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试点应用范围
QFLP试点应用范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五个开发区(“各开发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申请人可以结合不同开发区的特色产业政策灵活选择申请。
二
适用范围
QFLP试点企业包括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QFLP试点基金,该等主体的具体定义为:
(1)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各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并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
(2)QFLP试点基金: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前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系指参与认购QFLP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根据上述定义,理解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并非强制要求境外投资人参与,可以由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申请作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三
申请条件
《试点办法》明确了QFLP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和投资者出资能力与方式条件,暂未对QFLP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内部治理架构以及管理团队成员资质等设置具体要求,这有利于受理单位根据操作经验制定细则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研判。
四
QFLP试点申请及企业设立
1. 试点申请
《试点办法》充分考虑了实操中申请人的时间需求,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效率:
(1)原则上,受理单位自申请企业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阅认定并颁发试点资格文件,有利于缩短申请流程、为QFLP试点企业尽快展业提供充分便利;
(2)鼓励各开发区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为试点企业提供完善的落地服务,助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2. QFLP试点企业设立和备案
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试点资格文件后,市场监管部门凭试点资格文件办理QFLP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QFLP试点基金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时须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适用规范及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募集境外资金时则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
QF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QF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未上市公司股权;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破产重整企业的共益债;
(4)以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5)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6)经资格认定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试点办法》规定QFLP试点基金应遵守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现行及动态调整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试点办法》较为创新地明确了QFLP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破产重整企业的共益债,能够为QFLP试点基金提供更多样的投资工具、进一步拓宽投资标的。QFLP试点基金如果需要作为私募基金备案,需要特别考虑私募基金设立和备案的合规要求,特别是夹层投资、不良资产投资涉及的债权投资部分,可能因为私募基金法规监管而受限;但对于无需备案的QFLP试点基金而言,其主要考虑外商投资准入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这为QFLP试点基金参与境内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破产重整企业的共益债提供了路径支持。
六
总结
《试点办法》在QFLP试点资格申请、试点企业设立及运作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高灵活性,同时明确了较为创新的QFLP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我们在过去的法律业务实践中也协助众多知名投资机构完成了天津QFLP试点的落地,我们理解《试点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天津对于其多年专业且高效地落地QFLP试点的自信,也期待未来在《试点办法》的制度保障下,吸引更多优质境外投资人通过天津QFLP试点投资中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