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浅谈电竞选手与俱乐部的合同关系
作者:权葳 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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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瑞士轮阶段在柏林激战正酣,而就在全球总决赛开赛之前,一则关于“某电竞俱乐部中单选手因出境限制可能无法参加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的新闻在电竞圈引发了不小的风波和热烈的讨论。

 

事件起因系即将代表中国大陆地区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eague of Legends Pro League)出战全球总决赛的某俱乐部中单选手,因与前俱乐部的合同纠纷,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该前俱乐部向法院申请限制出境[1],导致其可能无法参加于2024年九月底至十一月初在柏林、巴黎、伦敦三城举办的2024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作为手握一个全球总决赛冠军和多个联赛冠军的明星中单选手,该选手的缺席无疑将对现俱乐部出征全球总决赛的战力造成重大减损。就在现俱乐部紧急向联盟申请,临时租借其他选手组队出征之际,该选手向法院提供了保证金解除了出境限制[2],赶上了前往总决赛的末班车。

 

由于该选手与前俱乐部的合同纠纷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暂无法从公开渠道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和争议焦点,关于该事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发了各种猜测和讨论,又一次让电竞俱乐部和选手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成为了关注焦点。

 

一、电子竞技——不容小觑的

“新生力量”

相较于传统竞技体育项目,电子竞技无疑是一股新生力量。自1996年中国大陆第一个对公众开放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投入运营起,我国电子游戏产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发展了起来。2003年11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宣布电子竞技成为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第99个正式体育项目,至今也不过二十余载。

 

虽为新生力量,但电子竞技的影响力和发展前景却不容小觑。特别是自2016年起,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手游产业的爆发、视频/直播平台的崛起、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电竞产业迎来了快速增长。现如今,我国企业日渐深入地参与到全球头部电子竞技游戏的研发制作和运营之中,同时在移动电竞游戏及赛事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并继续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在东南亚等地区举办的赛事影响力正在逐年扩大。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副秘书长、游戏工委秘书长、电竞工委主任委员唐贾军先生在2023年12月20日举办的“2023年度中国电竞产业年会大会”上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3](“《2023电竞产业报告》”),2023年,我国电子竞技用户规模为4.88亿人,产业收入为263.5亿元人民币。电子竞技在2023年9月首次以正式比赛项目亮相亚运赛场,首届奥林匹克电子竞技运动会将于2025年在沙特阿拉伯举办,必将进一步推动电竞产业的发展。

 

二、俱乐部与选手——难断是非的

“恩怨纠葛”

伴随电竞产业的飞速发展而来的不仅有大量资本的涌入、狂热粉丝的追捧、媒体舆论的关注、日益增长的收入,还有日渐频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而其中电竞俱乐部和电竞选手间的关系最为复杂,此间恩怨纠葛,是非难断。

 

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但当前业界对于该等合同的法律性质,即俱乐部与选手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复杂的综合性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而如何认定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的法律性质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争议的解决。

 

根据电竞产业的行业特点和市场实践,结合我们的业务经验并参考其他类似行业的惯例,我们认为,将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认定为综合了代理、居间、经纪等多重法律性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综合性合同更符合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实质,也更有利于阐释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和争议。进一步的,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合同,需要在设置合同条款时注意规避可能与劳动关系混淆的条款,如涉及俱乐部的劳动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规则、劳动记录和奖惩办法等。

 

三、是选手亦是主播——无法回避的

“双重身份”

根据《2023电竞产业报告》,我国2023年电子竞技产业收入中内容直播收入占比高达80.87%,而成为游戏主播也是职业电竞选手退役后除了担任教练和赛事解说之外的另一条重要的“再就业”途径。由于电竞选手不可避免地多了一重“网红主播”身份,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除了包含赛事相关约定外,也需要包含经纪公司与网红艺人之间惯常所需的条款约定。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电竞选手与俱乐部的合同中最需要关注的几点核心条款内容略作探讨。

 

参加比赛/训练条款

参加比赛及日常训练是电竞选手的职业日常,是电竞选手与俱乐部应在合同中约定的最基础事项,也是应当最大限度减少争议空间的条款之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手应参与的具体赛事,是否允许选手自行或由俱乐部组织参与其他赛事甚至是其他游戏,选手参与日常训练的时长及参与训练的内容,俱乐部如何决定和调整选手的参赛安排,参赛和训练需要遵守的制度和规则,俱乐部为选手提供的训练条件、训练环境、后勤保障等,均需要选手和俱乐部结合自身需求在合同中尽可能予以明确约定。

合同期限及转会/解约条款

不同于传统竞技体育项目,电竞选手的职业周期较短[4]且竞技水平可能波动较大,因此,电竞选手和俱乐部倾向于以特定赛季为周期(一般为1-2个赛季)签署合同,而非签署长期合同,为双方提供更灵活的调整空间。赛季结束后,俱乐部可以结合其当赛季的表现及下一赛季的计划重新挑选、组合适合的选手阵容,而选手也可以根据个人的职业规划选择更合适的俱乐部,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参赛机会和更高的收入待遇。而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是否享有优先续约权,以及享有优先续约权的具体条件如何,双方亦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与合同期限相关的另一核心条款为转会/解约条款。除了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5]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俱乐部和选手各自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包括选手转会、解约金等条款)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各相关事项的处置方式,亦是关系到俱乐部和选手切身利益的必备重要条款。此外,由于俱乐部培养电竞选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在选手转会时要求获得一笔转会费已是电竞行业的惯例。选手的转会费绝非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各方基于选手的竞技水平、年龄、合同剩余年限、商业价值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博弈的结果。

商务经纪条款

电竞选手的价值远不止其参加比赛为俱乐部取得的成绩,直播收入、赞助收入、品牌代言收入均为俱乐部和选手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俱乐部为选手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的经纪运营、最大限度挖掘选手的商业价值符合双方的利益。俱乐部往往会在与选手签署合同时取得选手商务经纪的独占性代理权,即在合同有效期间,俱乐部有权独占性地为选手安排各类商务活动,选手应当予以配合。为避免争议,需要在合同中对商务活动的边界、选择、确认、参与等决策与执行流程,以及宣传推广资源的投入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也要关注电竞选手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期限和俱乐部签署的关于选手的商务合同合作期限的同一性问题。实践中就曾发生过某电竞选手因其俱乐部代表其签署的与平台的独家直播合同未到期且无法解除而导致其无法转会至其他俱乐部的情形。

收入及结算条款

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选手的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奖金和其他奖励自不待言,基于电竞行业的特性和前述商务合作条款,直播、代言等商务活动产生的收入的分配和结算亦是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包括分配基数是商务活动合同取得的收入还是从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具体的分配比例、结算周期、税费扣缴、选手是否有委托第三方核查和审计与结算相关的合同、票据、付款凭证等数据和文件的权利等,均需要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账号及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电竞选手使用的账号通常包括游戏账号和社交媒体账号。根据目前的行业惯例,电竞赛事主办方会向参赛选手提供比赛专用账号,而选手的个人游戏账号由选手个人注册、使用,俱乐部通常不会参与选手个人游戏账号的使用和运营。就社交媒体账号,提供账号及服务的平台通常会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注册账号取得账号的使用权及相关财产性权益。电竞选手作为网红主播和公众人物,其社交媒体账号亦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且出于宣传推广和商业价值最大化之需要,该等社交媒体账号可能由俱乐部及选手共同运营,包括由专业的团队协助选手制作、管理、发布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流推广等。因此,合同中需要对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账号的运营和管理权限、在选手离开俱乐部时账号以及账号中发布内容的处置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与选手相关的文字作品、摄影/美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视听作品等各种内容,也会涉及选手的姓名(包括本名和职业ID、社交媒体账号ID)、肖像、声音,以及俱乐部的名称、商标、品牌、logo等的使用。由俱乐部制作并发布在俱乐部官方账号的内容的知识产权通常归俱乐部所有,但俱乐部投入创制作的发布在选手个人账号的内容,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俱乐部和选手各自的使用权限及限制、就各自拥有的权利给予对方的授权、选手离开俱乐部后已发布的内容双方是否可以在其各自账号上继续保留和如何继续使用等,均需要在合同中逐一明确约定。

言行规范条款

除了作为电竞选手需要遵守赛事相关行为规范外,作为公众人物,电竞选手和俱乐部(包括俱乐部工作人员)亦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起到良好的模范引领作用。如果选手或俱乐部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或道德规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发表不当言论、假赛等),均有可能影响后续的参赛、运营、收益,甚至有可能直接影响选手及/或俱乐部的职业生涯及未来发展。实践中也不乏因发表不当言论、假赛等被平台禁言、被赛事主办方禁赛、被处以罚款的案例。因此,双方均需要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必要的条款约束双方的言行,并约定存在不当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剧、各类长/短视频(包括直播)、游戏、竞技体育,通过这些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娱乐消遣活动,我们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享受乐趣,寻求慰藉。而结合了竞技属性和娱乐属性的电子竞技项目,也早已在竞技体育和文娱活动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不可或缺,未来可期。随着电竞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各从业主体之间合作模式的多元化、复杂化必然也会引发更多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参与,为保护参与电竞产业的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笔者和团队也将持续关注电竞产业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发展、业务实践,继续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9月1日发布,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发布并实施)第94条,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1987年3月10日发布并实施)第二条,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执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3]根据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2023年度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为首个官方主体发布的关于电竞产业的行业年度报告。

[4]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于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一条,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为积极响应国家前述政策号召,国内各大电竞赛事在选手参赛年龄方面进行了调整,电竞选手必须年满18周岁方可参赛。因此虽然因具体游戏项目而略有不同,但通常电竞选手的职业生涯巅峰期为18岁至25岁左右,甚至部分电竞项目选手的竞技状态在22、23岁之后便可能开始下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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