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本次发起针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BEVs的反补贴调查,与欧盟针对中国产品的众多反补贴调查有相同之处,即最终皆须证明中国大陆有关出口生产企业存在补贴,欧盟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性损害、损害威胁或成长阻碍(统称损害, Injury),此种补贴与此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征收反补贴税符合欧盟共同体利益(Community Interest)。这里的每项标准并非泛泛而谈,而是皆有具体所指,并且很多细节在欧洲法院和WTO打过官司,含义对专业化律师而言,相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但欧盟本次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也存在两个特别之处,值得关注。
首先,欧盟本次反补贴调查不是基于欧盟盟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的申请而发起的,而是欧委会主动发起的。
通常欧委会(及很多国家主管机关)都是基于国内产业的投诉/申请而发起反补贴调查。而本次欧委会主动发起调查,原因可能是欧委会基于政治考量,急于启动调查,等不及欧盟BEVs同类产品产业准备和提交完整的反补贴调查申请。
从技术角度考虑,要准备和提交完整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欧盟有关企业或企业联盟可能需要聘请专家律师团队并花费很长时间收集、整理、分析和写就有关资料。最要命的是,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的企业或企业联盟,在提交反补贴调查申请时,得证明自己能代表欧盟盟内产业。
而根据有关新闻报道,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部,德国和法国的电动汽车生产商对申请本次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意见就可能不同。而反补贴申请企业或企业联盟,如果都不能证明自己至少代表欧盟25%的BEVs产量,就不具备申请反补贴调查的资格;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至少代表欧盟50%的BEVs产量,就得调查欧盟其他BEVs生产商对提起反补贴调查的意见,结果就可能被反对声扑灭提起申请的资格。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技术原因,欧委会才仓促决定,立即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其次,欧盟本次反补贴调查是在欧盟没有发起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发起的。
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地区原先不对中国大陆这样他们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但自2004年加拿大率先对中国大陆烧烤架发起反补贴调查后,美国、欧盟等纷纷发起对中国大陆产品的反补贴调查。通常来说,欧盟在发起对中国大陆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时,同时发起发补贴调查,或者稍后即发起反补贴调查。而本次欧盟却在没有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BEVs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先行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欧盟这个特别举动并不代表欧盟不会对中国大陆的BEVs发起反倾销调查了。实际上,中国大陆有关企业现在就应该立即准备应对欧盟可能对BEVs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欧盟本次先行发起反补贴调查很可能是因为以下技术原因造成的: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有所不同,应该说更加复杂。这是因为欧盟现在已经采用美国式替代国方法,来调查和计算原产自中国大陆的有关产品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这种替代国方法的核心是分析涉案产品的“生产要素”,寻找一个合适的第三国(本案中可能是韩国、墨西哥之类),收集他们有关企业的成本数据,然后在考虑中国大陆有关企业的有关数据的情况下,虚拟中国大陆有关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最后计算出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
从上面说明中即可看出,虽然通过反倾销调查可能计算出更高税率,但是相较于反补贴调查,欧盟方面需要准备更多资料,投入更多人力物力,才能完成反倾销的发起和调查工作。尤其是,在没有欧盟企业或企业联盟准备初步资料、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情况下,欧委会要尽快或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非常大。
可能正因为如此,欧盟本次先行主动发起发补贴调查,而没有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但也正因为如此,欧盟随时还可能再发起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