侵占的定罪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认识。

同一案件事实,是定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定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意见经常不统一。

 

比如,在投融资法律关系中,对于投资方员工从融资方收取各类回扣尤其是大额现金的行为,投资方企业更希望办案机关将员工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只有这样,员工收取的回扣才能作为被害单位的损失加以追缴、退赔,而不会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所得被没收。

 

(三)职务侵占罪还有一大特点是,它常常成为处理企业负责人的“手段刑”“口袋刑”。

这类案件中,有的是地方政府与招商引资的企业产生矛盾,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企业负责人。有的是企业越做越好,越做越大,引来群狼环伺。竞争对手或者合作方勾连司法工作人员,公器私用,动用刑事手段吃掉优质企业。

 

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跟自己的企业不见外,认为企业就是自己的,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授人以柄。办案机关先把他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抓起来,再在其它罪名上寻求突破。或者以其它罪名抓起来,最后实在定不了罪,就安一个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罪名。

 

2018年的一个案件中,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羁押一年多,后来无罪释放。摘录一段企业负责人与办案人员的对话,大家感受一下其中的凶险:说说你职务侵占迈巴赫的事吧,这车买的时候多少钱?我换了四个定制轮毂,落地380万吧。国内销售的同类车也没这么贵吧?为什么费这么大劲从国外买这个车?这你就不懂了,这是典藏版,可以保值甚至增值。买车的钱哪来的?公司账上转的。那这车是你的还是公司的?公司的。公司的车为什么挂在你的名下?公司名下没有购车指标了,我个人名下有富余的指标。你为什么有这么多指标?2011年春节前,我感觉要限购了,就集中购买了几十辆二手车,指标都是这些车上的。你跟公司之间有借名买车的协议吗?没有。买车这事谁能定,公司讨论过吗?不用讨论,我自己就能定。这辆车买了之后是公司用还是你在用?公司用,接待客户的。不接待客户的时候你自己坐不坐这车?也坐啊。公司出的钱,车挂到你名下,你自己还用这个车,你还说这车不归你所有?你自己说你这是不是职务侵占?车是公司的车,我干嘛要侵占,我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坐这个车行不行啊!好了,今天先谈到这里,你回去继续反省。

 

 

企业处理职务侵占时经常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取证困难,二是不敢报案。

 

职务侵占的隐蔽性很强,单位发现员工职务侵占的线索后,无权扣留员工的手机查看短信记录和微信记录,无权查询员工的银行交易明细,也就无法获取认定职务侵占的关键证据。有的员工案发后远走他乡,有的企业无端害怕,自行删除了与员工仅存的一些交流记录,这些都加剧了取证的困难。此外,有的企业为完成交易,设置了很多的离岸,交易主体是离岸,签约地是离岸,银行账户也是离岸。梳理下来,你会发现交易涉及的主体和环节那么多,只有交易双方的人员是中国人。这种情况下,即便公安机关想要启动侦查工作,也是无从下手。你离岸越远,你立案越难。

 

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代表处的技术总监,工作需要,经常到国外出差。每次出差的差旅费,通过内部办公软件报总部批准。总部负责人签字后,将扫描件通过内部邮件发送北京。总监也多次因私出国,回国后伪造总部的批准文件,将个人差旅费拿到公司报销,总共30万。代表处去派出所报案。民警问你们这办公软件的服务器或者存储数据的硬盘在哪里?我们要去调取相关的数据。公司的人说在伦敦。民警想了一下说,你这……外地啊,去不了。

 

关于不敢报案,有的企业是对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居间费、顾问费、咨询费是否合法心存顾虑。有的是担心职务侵占的员工报复性地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还有的是害怕职务侵占的员工举报企业的涉税问题、社保问题。

 

其中也有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件。安定门有一家卖水泵的单位,被员工起诉要求支付56万的销售提成奖金。员工提供了单位盖章的一份确认书。拿到起诉材料后我问这章是真的吗?法务人员研究了半天说好像不是。我们的章,五角星中间没有圆点,他这个有圆点。我说那还等啥啊,你们考虑报案吧。单位老总赶紧说别别别,任律师,我们再想想其他办法。我问为什么呀。老总就特别害羞,说:“他那个是真章,半年前他就把真章拿走了,自己盖的确认书。我手里这个章是我私刻的”。

 

讲到私刻、盗用印章,多说几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盗用公章、私刻公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员工盗用单位的公章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单位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员工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单位有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在之后的诸多案件中,针对单位员工私刻印章、擅自使用印章的行为,若干中院、高院都认定单位规章制度不全、用人失察、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进而判定公章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明晰员工盗用公章、私刻印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不困难。难的是识别背后隐藏的骗局。你可以想象一下,双方经办人员约好了到一方的办公室面签,双方老总都要到场。你是到访的老总,你带着大家,穿得板板正正,进到保卫森严需要登记刷卡才能进入的总部大楼,坐到高端大气的会议室,有服务人员把咖啡、红茶摆到面前。接待的一方说老总正在开会,大家等一等。你耐心等了一个小时。又来了一个人,手里拿着公章、人名章,说实在抱歉,老总会还没开完就被部里大领导叫走了,要不今天就先别签了。你想,来都来了,还折腾个啥,就签了吧。这个时候,你并不知道这个公章是偷来的抑或私刻的。你也不知道对方的老总根本不知道你们这单业务和你的存在。你还不知道接待一方的经办人员就是这个骗局真正的操盘手。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这种手法在金融诈骗案、融资性贸易诈骗案以及内外呼应的职务侵占案中频频出现,屡试不爽。

 

 

企业应对、处理职务侵占的工作包括证据收集整理、决定是否报案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证据的收集整理,要及时、全面、有效。企业发现线索后要马上调取、查阅账目、档案、合同;调阅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访谈相关人员;调取监控、收集各种软件中的数据;封存手机、电脑、硬盘、服务器;冻结相关的工作账户、登录权限;通过拍照、录像、录音、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当然,取证程序要合法,要避免在取证过程中犯错误。同时,单位要审慎地选择与员工的谈话时机。静观其变,还是主动出击,要心中有数。

 

虽然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但是单位对于是否报案仍有决定权。做好以上工作之后,要明确目标,通盘考虑是否报案。是想挽回损失还是惩罚犯罪。根据不完全统计,职务侵占案通过退赔或追缴挽回损失的案件中,有一半能获得全额的赔偿。你说成年人不做选择,我都要。可有一些现实的问题不得不考虑,比如员工一看要被立案、判刑,索性就不退不赔了;员工会不会气急败坏,故意泄露他所掌握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他会不会恶意地举报投诉,而这些举报投诉足以撬动监管部门要求企业自查、整改而使企业陷入停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坐实了员工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企业还是要依法依规地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切勿草率地解除劳动合同。行走江湖,靠的还是一个稳字。处理不妥,攻守易势,既不利于收集证据,也可能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由此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可能远大于职务侵占本身造成的损失。

 

如何尽可能减少职务侵占的发生,主要还是靠企业完善内控与合规。打铁需要自身硬,企业的内控要过硬,合规要过硬。企业的经营和企业家的行为要规范。不轻许铁帽子,不滥赏黄马褂。不受监管的特权人物,容易将山头坐大成势。这是滋生职务侵占的天然土壤。企业日常经营中要注重档案建设。硬盘不贵,多买点硬盘,做好各项数据的存储和整理。做百年企业,先存好两年的数据。管好自己的笔杆子、钱袋子、印章子、各种子。

 

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刑事业务这条路走起来并不轻松,充满各种挑战,但我们心里对未知的期待有增无减。用两天时间,把有关职务侵占的一些很主观的看法汇总了一下。希望能对看到的人有些许裨益。尽管我很努力了,敲敲打打写出来的,仍然是自己的片面和局限。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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