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哪国快?
作者:赵烨 贾博 时间:2023-11-02

 

本文首发于律商视点,经授权转载。

 

长期以来,专利侵权诉讼一直以审理周期较长而著称,尤其是更为复杂的SEP(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这给当事人的案件管理能力提出了考验,同时对于跨国平行诉讼的选择和谈判进展的把控也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根据最新公开数据和国际文献,对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周期进行了整理,包括域外送达的时间,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周期

 

(一)中国

 

中国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笔者于2023年10月30日使用商业法律数据库,对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三年间,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书进行检索,共得到373件搜索结果。其中,可以获知审理周期的案件共318件。统计结果显示,审理周期在365天以上的有124件,占比39%;181-365天的有99件,占比31.13%;91-180天的有67件,占比21.07%;31-90天的有25件,占比7.86%;16-30天的有3件,占比0.94%。

 

图1 全部检索结果的审结周期图

 

图2 案件数量各地占比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规定为六个月,但在近三年内,有超过70%的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仅不到30%的案件能够按时完成审理。考虑到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这一现象在中国各地法院中普遍存在。

 

图3 广东法院

图4 北京法院

图5 浙江法院

图6 山东法院

 

看到这组数据笔者不禁提出疑问,纵观全球,中国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况是否特殊?是否落后于其他主要法域的审判实践?答案是否定的。专利侵权案件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法域的法院,都毫无疑问的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相关最新数据,各法域一审结案时间普遍都在立案后约18个月。

 

(二)其他主要法域

 

在其他主要法域,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备受关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今年最新发布的《面向法官的专利案件管理国际指南(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1],各主要法域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结案时间普遍在18个月左右。

 

图7 WIPO:《面向法官的专利案件管理国际指南》

 

德国,对于没有中止的侵权诉讼,侵权诉讼会相对迅速,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各地区法院当前的工作量,一审判决将在8至20个月内作出。截至2021年10月,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未决案件预计将在12至20个月内作出一审裁决,曼海姆地区法院未决案件将在8至18个月内作出一审裁决,慕尼黑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预计将在8至20个月内作出一审裁决[2]

 

印度, 2015 年印度《商业法院法》规定了所有类型诉讼的强制性审限,并且印度最高法院在SCG Contracts India Pvt. Ltd诉 KS Chamankar Infrastructure Pvt. Ltd案中进一步确认了相应审限的强制性。根据《商业法院法》,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的结案时间应当为405天(约13.5个月),经过延长后最长不超过525天(约17.5个月)[3]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在2021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持续时间(从立案到最终判决)为15.2个月[4]。根据更新后的2022年数据,一审的审理期限与2021年相同平均为15.2个月[5]

 

韩国,法院受理的所有专利案件中有三分之一都属于涉外案件[6]。对于仅寻求永久禁令(无损害赔偿)的诉讼,地区法院通常会在诉讼开始后约8至12个月内作出裁决;对于同时提出禁令和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通常需要额外的举证和质证,并且通常比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大约12-18个月[7]

 

英国,如果被告在英国的管辖范围内,原告必须在向法院起诉后4个月内向被告送达诉状等材料;如果被告在英国的管辖范围外,则应在6个月内向被告送达[8]。英格兰和威尔士专利法院还曾明确表示,专利侵权索赔的审判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12个月内进行。实践中,法院会在12至15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9]

 

美国,根据国际知名数据库Lex Machina发布的《2023年专利诉讼报告(Patent Litigation Report 2023)》,对于2020年至2022年三年期间审结的所有取得简易判决的专利案件(不包括仿制药专利案件),审理周期中位数略超两年[10]

 

图8 美国专利诉讼取得简易判决时间统计图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运行。《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定(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要求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安排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的6周内作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定。因此,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一个有效的裁定通常会在立案之日起14个月作出[11]

 

图9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程序时间轴[12]

 

通过以上整理和对比可知,无论是中国还是各主要法域,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结案时间普遍均在立案后12-18个月之间,只有个别国家可能会经常突破两年甚至三年的情况。

 

二、涉外专利诉讼中的跨境送达

就涉外专利诉讼而言,除了审理周期需要把控外,送达耗费的时间同样需要提前考虑。合理的送达时间通常是能够被各方所接受的,但超过合理的限度,比如超过三个月(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期间)的涉外送达,显然会打破制度设定的平衡,给一方甚至是双方造成程序上的不利影响。

 

(一)中国

 

关于中国域外送达的周期,我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没有公开披露过相应数据。但是,根据一些法学专家的研究成果以及律师的实践经验,中国对外送达的周期还有提速的空间。

 

向明华教授于2012年撰写的题为《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的文章,从送达成功率和送达时间两个角度,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的相关数据,对我国早期的涉外送达情况进行了介绍[13]。广东高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试点高级法院之一,可以依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根据向明华教授文章披露的数据,自2009年至2011年6月,广东高院办理通过海牙公约途径、外交途径和双边条约途经送达涉外文书1287件,涉及二十多个国家。就送达成功率而言,自国内向国外送达的成功率高达66.8%;自国外向国内送达的成功率达59.8%。其中2011年办理送达533件,送达成功率达68.2%。就送达时间而言,国内向国外送达的,平均耗时74天,如送往加拿大、美国的,分别为166、168天;国外向国内送达的平均耗时48天,最快的为5天,最慢的为134天。

 

上述数据,与一些涉外律师的认知大体相符。Procopio Cory Hargreaves & Savitch LLP的合伙人Laurence R. Phillips及律师Lianlian Wu 在2021年撰写的名为Catch Me If You Can: Serving A China-Based Defendant in Cross-Border Litigation的文章[14]中称,“中国的司法部曾经表示,执行请求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实际上,由于积压,一些送达请求已经悬而未决长达两年之久。”

 

(二)其他法域

 

《海牙送达公约》提供了目前最为通行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途径。对公约中最有特色的中央机关途径送达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笔者此前的文章《如何把握海牙中央机关途径送达的节奏》。根据海牙国际私法协会公开的统计数据,75%的海牙送达请求都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被履行[15]。相较于三到六个月,甚至是两年的时间,两个月的周期相对来说显然更为合理。

 

对于上述两个月的海牙送达平均周期,可以从另外一些渠道得到印证。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中央机关美国司法部或是执行主体ABC Legal Service公司虽然也没有公开过有关送达周期的统计数据。但加州法院官网上公开的Levitt and Quinn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报告[16]总结了从美国向世界主要国家进行海牙送达的信息,该份报告中披露了向同为海牙送达公约协议国加拿大送达的时限。由于各省的不同情况,向加拿大海牙送达普遍在四周内就可以完成,只有安大略省所需时间最长可能达到六周。可见,美加两国之间通过海牙协议送达的平均时间甚至比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披露的两个月的周期更短。

 

图10 美国向加拿大各州海牙送达的平均时间

 

针对送达的问题,包括与送达类似的授权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的问题,在我国近期的一系列制度调整当中均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例如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送达制度的调整,以及我国于今年年初加入,2023年11月7日起生效实施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得到提速,使得我国法院更加符合全球知识产权审判高地的定位。

 

综上,本文旨在帮助本领域内专业人员了解我国和世界其他主要法域专利案件审判周期的最新数据,帮助有关企业更从容的管理好分布在各法域的平行诉讼。

 

 注释 

 

[1] https://www.wipo.int/patent-judicial-guide/en.

[2]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5 Germany, P192.

[3]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6 India, P269.

[4]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7 Japan, P307.

[5] https://www.ip.courts.go.jp/eng/vc-files/eng/2023/e-zenkokuchisai.pdf.

[6]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8 Republic of Korea, P355.

[7]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8 Republic of Korea, P367.

[8]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9 United Kingdom, P409.

[9] WIPO: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Chapter 9 United Kingdom, P411.

[10]  https://pages.lexmachina.com/2023PatentReport_LP.html.

[11]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rop_en_25_july_2022_final_consolidated_published_on_website.pdf.

[12] 图片来源:https://www.taylorwessing.com/en/insights-and-events/insights/2022/09/the-challenging-timeline-of-patent-infringement-proceedings-before-the-unified-patent-court.

[13] 向明华,《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载《法学家》,2012年第06期。

[14]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27053ae-baf0-498a-8c1d-6dbf0ef1d86d.

[15]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pecialised-sections/service.

[16] https://www.courts.ca.gov/partners/documents/ea_LevittQuinnGuid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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