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中程序性规则的运用
作者:喻鑫 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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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有句名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同证据在法官心中,其证据的效力往往不同。不同于欧美法庭看重证人证言,在中国法庭,书证的客观性和受认可度远高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局限性,一是作为一种主观描述与表达,其客观性远不如物证、书证等,二是证人证言往往易受主观感情、表达能力、记忆偏差等因素影响,因此其真实性易受质疑,证明效力弱。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人往往是单位的员工。法院会认为证人与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保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弱。

但很多复杂的案子,其处理难点就在于证据。当书证物证不全,挖掘案件里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就显得格外重要。证人证言广泛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裁审程序适用普遍。准确运用证人证言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本文旨在解析劳动争议中有关举证过程中涉及的程序规则,内容从申请证人出庭和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两个方面展开。

 

一、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性规则解析

 

证人证言在劳动争议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有效的证人证言有时甚至能在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如何用好证人证言,依赖律师和法官的专业能力。笔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一起典型案例,员工通过高价签合同,低价找其他公司完成服务,中间的差价由舞弊的三个人分配。案涉人员非常谨慎,所有资金往来都是现金,且不留下书面的痕迹。在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仅凭通话录音无法证明舞弊行为。因此,在一审阶段,律师优化了诉讼策略,申请很多证人出庭以佐证案件的关键信息和证据,充分发挥证人在揭示案件真相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有一个关键证据是案涉人员与知情人的电话沟通录音,该录音内容能直接证明案涉人员知悉并参与舞弊行为,但因为沟通过程隐晦,且录音不全,所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申请电话沟通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庭解释电话沟通录音的内容和疑点,最终大大提高了法官对于通话录音的认可度。本案因律师在诉讼策略的优化方面增加了证人出庭的环节,是本案反败为胜的关键。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败诉的原因在于律师提交的证据在法官和仲裁员心中没有形成高度盖然性,因此运用证人证言来还原案件事实,增加证据的认可度非常重要。下文对申请证人出庭的规则进行详述:

 

(一)

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及形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的规定:“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在劳动仲裁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

申请证人出庭的审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民法院准许证⼈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关,或者没有通知证⼈出庭作证必要的,⼈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的申请。”

这一法律条文,揭示出证人出庭的申请理由很重要。通常而言,律师在实务中会这么操作:首先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同时律师可以提供一份证人证言,写明要证明的事项,并把证人证言编入证据目录。证人证言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好的效果。所以根据实操经验,我们可以将证人证言编入证据目录中。

 

(三)

庭前辅导建议

 

一般而言,对证人应当进行适当的庭前辅导,从而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庭前辅导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1)独立判断证人证词是否真实、可信。在提交书面证词、决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前,律师应当对证人是否诚实、证言是否真实可靠进行独立判断,这需要通过了解证人背景、和证人面谈等手段进行一般性了解,也需要通过对证人证词提出挑战来进行核验。特别是,律师应当考虑从法官、对方当事人角度分析事实和问题,找出证人证词中可能逻辑断裂、信息缺失或存在内部不一致的疑问点,反复挑战证人和证言,对证人进行压力测试,从而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实,也给证人解释和澄清一些疑问的机会。

(2)帮助证人了解作证的规则,特别要强调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实践中,很多证人由于本身是利害关系人,或者错误地认为应当”帮助“公司或同事,或者出于其他动机,可能隐瞒乃至歪曲部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此,必须对证人予以正确引导,确保证人了解庭审作证的规则和伪证的后果。

(3)引导证人梳理事件脉络、抓住重点,提高证言的相关性、逻辑性。很多证人往往是第一次出庭作证,庭审发言容易东拉西扯,没有重点和逻辑,导致仲裁员、法官很难理解其发言内容,而且可能失去对证人的信任。因此,庭前辅导要帮助证人提高发言的相关性、逻辑性,提高庭审发言效果。

 

(四)

无法出庭的情形以及法律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有: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实践中,证人一旦不能出庭,法官一般不予采信证人证言,所以在证人难以出庭的情况,为了尽可能保证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律师也可以尝试争取让法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单独询问证人。此外,为了减少证人在远程作证时独面法官的心理压力,建议提前和法官及证人沟通,让证人在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作证,这样可以使证人更加放松,减少紧张感,有助于证人提供更加准确和完整的证言。

 

(五)

出庭作证的流程

 

出庭作证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证言陈述、回答我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回答对方律师提出的问题以及回答裁审机构提出的问题。首先,证言陈述不得宣读,因此一般来说证人证言是需要证人背诵的,为了帮助证人记忆,会控制证人证言在一页纸内。其次,我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可以引导证人回答自己尚未陈述出来的重点内容。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因此,在对方律师提出问题来误导证人时,我方证人可以及时提出抗议。最后,是证人回答裁审机构提出的问题,需要证人如实回复,且保证与证人证言内容不存在矛盾。

 

二、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则解析

 

该环节笔者想用在工作过程中亲历的某BD舞弊案给大家分享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的重要性与实操规则。该案中我们想证明员工已经入职新公司,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的策略是向法院申请调查社保缴纳记录的调查令,因此在庭审中一再向法官提示该申请的合理性,虽然法院驳回了该调查令申请,但是该份调查令使得对方律师迫于压力先行提交了员工的社保代缴证据,因为社保缴纳和劳动关系原则上是一体的,因此我们根据该社保代缴记录质证员工已经知晓原单位对其进行了解雇并入职了新公司,从而获得法院认可。该案例启示我们,当律师用调查令和书证提出命令展开激烈攻势,给对方律师施加巨大压力,对方律师会容易犯错,进而帮助我方律师取得胜利结果。下文将就调查令及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重要性和实操规则进行详细分析。

 

(一)

调查令申请

 

1.调查令的重要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中多数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调查令非常重要。

在诉讼进行中,当关键证据在第三方手上,第三方不配合也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么律师就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但是调查令有其局限性,即不受控因素较多,或者裁审机构认为无需收集,或者第三方不予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收集。因此,律师不能过于依赖调查令,因为法院不一定会批准,律师自身也要穷尽自己能做到的方式来调查。此外,很多时候调查令和书证提出命令可以在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同时向法院提出。

 

2.调查令的实操规则

(1)调查令的使用场景

并非所有证据形式都可以申请调查令,调查令往往受证据类型限制。例如,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不得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2)调查令的提出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调查令的申请与审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不予配合调查的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

 

1.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重要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中国规定书证提出命令来解决“证据偏在”现象。一方面,由于书证形式是复制品,法院极有可能不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不采信该证据,最终作出不利于无法提供书证原件的当事人的裁判意见。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对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损毁、隐匿相关证据等妨碍行为,最终导致了真伪不明结果的现象。但书证提出命令不受控因素较多,也经常遇见裁审机构不予认可的情况,因此也有其局限性。

 

2.书证提出命令的实操规则

(1)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2)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形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3)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审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4)不予配合书证提出命令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三)

调查令与书证提出命令区别总结

 

综上,调查令与书证提出命令之间的区别可总结为五点。证据种类方面,调查令不限证据种类,而书面提出命令仅限于书证;申请条件方面,调查令的条件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书面提出命令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书证复制品但无原件,或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法院措施方面,调查令的措施是法院调查收集,或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调查取证,而书面提出命令的措施是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方面,调查令是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书面提出命令是推定书证内容真实。

 

希望本文分享的实操规则能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率提高有所助益。当然,在实践中,这些规则的应用有赖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从业者不妨了解和学习如述规则,充分发挥规则的力量,优化诉讼策略,从而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巧妙利用规则,合理遵循规则并最终受益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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