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虚拟资产合规监管系列之开曼群岛篇——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商)法》
作者:王勇 卢羽睿 时间:2022-05-05

 

 

 

导语

 

 

近年来,随着元宇宙、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NFT”)等概念的迅速走红,各路巨头们纷纷投资布局第三代互联网(Web 3.0)新时代。在2022年4月13日,专注于区块链生态研究与投资的专业机构JZL Capital(“JZL”)宣布推出首期规模为5,000万美元的Web3生态投资基金。JZL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不断创新共同促进互联网的迭代更新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并且NFT和元宇宙等展示媒介也为互联网运作方式和创作者经济提供了新的机遇。[1]无独有偶,2022年“金手指榜单”(Midas List)冠军Andreessen Horowitz(a16z)的合伙人Chris Dixon选择重金押注Coinbase,持股最高价值超过百亿美元,成为其最大的外部股东。[2]虚拟资产俨然获得了无数投资者的青睐,成为新的投资风口。

 

根据加密货币基金研究(Crypto Fund Research)2021年发布的报告(“CFR报告”)[3],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全球共设立了超过840只加密货币基金(Crypto Fund),其主要经营场所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管理的资产总额从2018年年中的83亿美元攀升至2021年年中的524亿美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设立的加密货币基金数量已连续四个季度超过到期的基金数量。CFR报告预计,只要加密货币的价格持续坚挺,加密货币基金将保持这样的增长趋势。

 

 

 

就基金类型而言,大多数加密货币基金为风险投资基金,其次为对冲基金。而就司法管辖区的选择而言,尽管大约一半的加密货币基金选择将主要营业场所设立在北美地区(主要为美国),但是基于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方面的综合考量,大部分加密货币基金仍选择开曼群岛(“开曼”)作为基金设立地。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以虚拟资产合规监管制度作为切入点,陆续就主要境外司法管辖区推出系列文章。本文为境外虚拟资产合规监管之开曼群岛篇,将以境外基金设立为视角,主要介绍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发展动态。

 

一、开曼对于虚拟资产服务商的监管演变

 

开曼于2020年5月发布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irtual Asset(Service Providers)Act“《虚拟资产(服务商)法》”)。《虚拟资产(服务商)法》提供了虚拟资产服务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各条款的生效日期不尽相同,具体生效日期以开曼后续发布的生效令(Commencement Order)中宣告的日期为准。根据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监管信息函(Supervisory Information Circular),《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法规将分阶段生效并实施:

 

二、《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的监管范畴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规则根据相关服务商提供的不同种类的虚拟资产服务(virtual asset service)制定了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建议在开曼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考量该基金或其服务商是否将从事《虚拟资产(服务商)法》项下的虚拟资产服务(例如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等),以便清晰地掌握该基金或其服务商应该遵循的监管要求。关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可以参见我们2021年3月2日发表的《虚拟资产浪潮汹涌——开曼虚拟资产服务商法》[5]

 

三、虚拟资产服务商需遵循的要求

 

1. 登记注册/通知制度

 

 

2. 持牌要求

 

(1)监管范围

CIMA拟在《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实施的第二阶段向虚拟资产托管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施加申请持牌的义务。与登记注册/通知制度相同,在开曼其他法规项下的持牌主体仍可以申请豁免。CIMA在收到申请后可能要求上述主体申请沙盒许可证。

 

(2)第二阶段的实施进程

虽然CIMA尚未明确说明第二阶段的具体生效日期,但是CIMA正在积极推动第二阶段的实施进程。例如,CIMA在2022年2月4日发布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拟议规则和指导声明─虚拟资产托管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Proposed Rule and Statement of Guidance for the Provision of Virtual Asset Services-Virtual Asset Custodians and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拟议规则和指导声明》”),并向公众征询意见,且该意见征询活动已于2022年3月7日截止。《拟议规则和指导声明》沿用了《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对持牌虚拟资产托管人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审慎要求、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根据其各自的业务特点,分别对其另行新增了相应义务。《拟议规则和指导声明》的发布对《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第二阶段的法规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曼预计将在2022年迎来第二阶段监管制度全面开启的新时代。

 

(3)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定义

根据《虚拟资产(服务商)法》,虚拟资产托管服务被定义为对虚拟资产或对使得虚拟资产持有人能够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进行保管或管理的业务。[7]这一定义将可能使得虚拟资产服务商涵盖所有为他人或代表他人持有或有权访问能够控制虚拟资产的私钥或类似属性的其他资产的主体(包括虚拟货币钱包提供者)[8]

 

(4)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定义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a)任何代表第三方以谋利(如费用、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而促使虚拟资产和法定货币间的兑换或者一种或多种可转换虚拟资产间的兑换的数字平台;(b)代表客户保管或控制虚拟资产以促进虚拟资产兑换或者在交易或竞价与出价匹配时,从卖方购买虚拟资产,以便将其出售给买方的数字平台;以及(c)上述数字平台的持有人或运营方[9]

 

3. 发行虚拟资产的特殊审批要求 

 

发行或拟发行虚拟资产的服务商除了需要根据《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登记注册外,还应当在发行虚拟资产前取得CIMA的事前批准,并且应在CIMA批准的金额范围内募集法币或其他等值货币[10]

 

4. 需要持续履行的义务

 

虚拟资产服务商需要持续性地满足《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配套法规下的一系列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融资、证券投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见我们2021年3月2日的《虚拟资产浪潮汹涌——开曼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特别是CIMA在2022年2月22日发布的一则行业通知[11](Industry Notice,“《行业通知》”)中宣告反洗钱法规(Anti-Money Laundering(Amendment)(No.2)Regulations,2020“《反洗钱法规》”)第XA部分的规定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相关的生效令(Commencement Order)已于2022年3月30日发布。

 

《反洗钱法规》第XA部分规定了识别、核实、制作、记录、保存以及其他与虚拟资产转让相关的义务,包括旅行规则(Travel Rule, 对应《反洗钱法规》第49C条和第49F条的规定)对虚拟资产服务商的要求。例如,始发虚拟资产服务商(Originating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即代表转让发起人(Originator)转让虚拟资产的服务商)在转让虚拟资产时应收集、记录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转让发起人和转让受益人(Beneficiary)的姓名、账号、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金融行动工作组曾发布建议(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Recommendation 16,“《建议》”)着重规制虚拟资产的转让活动。[12]虚拟资产转让作为反洗钱监管的高危领域,一直处于开曼监管部门的防范重点。《建议》规定始发虚拟资产服务商必须获得并持有必要和准确的始发者信息以及有关虚拟资产转移的必要受益人信息。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服务商,只要其交易(以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方式进行)涉及:(a)传统电汇;(b)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与另一义务实体(Obliged Entity)之间的虚拟资产转移;或(c)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与非义务实体(Non-obliged Entity)之间的虚拟资产转移。旅行规则是指金融行动工作组对虚拟资产服务商就传统电汇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行业通知发布之时已在CIMA登记注册和已提交注册申请的虚拟资产服务商,均须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告知CIMA其将如何遵守旅行规则,并提交相应的合规安排(compliance arrangements)。在《行业通知》发布之后新提交注册或持牌申请的虚拟资产服务商,也均须在申请文件中提交前述信息。

 

此外,CIMA于2021年2月也发布了《虚拟资产服务行为监管的相关细则及指引》(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the Conduct of Virtual Asset Services,“《细则及指引》”),大致内容为:(1)《细则及指引》作为《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配套法规,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服务商;(2)沿用了《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虚拟资产服务商”的定义;(3)就虚拟资产服务商的行为提出了十项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包括诚实正直、公平地对待客户等等。

 

四、结语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配套法规明确就相关服务商提供的各类虚拟资产服务制定了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需要密切关注基金及其服务商从事的业务是否会落入《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的虚拟资产服务。例如,若投资基金发行代币式基金权益或合同权利,可能构成提供发行虚拟资产的服务,进而可能须取得CIMA的事前批准;若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行政管理人代表投资基金持有或运营一款虚拟货币钱包的,需谨慎判断该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是否构成从事虚拟资产转让或者托管业务,进而可能受制于注册登记或者持牌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投资人认缴出资与提取收益的方式不同,那么该基金可能构成法币(fiat currency)与虚拟资产之间或者不同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会触发《虚拟资产(服务商)法》项下的登记注册义务(例如仅有单一投资人,且兑换完全基于投资人的指令而作出,就有可能会被视为实质上提供了兑换的服务)。因此,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设立之前与律师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对监管要求的充分掌握。

 

 

注释

[1] 摘录自投资界2022年4月13日的文章《JZL Capital宣布推出5000万美元Web3生态基金,打造“一级半”投资模式》:

https://m.pedaily.cn/99discoveries/33157

[2] 摘录自深潮TechFlow 2022年4月13日的文章《新风投之王!a16z 合伙人 Chris Dixon 如何钻进加密货币的兔子洞?》:

https://mp.weixin.qq.com/s/YgiaWDcMclosbd9rzzokzA

[3] 请参见:

https://cryptofundresearch.com/q2-2021-crypto-fund-report/

[4] 沙盒许可证(sandbox licence)制度指经CIMA认定、且具有一定情形的虚拟资产服务商(无论需登记及/或持牌),应申请沙盒许可证,具体请参见我们2021年3月2日的《虚拟资产浪潮汹涌——开曼虚拟资产服务商法》:

https://www.jingtian.com/Content/2021/03-05/0955301723.html

[5]  请参见:

https:// https://www.jingtian.com/Content/2021/03-05/0955301723.html

[6] CIMA在2022年2月4日发布的一则行业通知(Industry Notice),请参见:

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IndustryNotice-VASPRegistrationUpdateandRegulatoryDevelopments_1643989390.pdf

[7]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对“virtual asset custody service”的定义。

[8] 请参见:

https://www.stuartslaw.com/site/resources/publications_legal_updates/latest_news/virtual_assets_act_phase_2

[9]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第2条第(2)项。

[10]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第7条。

[11] 请参见:

https://www.cima.ky/upimages/noticedoc/Notice-TravelRuleRequirementsforVASPs_1645547438.pdf

[12] 《虚拟资产(服务商)法》中的定义为“transfer of virtual asset” means any transaction carried out on behalf of an originator with a view to making the virtual asset available to a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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