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申请商标的民事责任
作者:蒋利玮 时间:2022-06-14

2021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恶意申请“爱适易”系列商标构成对“爱适易”商标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商标申请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标代理机构停止申请注册与“爱适易”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同承担160万元的赔偿责任[1]。这是全国首例对不涉及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恶意申请商标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克服商标注册制弊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商标法律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判决。但是,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仍有相反的裁判案例。

 

本文试图通过简要分析,论证恶意申请商标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恶意申请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根据不完全统计,对恶意申请商标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有以下5件:

 

 

比较上述5个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至少包括:

(1)对恶意申请商标主张民事赔偿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恶意申请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

(3)要求恶意申请商标承担民事责任是否会冲击商标授权确权秩序?

(4)恶意申请商标是否应当等待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以及后续行政程序有最终结论之后才确定其民事责任?

 

二、恶意申请商标的定义和行政责任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商标法鼓励申请注册商标[3],优先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只有证明其经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及于在后商标申请人[4],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时[5],商标法才保护其利益。注册制具有确权效率高、权利稳定性强,权利范围清晰,便于检索和公示,有利于企业选择运用商标等优势[6]。注册制的缺点在于鼓励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泛滥成灾。

 

关于恶意申请商标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在立法层面上,直至2019年4月23日修订《商标法》新增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才首次明确规定了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7]、第十二条[8]进一步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定义和处罚额度:恶意申请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9]。恶意申请商标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申请商标的行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10];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额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首次对商标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1],责令在疫情期间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的申请人杨某、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千元、2万元和1万元罚款。2021年3月,山东省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和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对各自辖区内申请“清澈的爱”商标[12]的申请人作出了1万元的罚款[13]。除此之外,大部分行政机关并未对商标申请人进行处罚,而通常以赔礼道歉,责令撤回商标申请了结[14]

 

可能考虑到执法成本,现有执法案例中显示更多的是行政机关选择处罚商标代理机构而不处罚商标申请人[15]

 

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为失信行为。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的管理措施。[16]

 

三、恶意申请商标的民事责任

 

本文认为:恶意申请商标是滥用商标申请权利的行为,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究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冲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也无需等待行政程序最终结论。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尽可能减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一)申请商标是民事行为,对恶意申请商标主张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案例5一审判决认为,商标申请行为是行政许可申请的行为,并非生产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案例4法院裁定认为,商标单纯的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商标授权确权审查程序及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上述观点明显违反《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以看出商标法承认商标申请行为有可能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构成侵权行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17]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程序予以救济,但是商标法并没有排除当事人对恶意申请商标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可见《商标法》认可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认为对商标申请行为主张民事赔偿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那无异于认为商标申请行为可以豁免民事责任。在商标法已经明确恶意申请商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下,认为恶意申请商标造成损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商标法立法精神。

 

(二)追究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冲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也无需等待行政程序最终结论

 

恶意申请商标本质上是滥用商标申请权利的行为,可以类比的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72条规定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6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按照该规定,被告可以在本案中反诉原告恶意诉讼,也可以另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既未要求被告必须等待本案诉讼有最终结论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也未要求被告必须在与本案诉讼相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担心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影响本案诉讼继续进行,也不担心不同法院审判结果发生冲突。类似的,无需过于担忧追究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民事责任将会冲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至少从文字表述上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要求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必须等待行政程序的生效裁决。

 

(三)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尽可能减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按照该规定,对于可以使用其他法律条文规制的行为,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对于恶意申请商标行为,可以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姓名权等具体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构成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以尽可能减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四、结语

 

天下苦恶意申请商标久矣!

 

申请人仅需支付300元申请费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而为了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正当经营的企业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监控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经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这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支付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律师费。两者成本的巨大差异不断刺激恶意抢注商标的发生:恶意申请商标只要经过初步审定公告,正当经营的企业为了尽快解决纠纷降低后续支出就有可能接受恶意商标申请人的敲诈。恶意申请商标损害所有正当经营企业的利益,在不产生任何社会财富的同时,消耗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

 

《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恶意申请商标的行政责任,但最高处罚不过3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连年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但是处罚额度低,处罚案例少,完全不足以遏制或者扭转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泛滥。

 

在这样的背景下,追究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民事责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的发展是不断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虽然目前仍有反对的声音,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可以相信,未来将会不断涌现新的恶意申请商标损害赔偿民事判决。

 

注释

[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评为福建省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2] 笔者曾参与代理该案的一审程序。该案于2020年1月7日提起诉讼,早于案例3的起诉时间2020年3月5日,从一审结果来看,二者截然相反。该案现已上诉,未检索到二审结果。

[3]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句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4]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54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92号),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2/art_516_146778.html?xxgkhide=1。

[7]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8]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按照《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似乎排除了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第三十一条与在先申请商标冲突等情形。

[10] 该规定似乎排除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时仍然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行为的行政责任。

[11] 陆玫、市闻:《恶意申请‘李文亮’商标,浙江一申请人、代理机构等被罚款》,澎湃新闻2020年3月27日,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716817。

[12]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戍边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

[13] 山东省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市监处字〔2021〕C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市监罚〔20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邓雅菲:《长沙天心区通报:抢注“李文亮”为商标,这家公司公开致歉》,澎湃新闻2020年2月27日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189817。

[15] 李翔:《顶格处罚1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对抢注火神山商标的代理机构出手了》,《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3月11日。《抢注火神山系列商标的代理机构被顶格处罚10万!全国多地都在约谈相关机构》,

https://zhuanlan.zhihu.com/p/112710543。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1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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