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积极与社会资本携手,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转化。然而,这一过程充满了复杂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甚至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和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本文深入剖析实务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策略,利于保障各方权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
本篇为下篇文章,上篇请见:公司治理系列(五)|8个案例概览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风险剖析与防范策略(上)
三
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项目公司后,衍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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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身份界定:明确职责与权益
科研人员的身份界定直接关系到其在企业中的职责和权益。高校教师、教授等作为主要科研人员,由于在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科研任务,往往无法全职加入项目公司。若科研人员主要是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利用闲余时间,投身企业,则应遵守高校、科研院所的规定;若科研人员需投入更多时间加入参与企业工作,甚至以“技术负责人”“首席科学家”等身份参与企业研发工作,则科研人员应与所在高校、科研院所明确其在企业中的角色和职责。同时,对于其在高校、科研院所中的身份也需加以厘清。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成员也可根据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制度,以兼职或离岗创业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团队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以员工身份加入或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核心人才,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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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
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项目公司后,衍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遵守法律规定
第一,遵守职务发明、职务成果相关法律规定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规章制度:
科研人员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期间完成的工作任务,通常属于职务成果,该等知识产权归属通常归属于高校、科研院所。如果高校、科研院所已就职务发明、职务成果赋权给科研人员,则赋权时应对职务发明、职务成果的归属、衍生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进而,科研人员在技术入股至项目公司以后,利用项目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知识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科研人员受公司指派,在公司提供的实验室和研发资金支持下,对入股技术进行改进,由此产生的新专利应归公司,除非与高校、科研院所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第二,非职务发明规定:
若科研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并非执行公司任务,也未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而是基于其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项目公司的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对项目公司而言属于非职务发明。则,知识产权归科研人员所属高校、科研院所。
第三,按贡献程度确定:
当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根据科研人员和项目公司对衍生知识产权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归属。如果科研人员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对衍生知识产权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而项目公司仅提供了少量辅助性支持,那么知识产权可能倾向于归科研人员(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反之,若项目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人力等资源,对衍生知识产权的产生起到了主要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可能归公司所有;若双方贡献相当,则可能共同享有知识产权。
第四,特殊情况的归属:
一种是,多人合作产生的衍生知识产权:若衍生知识产权是由科研人员与公司其他员工或外部合作方共同完成的,一般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具体的权利分配可根据各方的贡献大小、合作协议等因素确定。
还有一种是,涉及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果衍生知识产权涉及到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如使用了第三方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可能需要在解决与第三方的权利纠纷后,才能确定归属。
(2)依据章程、合同等约定
第一,公司章程约定:
技术入股后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若章程中明确规定衍生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科研人员所有或双方共有等,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按照章程执行。例如,科研人员与项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基于入股技术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改进、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以方便公司对技术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第二,合作协议约定:
科研人员和项目公司可能会签订专门的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对衍生知识产权归属作出详细约定。比如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如科研人员利用公司特有的资源和平台实现了技术创新,衍生知识产权归公司;若科研人员在业余时间,主要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积累进行创新,知识产权归科研人员所属高校、科研院所。
四
风险点归纳:全面洞察潜在威胁
1.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教授和学校的定位至关重要。在股权结构方面,学校是全资控股还是参股,参股比例多少合适,都需要谨慎考虑。一般来说,学校、科研机构参股达到35%,在重大决策上能拥有一定话语权,同时要明确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关系,保障未来研发自由。教授在公司和学校的双重身份定位也需要清晰界定,避免利益冲突。
2.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稳定发展的保障。对于教授的奖励方式,是现金还是股权,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完善公司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企业运营高效、规范。
3. 涉及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交易流程和股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推进。
4. 完善退出机制能保障各方在合适时机顺利退出项目,实现利益最大化。退出机制应明确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如约定高校持股期限、公开转让无人摘牌时的减资退股方式,以及共售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条款,保障各方权益。
除上述风险外,知识产权纠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竞业限制违约和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合作前,要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及时申请专利和保护技术秘密;严格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和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五
律师建议:专业护航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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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激励机制
合理的股权架构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基石。
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上,高校、科研院所应遵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内部规定,将股份的80%-90%奖励给研发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于投入成果转化的教授,在薪酬绩效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协同制定合理制度。律师可协助优化考勤制度,明确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式,保障教授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发展。合资公司应充分利用股权激励和绩效制度,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股权激励方案和绩效目标,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从知识产权权属角度看,可能导致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因为难以确定技术成果究竟是甲教授个人所有还是学校所有,这对后续成果转化和企业发展极为不利。控制权方面,若股权架构不合理,学校或投资机构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影响企业决策效率和发展方向。而且,若涉及国有资产,操作不当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校、科研团队和投资机构应根据各自贡献、战略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设计股权架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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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尽职调查,保障合作安全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前,应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知识产权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评估其合作价值和潜在风险。律师可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为高校草拟合作协议、股东协议、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校方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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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改进知识产权的归属,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根据技术特点、改进主体和双方谈判地位,合理约定归属方,并明确非所有权方的使用权利。例如,约定改进知识产权归院校所有时,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免费使用。考虑到院校的科研需求,可将论文发表、奖项申报等权利归院校所有。同时,根据教授研究情况,对科研衍生范围进行合理约束,为未来合作保留权益空间,谨慎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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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合资公司设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企业发展方向和投资计划,产业方提供商业计划书,明确资金使用、公司预算、财务制度和发展方向。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事前审批、事后审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为方便项目孵化和教授团队工作,合资公司注册地可设在高校科技园等孵化器。若有场地免费使用情况,股东间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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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在股份比例方面,考虑到公司法规定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院校(含技术团队)合计持股比例至少应达到35%,以保障在企业决策中的话语权。若高校采取参股不控股模式,建议采用董事会结构,高校、科研院所可委派副董事长和参与教授担任技术负责人。律师可协助制定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薪酬、投入时间等规则,结合高校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确保公司治理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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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机制
基于国资监管规定,高校持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股东协议中,应明确退出机制,如约定退出期限届满公开转让无人摘牌时的减资退股方式,以及共售权、优先清算权等条款,保障高校顺利退出。若高校长期持有股权,可约定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维护其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通过深入剖析常见问题和风险点,并采取专业律师提出的防范策略,各方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实现科技成果的最大价值。在未来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持续加强法律意识,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