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明皓 骆嘉昀 唐磬


执法案例
1.香港证监会:向某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授出两年的取消资格令
2024年2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其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某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A先生的取消资格令。根据法庭命令,未经法庭许可,A先生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或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该上市公司或香港任何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两年。
案件事实
经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上市公司在没有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况下,为其大股东和其他人士的银行贷款提供了合共约人民币53.49亿元的多项存款质押。最终,价值人民币17.88亿元的存款质押在贷款违约后被银行扣留,其余则获解除。这些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导致该上市公司相关财政年度的年报及中报包含虚假及具误导成分。
违规事项
香港证监会指出,在上述交易中,A先生没有确认该上市公司的存款是否被质押了给银行,亦没有监察该上市公司的财政状况。即使在该上市公司的核数师和调查人员发现未披露的存款质押后,A先生也没有对事件进行跟进。此外,A先生没有确保或核实上市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它公告的准确性,也没有确保上市公司妥善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披露规定。因此,A先生作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严重怠于履职。
另外,该上市公司的三名前董事亦曾参与及/或知道这些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截至目前,香港证监会针对该三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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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未遵守内部监控的某上市公司三名现任董事
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有关责任包括(i)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及(ii)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2024年2月20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的三名现任董事(即B先生、C先生、D女士)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完成指定时长的培训。详情如下:
案件事实
2016年2月,该上市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甲公司”)面临现金流困难。B先生作为当时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同时也是甲公司的董事,提议由乙公司代表甲公司筹集资金。乙公司由B先生及其妻子D女士私有,不属于该上市公司的集团。在代表甲公司向某贷款人(“贷款人”)进行一轮借款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旧困难,B先生在和C先生讨论后决定为甲公司争取进一步贷款。
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乙公司从贷款人处又获得了人民币3亿多元贷款,但甲公司只能偿还其中一部分,随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贷款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协商过程中贷款人提出了收取年利率为24%的违约利息作为延期还款的条件,甲公司不同意,要求进一步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于2017年期间未向贷款人进行还款。2018年初,贷款人派收债人去甲公司讨要欠款,B先生在未通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贷款人要求的违约利息,由乙公司代表甲公司向贷款人偿还剩余欠款本息。然而甲公司后只向乙公司偿还了本金,但未偿还违约利息。
财务总监C先生按B先生的建议,基于乙公司将和贷款人协商以令贷款人退还其已收到的违约利息,在财务报表中将上述乙公司支付给贷款人的违约利息列为“其他应收款项”,但这种依据并不充分清晰,也无法解释为何该上市公司相信其能够从贷款人处收回有关金额。最终,于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记录了人民币4900万的“其他应收款项”减值亏损。
三名董事没有将贷款或贷款人的违约利息要求告知其他董事会成员。定期供董事会传阅的更新资讯中也没有包含任何有关贷款的资料。此外,甲、乙公司也并没有保留贷款协议的副本。该上市公司截至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也没有反映有关贷款。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B先生、C先生、D女士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贷款事项,B先生亦未能避免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
(1)该三名董事订立贷款或知悉相关贷款,却未将贷款提呈董事会以作审议及批准。他们未能确保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得以遵守,也未有妥善保留贷款的文件。
(2)B先生未能避免其作为该上市公司董事及乙公司拥有人的利益冲突,没有将贷款人的违约利息要求告知董事会,并在未有报告董事会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违约利息。该上市公司因此无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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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前主席展开法律程序并为投资者寻求赔偿
2024年2月2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其在原讼法庭对某上市公司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E先生及另外20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起诉其涉嫌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内操纵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法庭作出多项命令,以便在法庭裁定各被告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情况下,使受影响的对手方恢复交易前的状况,以及限制各被告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资产,并同时确保有足够的资产以履行有关的回复原状令。
香港证监会早前向共计17家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将各被告的资产冻结,并禁止有关经纪行在未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在其客户帐户内持有的若干资产,而该等帐户与涉嫌市场操纵该上市公司股份有关。截至目前,有关的限制通知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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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未尽披露义务的某上市公司及谴责其前董事
上市申请人须提供充足及准确资料,以使投资者能够对发行人及寻求上市的证券作出知情评估。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确保于招股章程中的披露(包括有关资金用途、财务资料及风险)准确完备及不存在误导。
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某上市公司,以及公开谴责其前董事F先生并向他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若F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损害投资者权益)。该上市公司和F先生均同意和解,其承认违规事项并接受上市委员会的制裁。
案件事实
该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临近上市前,该上市公司动用很大一部分资金提供三笔无抵押贷款(“有关贷款”)和认购一笔以账面债务作为抵押的贷款票据(统称为“相关交易”),有关贷款于2020年12月30日到期。
F先生是当时该公司的主席兼执行董事,代表该上市公司订立相关交易并授出有关贷款,F先生只对借款人及贷款票据发行人进行了基本的尽职调查,并没有按照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寻求董事会批准,亦没有咨询该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有关贷款规模庞大,令上市公司承受信贷风险及违约风险,但该上市公司却没有在招股章程中披露。该上市公司其后就应收贷款及贷款票据分别作出约人民币1亿元及约人民币6,000万的全数亏损拨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审期间,审计师注意到有关贷款已经逾期且没有还款,于是要求董事会进行独立调查,因此该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刊发2020年的年度报告和业绩以及2021年的中期报告及业绩。
2021年3月,F先生寻求董事会批准一份认沽期权协议,根据这份协议,该上市公司将有义务支付最多1.5亿港元从卖方购回上市公司股份。但F先生并不认识协议中的卖方,也没有对卖方进行背景和信贷评估。认沽期权协议草稿是由第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准备。董事会拒绝通过该认沽期权协议。
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裁定:
(1)该上市公司未及时刊发有关业绩及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
(2)该上市公司没有在招股章程内提供充足、真实及准确的资料。在此案中,有关贷款及潜在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上市公司能否应对日后的现金需要有重大影响,但上市公司却未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招股章程的资料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完整,且有误导成份,违反了《上市规则》。
(3)F先生未在批准相关交易时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有关贷款无抵押并且利率大幅低于上市公司向其自身贷款人支付的平均利率,F先生未能解释有关贷款的商业依据,且没有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另外,在第一笔贷款已违约的情况下,F先生仍促使上市公司与该贷款的借款人订立认购贷款票据协议,且该份贷款票据的抵押并未落实。
(4)F先生并未尽力促使该上市公司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他没有遵循内控政策寻求董事会批准并确保董事会恰当审议有关交易及披露,也没有咨询合规顾问。F先生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该公司延迟刊发有关业绩和定期报告。
(5)F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认沽期权协议时,没有对卖方进行任何背景和信贷评估,未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香港联交所针对该上市公司纪律行动的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香港联交所针对F先生纪律行动的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5.香港证监会:暂停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
2024年2月14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其已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指示香港联交所,自2024年2月14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上市公司A及上市公司B的股份交易。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9日,上市公司A及上市公司B的一项主要资产发生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即以1.16亿美元出售在俄罗斯的资产,该项主要资产在所有关键时间均由上市公司B透过其持有77.5%股权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
违规事项
(1)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符合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及获上述两家公司股东批准的规定。由于上市公司A的控制权在2022年5月转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E条,任何重大出售事项在控制权转手起计36个月内均受到限制,除非在控制权转手后上市公司余下部分业务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2)香港证监会认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完成后,该两家上市公司的业务未必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的地位。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该两家上市公司未必会被视为适合上市。
(3)该两家上市公司须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的注释7咨讯执行人员的意见,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包括须就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获得出席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以及反对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
香港证监会认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并未符合上述规定。特别是,与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有关的买卖协议已经订立,而出售事项的完成并不取决于要获得所需的股东的批准。
香港证监会已要求该两家上市公司承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获得股东批准后方会作实,并会完全遵守相关规则及规例。然而,该两家上市公司均没有回应香港证监会。截至目前,香港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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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香港证监会:推出两项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和估算工具
2024年2月21日,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与香港科技大学推出了两款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和估算工具,以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汇报。
这两款新工具位于督导小组网站上,可供公众免费访问,包括:
(1)一款计算工具,可帮助用户(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活动水平计算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一款估算工具,可帮助用户(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其投资或贷款对象的数据有限的情况下,估算该等实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这两项新工具通过清晰披露的方法论和数据来源,将提升实体经济中与可持续性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及其质量,并支持私营机构的减碳工作。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这些新工具为本地市场而设置,并且具备用户友好的界面。它们不仅参考了广泛采用的国际标准,还在计算和估算模型中融入了香港和内地的元素和数据。她鼓励市场参与者利用这些工具来改善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模式,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有关督导小组推出两项新工具的新闻稿全文可登陆香港证监会官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