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争议解决观察(一)|股东知情权如何适用于上市公司
作者:王巍、刘思远等 时间:2025-02-28

作者:王巍、刘思远、赵枫、李晓燕、杜铭钊

 

上市公司不仅受到一般商事法律的调整,还受证券法及配套监管规范的限制,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对待投资者等特有价值目标要求。故一般的商事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时,往往因监管规范而衍生出特有的变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即为代表。本文作者拟基于实践观察,系列性讨论上市公司的这些特殊商事裁判规则。本文作为系列探讨的首篇,拟探讨新《公司法》大幅扩张的股东知情权,在上市公司的场景下应如何调整。

 

新《公司法》第110条:拓展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三项扩展

 

 

1. 知情权范围扩展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不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该问题在既往的讨论中一直存在巨大分歧,原《公司法解释四》制定时亦不断反复。而新《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明确规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大幅度扩展了知情权范围。

 

2. 知情权对象扩展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考虑到新《公司法》增加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以及“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当支配控制成立时,以知情权穿越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具有正当性”等原因,[1]新《公司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行使相同的知情权。

 

3. 知情权行使方式增加了“复制”

 

1993年《公司法》第110条和2005年《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对会计凭证、账册以外材料的知情权,仅限于“查阅”,而新法第110条将其扩展到“复制”。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效率、安全的双重困境

 

 

新《公司法》生效后,已有股东依据第110条向上市公司主张行使知情权。从笔者的经验看,这种行权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干扰可能包括:

 

1. 对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的干扰

 

以第110条下的“股东名册查阅权”为例,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名册没有与公司直接相关的信息,故股东名册的查阅权不受特别限制,《公司法》也未规定持股比例要求[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3条也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

 

但上市公司股东处于时时变动、且股东数量可能超过10万人[3],中国证监会及各交易所规则也仅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十大股东情况。实践中,上市公司并非实时掌握全体股东名册[4],一般是在上月最后1个交易日、本月10日、20日从登记机构处获得前200名股东信息和流通股前100名持有人信息。实践中,有部分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发生经营分歧时,通过持续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的方式施压,增加上市公司的应对成本。

 

2. 对上市公司经营安全的风险

 

根据第110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种查阅范围的扩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如下特定风险:

 

第一,公司竞争的风险。上市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不仅有财务信息,还能反映上市公司的业务合同乃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在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或者同业竞争时,知情权有可能成为“门口野蛮人”或竞争对手的工具。例如,“门口野蛮人”可能利用深层次的财务信息,配合恶意做空上市公司,压低收购成本。

 

第二,诉讼讹诈的风险。以证券虚假陈述为核心的证券集团诉讼,在《虚假陈述解释》取消行政措施和刑事措施前置后,近年来愈演愈烈。有法院已经关注到此类诉讼存在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甚至演变为滥诉工具的情况。[5]在不少近期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向上市公司索赔。[6]进一步扩大的知情权,可能成为证券诉讼集团恶意施压上市公司甚至诉讼讹诈的工具。

 

尤其需要指出,《公司法》第110条规定的知情权,可以穿透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进一步放大了前述风险。

 

《证券法》与《公司法》: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下是否还需适用公司法?

 

(一)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则的两种理解

 

 

新《公司法》生效后,对上市公司是否应适用《公司法》第110条存在分歧。因为《证券法》已经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股东和其他潜在投资者对必要信息的知悉和参与,强制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公司法》第110条第4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何关系?上市公司是否还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安排例如,李建伟教授即认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基本上依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查阅、复制权基本上无必要适用于上市公司。”[7]

 

支持前述观点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文义上可理解为,上市公司负有“法定”义务披露的信息,就是公开信息,《证券法》已经对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做了限缩。第二,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范,已经列举了各项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不属于法定披露范围的,即意味着相关信息不影响投资者决策。第三,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信息的关注不完全相同。其有证券投资属性,而非一般公司股东以股东分红或其他财产权为优先目标,其对公司治理等信息的关注、治理程度不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别法并不禁止一般法在未做规定时适用《证券法》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减少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成本,但并不降低投资者知情权的标准。如果一般公司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作为公司治理最完善形态的上市公司反而不能,缺乏法的正当性。

 

(二)司法裁判的主流意见:《公司法》的股东知情权仍应适用于上市公司

 

 

对《公司法》第110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院较为明确地认为,不能因为上市公司存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就限制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因为,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对象不仅包括股东,还有潜在投资者,其立法意旨与《公司法》对股东的保护不完全相同。且上市公司投资者如欲对上市公司及其经营层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仅依赖公开信息可能力有不逮,需要《公司法》的支持。[8]

 

而在实践中,涉及股东对上市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案例并不多,但现有案例基本都支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股东知情权属于并择而非互斥关系

 

例如,(2017)京03民终2000号案中,法院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途径之一。信息披露的公司材料与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材料在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因此,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排除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查阅权。”

 

(2018)皖0191民初4445号案中,法院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材料在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因此,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等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排除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查阅权。”

 

(三)监管机关目前态度:与司法意见保持一致

 

 

新《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前述文件仍在征求意见,最终稿或可能考虑本文提及的股东知情权对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安全的双重影响,有所调整。但从目前情况看,监管机关的态度与最高法院是一致的,《公司法》第110条适用于上市公司。

 

一种探讨:股东知情权即便可适用于上市公司,是否应当被限制?

 

本文认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意见,《公司法》第110条应当适用于上市公司,但这种适用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未来通过司法解释或监管规则,加以限制和调整。

 

(一)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决定部分知情权内容客观上可能无法行使

 

 

最为典型的即为股东名册查阅权。上市公司股份的强分散性及流动性,决定上市公司不可能实时、完整地向股东提供所有股东的名册。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这种客观上的限制。“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股票流通十分便利,投资人仅持有一股股票即可称为公司股东,如果不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作出相应限制,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滥诉,徒增公司运营成本及管理负担。”[9]且如前述,上市公司并非实时掌握全体股东名册,一般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才掌握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客观存在无法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二)《证券法》的强制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不实责任,决定部分知情权内容实质上不必要

 

 

一方面,《证券法》及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披露事项范围实质超出公司法规定,足以满足一般投资者需要。例如“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本就属于《证券法》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事项。至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实际上上市公司已经通过年度审计,向投资者和股东提供了进一步提炼和经第三方验证的信息产品。如果审计本身存在重大失误,一般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求偿,并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必要。事实上,如果某些信息不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范围内,可以推定,此类信息或对投资者决策并无影响,或已经通过其他更高质量的信息替代

 

另一方面,从股权价值实现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的实现受披露信息而非真实信息影响可能更大。“查阅权根源于股东财产权保护”[10],而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一般有“在市场价值法、公司盈利资本化法、账面资产法”。[11]”后两者计算方法指公司股权价值与公司实际经营及资产情况挂钩,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性和有价性,“公司盈利资本化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账面资产法不能准确反映公司资产和证券的现有价值”[12]。上市公司股票有其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即基于有效市场、公开披露信息等通过供需关系[13]确定。因此,即便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与披露信息存在出入,在虚假信息被揭露前,其股票价值不仅未受损害,反而因注入“虚假信息的泡沫”而虚增,此时上市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其财产权益维护不存在现实的必要性。

 

(三)需要考虑无限制的股东知情权可能引发的实质不公平问题

 

 

支持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考虑是上市公司股东可“监督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使查阅权获得更多财务信息”。[14]但客观情况是,对一般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基本没有“深究”的能力和动力《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责任也足以保护此类投资者。

 

真正可能需要在《证券法》外通过《公司法》进一步“深究”上市公司信息的,或是有资本运作需求、冀望谋取进一步信息优势的专业投资机构,或是希望通过进一步信息挑战现有控制权的内外部挑战者,或更有甚者是上市公司的竞争对手加之《公司法》规定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主体需要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刚好符合此类投资者的特征;此类主体都有强大的专业投资能力和信息分析能力,无需给予特别保护。

 

亦即,《公司法》第110条的知情权,本意是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但在实操中,真正享受这种信息优势的,多半不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反而可能因此在信息获取上陷于劣势,与立法本意相悖

 

几点探讨: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应当从哪些角度限制?

 

本文认为,讨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关联法律渊源。

 

(一)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则的两种理解

 

 

《公司法》本身已经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出了限制。除了不可降低标准的持股比例限制外,《公司法》第57条规定,如果股东拟查阅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公司可以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也规定了“不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而在此基础上:

 

1. 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分事项,均应具有“正当目的”

 

现有《公司法》只要求股东在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时具有“正当目的”,对其他资料如股东名册的查阅不做该要求。但是,本文认为,证券法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包括了一般投资者进行决策时需要的所有重大信息。如果某一股东需要行使《公司法》第110条的知情权,获取进一步信息,即意味着其获取信息有不同于一般投资者的目的例如,对一般股份公司“无害”或“无价值”的信息,如股东名册,在上市公司的场景下可能具有重大作用(例如观察其他股东增减持意愿、判断股价)。因此,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第110条的知情权,均应具有正当目的。

 

2. 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其具有“正当目的”

 

《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需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在上市公司的场合下,一方面,股东如希望行使知情权,其目的必然与一般投资者不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分散,上市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跟踪、举证某一股东的真实目的。因此,本文认为,对上市公司应当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如要求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查阅、复制其他公司材料,应由股东举证其目的正当这亦是学界的观点,有学者指出,“股东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不实需要查阅,则股东至少要指出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15]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结合证券法,增加特殊限制

 

 

1. 公开披露信息已经足以实现股东目的且股东未就其知情权行使提供合理性及必要性证据的,应允许上市公司拒绝股东进一步行使知情权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司法实践即已经通过“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方式可兹借鉴。例如(2021)沪02民终5583号案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在股东能够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法院经审慎审查后,可以有条件地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即法院可以审查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基于相同法理,如果股东所要求的信息或者其查阅目的,上市公司能证明通过公开披露信息足以推知或实现的,应允许上市公司拒绝。例如“股东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不实需要查阅,则股东至少要指出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16]

 

2. 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违反《证券法》公平披露要求的,应允许上市公司拒绝

 

《证券法》第86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该条相关联的是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限制。因此,如果股东要求查阅的内容属于公司依法尚未披露的材料,或者公司如果仅向该股东披露可能对其他股东造成严重信息不公平,应当允许上市公司拒绝向该特定股东披露。

 

例如,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并购,尚在前期商务接洽或尽职调查阶段,未到法定披露标准,但会计凭证或会计账簿可能会反映前述商务活动,使查阅股东能够合理预测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经营信息的,上市公司有权拒绝。

 

该要求在域外立法例下已有先例。例如,《北卡罗来纳州公司法》规定,当信息公开会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能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权检查或复制公司的账簿记录,也无权查阅、复制公司善意作出行为的相关信息[17]

 

3.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与其目的相关的部分

 

《公司法》第110条并没有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理论上,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数量众多,且包括众多敏感信息,因此,不应允许股东“泛泛”地行使知情权。

 

如前述,本文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举证其具有正当目的,相应的,其有权查阅的范围应仅限于与其目的相关、且公开披露信息无法涵盖的内容。例如,股东质疑上市公司高管与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其有权查阅的范围应仅限于该关联交易部分对应的会计凭证、账簿,而非所有财务信息。

 

(三)行使知情权还需综合考虑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

 

 

1. 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涉及其他股东、上市公司交易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上市公司配合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范围有待明确

 

与一般的股份公司不同,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涉及大量其他主体信息。例如,中小股东的持股情况,涉及其自身证券投资情况,如无法定披露要求,应属于其个人隐私,小股东有权拒绝向其他人披露,其受《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3条、第17条[18],个人信息的提供者在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告知且原则上应征得个人的同意。因此,如上市公司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查阅、复制上市公司名册,上市公司是否能够仅依据“履行法定义务”即豁免自身征得其他个人股东同意的义务?上市公司又应当如何告知其他个人股东?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的股东信息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仅名称、持股数量,还是包括股东名册记载的住所等全部信息),上述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明确。

 

又例如,上市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可能涉及与其他上市公司服务方、交易方的往来,亦会涉及其他服务方、交易方的商业秘密(如定价、质量标准、特有技术)等等,如无其他法定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同样可以拒绝披露涉及其他服务方、交易方信息的材料。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前述限制。

 

2. 上市公司应有权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

 

同样以股东名册查阅权为例,旧《公司法》下,股东名册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对象。但实践中,上市公司存在对该查阅请求存在不同做法:“CF公司”持原则不许查阅的观点,即“其他股东的持股和交易信息上市公司则须为其保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为遵循谨慎公平原则"[19]“AW公司”持允许查阅观点,投资者”向公司提供相关持股证明并发送到公司指定邮箱,经核实身份后将提供相关信息"[20];JH公司”持允许有条件查阅的观点,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受到保密义务的制衡.…查阅股东名册前,公司将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由股东自身(法人股东需盖公章)出县保密承诺函,明确股东的保密义务及泄密的责任与后果。"[21]本文认为,第三种的做法可兹参考。股东在向公司举证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后,公司应予配合,但可以要求查阅股东签署保密承诺函的方式尽可能规避自身的合规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涉及股东权利保护、证券交易公平以及公司经营效率与安全等多重价值的平衡与博弈,并非简单地适用《公司法》第110条即可解决。在当前上市公司治理及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特殊性尚未得到充分关注或单独讨论,现有规则亦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探讨之处。我们期待下一步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能够关注这些特殊问题,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处理思路,在裁判规则中做细化、特殊的处理。

 

 注释 

[1]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3页。

[2]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0页。

[3]例如,供销大集(股票代码:000564)最新股东户数为344000户、金龙鱼(股票代码:300999)最新股东户数为122604户、深科技(股票代码:000021)最新股东户数为195314户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本公司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册服务:(一)每月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证券总规模(其中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别计算股本,下同)统计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册。(二)发生证券初始登记或增发、配股、股份回购等证券规模变动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10名持有人名册。(三)发生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等明确规定需披露或报告的情况、发生股东大会、权益派发、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等公司行为、发生证券交易转让场所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册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5年2月11日网络首发,第145页。

[6]例如,在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主张,上市公司作为制药公司,没有披露国家2022年12月7日涉及疫情的最新政策,构成“重大遗漏”,并以此向上市公司索赔。

[7]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第478页。

[8]原文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要披露重大信息,这些信息也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是否因为上市公司存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就限制上市公司股东查阅权?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主要是作为监管手段来看待和运用的。公众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面向股东,还面向广大潜在投资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是监管视角下对一般投资者普遍保护的要求,股东既可以通过公司公开信息判断自己股票价值,也可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但是股东要提起代表诉讼,监督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使查阅权获得更多财务信息后才能够在诉讼时提供证据。因此,不宜再限制上市公司股东查阅权。”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4-505页。

[9]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04页。

[10]参见Randall S。 Thomas,通过扩大法定信息获取权限来改善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督,38 Arizona Law Review 331,第335-336页(1996)。

[11]郭锋:《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2]郭锋:《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3]参见缪因知:《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执法标准研究》,载《清华大学》2019年第6期。

[14]林一英:《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

[15]林一英:《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

[16]林一英:《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

[17]林一英:《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

[18]《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19]https://603129.irlianmeng.com/index/qa.html

[20]https://guba.eastmoney.com/news,002231,1376343329.html

[21]https://guba.eastmoney.com/news,600273,989135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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