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行业政策简析及关注要点探讨(二):医养结合
作者:赵博嘉、郑泽悦 时间:2024-04-19

 

一、医养结合产业主要政策介绍

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提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政策体系,并确定了首批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等14地纳入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了长护险的试点范围。

 

至此,长护险试点已几乎涵盖全国所有省份并初步形成了长护险政策体系,长护险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参保对象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一定年龄以上上述参保人员;(2)资金筹集方式:按医保缴费基数/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平均养老金/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按定额缴纳;(3)享受长护险待遇范围:评估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但一般附有限定条件,如失能/失智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达到一定等级,一定年龄以上,医保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4)服务形式: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日间照护,少数试点地区还允许居家照护中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相关照护服务;(5)结算限额及标准:按照服务形式、评估等级不同,相应确立服务价格、服务次数及时长、报销费用类型及比例、支付上限等,部分试点城市报销费用类型除包括常规的照护费用外,还包括医疗服务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6)定点护理机构准入护理员要求:护理员与床位数达到一定配置比例,护理员需要参加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以成都市长护险具体政策为例:

参保对象范围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资金筹集方式

城镇职工

 

(1)个人账户划转标准

 

40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护险基金。

 

40岁以上未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护险基金。

 

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入长护险基金。

 

(2)统筹基金划转标准

 

单位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划入长护险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划转。

 

(3)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01%比例,实行年度补助。

 

城乡居民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自2023年起,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享受长护险待遇范围

连续参加长护险2年,并处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内的,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即失能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二级、中度失能三级和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

服务形式

▶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

结算限额及标准

居家护理

 

(1)基础护理服务

 

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护理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由长护险基金实行定额支付。

 

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288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574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86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5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437元/月/人;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

 

(2)专业护理服务

 

专业护理服务待遇根据失能等级不同,由长护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

 

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10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100元/次。

 

机构护理

 

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其相关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

 

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6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1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5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2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2,796元/月/人。

定点护理机构准入护理员要求

▶入住类定点护理机构,设立长期护理专区,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护床比不低于1:4。

 

▶具备执业资质的护士以及行政部门(或授权第三方机构)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护理员。

 

在上述长护险政策支持下,医养结合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将以康复、老年病等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与以照护为主的养老服务深度结合的医养结合企业。笔者基于过往项目经验,简要分析医养结合企业法律监管关注要点,以期为医养结合企业或相关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医养结合企业法律监管关注要点

1

资质及业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1)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运作

 

长护险收入是医养结合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因而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运作是医养结合产业的监管关注要点,因此,需要比照长护险制度试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逐一落实相关要求。

 

在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方面,除常规的运营期限、场地及系统要求等,一般各地区卫生主管部门还对护理员用工形式、配比、资质等作出具体要求:

 

用工形式方面:部分地区要求申报护理服务机构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部分地区允许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实践中,为降低用工成本、增强用工灵活性,部分医养结合企业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护理员的用工形式是否会影响申报护理服务机构,并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控制非全日制用工占比。

 

配比方面:根据提供的服务形式为居家照护或机构照护等,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对护理员数量或数量与床位等比例有不同要求。此外,视运营实体的医疗机构类型,其医疗机构准入或年检本身也会对注册护士与护理员配比、护理员数量等作出要求,医养结合企业需要注意应同时满足上述配比要求。

 

资质方面:护理员一般需要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部分地区还会特别要求护理员应自入职护理机构日起由本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长护险内部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运作方面,监管关注要点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运作的监管关注要点在管理思路上存在部分重合,如关注是否存在将非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是否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是否未按规定收取参保人自负费用。

 

此外,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关注要点还包括,是否存在医保住院患者混住在养老机构,是否在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长护险结算,是否将不存在实际医疗需求的长期护理病人交替转为住院医疗床位,是否按照服务计划开展服务或按规定进行服务确认、打卡。

 

如医养结合企业出现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或运作方面的问题,可能会被主管部门不予认定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已经认定为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可能会被主管部门约谈整改、退回长护险资金、暂停新增受理服务对象或中止/终止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

 

(2)运营合作合同

 

除以自有房屋或租赁房屋提供医养服务外,部分医养结合企业还与政府以公建民营等合作方式提供医养服务,合作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医养结合企业会与政府签订运营合作合同,其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应优先满足本地户籍老人或在本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外地户籍老人入住需求,或为特定人群预留或提供一定比例的床位;

 

▶床位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一定期限内,实现入住率指标,评定为示范性机构或达到特定的建设要求。

 

此外,部分地区政府还要求在合作期限内,每1或5年续签一次合同,如续签合同前医养结合企业存在违法违约行为或经政府考核不合格,政府均有权要求不再续签合同。

 

因此,在运营合作合同履行期间,应特别关注运营合作合同设定条件的达成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并可能致使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或不予续签,是否对其项目开展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2

以闲置建筑用于经营的法律风险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2016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规定,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但实践中,各地区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程序略有差异,部分地区规划主管部门认为,五年内暂不需办理功能变更手续,仅需告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地区规划主管部门则认为,五年内暂不需办理功能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会出具文件确认其同意使用相关建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超过五年的,仍需依法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或再次由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确认其同意继续使用相关建筑作为养老服务设施。

 

因此,如以闲置建筑用于提供医养服务,应结合民政、规划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参考实际使用年限,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因应办理变更而未办理,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结语

随着重度老龄化社会逼近,各地区陆续推出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等政策的配套落地规定,逐步探索出一条扶持医养结合产业发展的道路。

 

但部分配套落地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模糊地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医养结合企业或相关投资者对涉及上述监管关注要点的行为持谨慎态度,并持续关注监管态度及实践操作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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