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律师视角|解析CBA劲旅退赛事件
作者:姜申 许天琦 时间:2023-03-09

2023年2月28日,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新疆男篮”)选择以极端强硬的方式,在赛季进程中发出公告,郑重决定:退出本赛季比赛!退出CBA联盟!这也激起了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篮协”)、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CBA公司”)/联盟以及各体育系统的震动。

 

关于新疆男篮、球员周琦的恩怨纠纷,已经有大量的文章及媒体进行报道及评述。笔者在此不就具体的事实或观点去判断是非对错,仅以本次新疆男篮赛季中退赛为引,从一名长期从事中国体育法业务的律师视角,解析本次新疆男篮退赛事件,以及背后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现状、体育法领域救济途径等相关领域。

 

 

一、近三年来中国职业体育联赛整体现状

 

在解析本次新疆男篮事件之前,简单介绍一下近三年中国职业体育联赛整体现状。笔者自2015年回国执业,先后服务20余家职业体育俱乐部,自2020年起已有多家陆续退出其所在的职业联赛/联盟,亦或是实质性放弃投入、整体出售。作为参与其中的律师,无法去具体评述相关俱乐部退赛的原因、考量、得失。但是,对于各家俱乐部所面临的困难、挑战、自身的问题以及关键抉择的判断,通过律师的视角进行了全程的观察,也实际参与到部分俱乐部决策过程中。

 

每家选择退出其所在的职业联赛/联盟的职业俱乐部,所面临的困难类别都是趋同的,但最终影响其决策的占比,以及作出最终决定的最后一根稻草,却大相径庭,这与所在单项协会及职业联赛的关系、所在城市、地方政府态度、地方协会态度、股东的性质、股东所在行业、俱乐部历史及基因、球迷导向、俱乐部成绩、同城市俱乐部数量等因素都密切相关。

 

具体而言,自2020年起,中国足球各级联赛已有36家职业足球俱乐部选择了退赛,且该数字在目前2023赛季准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可能继续增加。相比之下,近年来中国职业篮球联赛,除了八一男女篮由于体制原因选择退赛之外,在本次新疆男篮退赛前,尚无俱乐部因疫情或其它原因选择退赛,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发展。

 

中国篮球联赛的相对稳定,与2017年姚主席担任中国篮协主席后的重大改革息息相关。笔者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有幸能够深度参与到中国篮协、CBA公司整体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尤其是在CBA纪律委员会改革后的第一案(篮纪职字第[2018]001号)的整体处理过程中,能够切身体会到中国篮协、CBA公司、姚主席、张总期望改革过往体制,创设中国职业化篮球联赛的决心。

 

 

二、本次新疆男篮退赛的主要背景及导火线

 

本次新疆男篮退赛的导火线要追溯到其与球员“大魔王”周琦的恩恩怨怨,重大时间节点如下:

🏀时间节点

🏀事实情况

 

2013年

周琦转会至新疆队,确认工作关系

 

2016年6月

周琦在第2轮第43顺位被休斯顿火箭队选中

 

2016年9月

周琦正在参加火箭队训练营,发生新疆队要求“限期归队”风波

 

2017年4月

新疆队4:0击败广东队,摘下CBA队史首冠

 

2017年7月

周琦主张,火箭队支付新疆队65万美元买断费,解除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但据周琦所述新疆队使用了另外一个主体的公章

 

2017年7月

休斯顿火箭队正式与周琦签约

 

2018年12月

周琦被休斯顿火箭队裁员

 

2019年7月

新疆广汇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地在霍尔果斯,比原主体多了“职业”两字

 

2021年6月

周琦向CBA联盟、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举报新疆队违反联赛条例

 

2021年8月

CBA联盟驳回周琦诉求,并进行调解。周琦不认同调解意见,其在向税务机关举报无果后,宣布退出CBA联赛

 

2021年9月

周琦宣布加入澳大利亚联赛墨尔本凤凰队,签约两年,第二年为球员选项

 

2021年9月

周琦代表辽宁队获得陕西全运会U22组金牌

 

2022年9月

新疆队为周琦预注册,后续撤销预注册,周琦同期宣布将与墨尔本凤凰队续约

 

2022年12月

周琦向墨尔本凤凰队请假,回国处理个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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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终导致本次新疆男篮退赛的导火线,是2023年2月17日,中国篮协针对新疆男篮作出的处罚通知(“处罚通知”)[1]。值得关注的是,处罚通知开头为“基于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转报”,理解本次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可能是在篮协仲裁委员会处理新疆男篮与周琦案件的过程中,提请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发起的专项调查。后续,新疆男篮主张与中国篮协的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宣布退出本赛季比赛及CBA联盟的公告(“新疆男篮公告”),并将矛头直指周琦、中国篮协、CBA公司/联盟及姚主席。随后,球员周琦进行了长文抨击回应。

 

与此同时,姚主席同样也进行了正面回应,肯定了新疆男篮过去20年作出的巨大贡献,尊重新疆男篮的决定并表示遗憾,后续将尽可能妥善处理赛事工作。从笔者的角度,姚主席强硬回复的背后,可以看出中国篮协与新疆男篮在此前经历了长时间的沟通协调,新疆男篮是无奈之举还是骑虎难下,有待进一步验证。

 

 

三、本次新疆男篮退赛的法律关注点

 

如本文开篇所述,笔者不对本次事件相关的事实或观点去判断是非对错,仅就中国篮协的处罚通知,以及新疆男篮公告中的法律关注点进行列述及简要分析。

 

(一)中国篮协的事实认定是否适用注册违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篮协于2023年2月17日对新疆男篮作出的处罚通知中所认定的事实:

 

 

因此,中国篮协最终对于新疆男篮处罚的落脚点,为“严重违反《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构成注册违规”。笔者在此不对CBA公司及联赛的相关规定进行展开,仅聚焦中国篮协的相关规定。根据处罚通知所认定的事实内容,结合《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就事实认定排除部分干扰事项,聚焦特定的处罚事项:

 

1

新疆男篮是否转由未经注册机构批准的关联公司开展业务、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仅仅是事实认定。新疆男篮投资方是否存在同时成为“同一赛事中的两家或两家以上职业俱乐部或专业运动队的股东”(《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5条禁止性规定第3项[3]是所有职业体育赛事的红线(间接股东的交叉持股可进行专项论证)。在排除该等红线情形的情况下,针对前述新疆男篮实际运营管理的事实情况,其是否履行并完成了符合中国篮协规定的变更注册手续,是需要核查及认定的核心(《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参赛单位注册—第一章 职业俱乐部、专业运动队注册—第四节 变更注册)。

2

新疆男篮是否欠薪,不是本次关注的重点。而新疆男篮是否以已注册备案的适格主体向球员合规发放薪酬,且能够符合中国篮协的年度注册等相关要求,才是需要核查及认定的核心(《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参赛单位注册—第一章 职业俱乐部、专业运动队注册 — 第三节 年度注册)。

 

(二)中国篮协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

 

中国篮协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和《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新疆男篮作出如下处罚:

 

 

结合《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前述相关规定,第七条(处罚种类)[4]、第五十九条(注册违规及处罚)[5]以及第六十九条(未列明行为)[6],和《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处罚兜底条款)[7],以及前述处罚通知认定的事实,中国篮协的处罚内容所适用的依据主要是:

 

1

第五十九条注册违规及处罚中提及的:提供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阴阳合同;瞒报变更注册申请等。

2

第六十九条未列明行为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笔者仍就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做判断,读者可以自行浏览新疆男篮的公告内容,其从事实认定、程序不当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抗辩。

 

(三)中国篮协与CBA公司/联盟在认定违规事实及作出处罚之间的关系

 

中国篮协、CBA公司/联盟尚未正式官方回复新疆男篮公告中所主张的内容,但其中所提及的有关事实认定,以及中国篮协与CBA公司/联盟之间有关违规事实及作出处罚的关系,亦或是适用性,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完善及平衡的问题。公告具体相关内容为:

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作为CBA参赛方,连续3个赛季如实报备注册准入材料。篮协作为监督方、CBA联盟作为主办方均在严格准入审核后对我俱乐部的参赛资格予以确认。在连续3个赛季完成注册准入并完赛的情况下,篮协竟以“注册违规”为由对我俱乐部实施“处罚”,让人匪夷所思。

从CBA联赛改革至今,姚主席同时担任中国篮协主席,以及CBA公司的董事长,是一个综合及平衡各方考量的结果。新疆男篮所声称的“管办不分”,不可否认是中国职业篮球需要进一步改进的事项,但也需要明白,这是从2017年前仅由中国篮协担任规则制定者、执行者、裁决者的传统模式改革而来。相较于部门单项协会的赛事仍为“一言堂”的模式,CBA联赛的改革,笔者认为是需要进一步的改进,而不是仅仅单方面的否定。

 

笔者近期与多家CBA联赛的参赛俱乐部也进行了沟通,针对本次新疆男篮的事件,各家俱乐部也期待CBA公司/联盟及中国篮协,能够更进一步的明确其“管办”之间的权责划分及协调沟通。

 

(四)中国篮协是否有义务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工作办法》等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流程性规定,中国篮协对于新疆男篮的规定层面程序性义务,主要为告知。针对是否举行听证会等合理性判断,不是规则层面的强制性义务。召开听证会的决定权在于中国篮协的纪律委员会专项组,如此前笔者所述参与的CBA纪律委员会首案,即主动召开了听证会。

 

 

四、中国体育法领域救济途径的历史性改革

 

新疆男篮本次在赛季中选择强硬地单方面宣布退赛,理解是一个夹杂了政治、商业、体育等多方面因素的整体决定,笔者在此不作过多揣测。但是,新疆男篮在面对中国篮协处罚的情况下,所被赋予的维权途径,在2023年的当下,相较于过往,应当是从未有过的明确且清晰,单从法律法规、协会规则层面而言,配备了完整的法律救济途径。笔者以本次新疆男篮为例,从规则层面简要说明。

 

1. 协会救济:中国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

 

2023年2月22日,中国篮协正式发布了《中国篮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专项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七(7)日内”。据此,新疆男篮有权向中国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以表达其对于中国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处罚通知的不服。当然,是否新疆男篮尝试递交申请但未被受理,作为局外人我们不得而知,但规则层面的通道已经明确建立。

 

2. 行业救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救济

 

2023年,对于中国体育法律师而言,其实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自1995年发布并实施后,仅在2016年进行了部分修正,直至本次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修订稿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在包括体育仲裁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实质性改变。

 

笔者也多次参与到中国体育法改革的专项小组的工作中,尤其是在体育仲裁领域。当下,非常欣慰地看到在新版《体育法》中,终于针对体育仲裁在第九章中进行了单独细化规定,而不再是那句沿用了近28年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同时,国际体育总局也发布并实施了《体育仲裁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于2023年2月11日在京成立并召开了成立会议暨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期待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能够切实起到平衡及裁决体育相关纠纷的作用,在单项协会、俱乐部、运动员等各体育参与方中,尤其是针对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体育组织或案件,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结合本次事件,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若当事人不服合议庭裁决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时,结合《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了“体育仲裁委员受理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虽然,在实践中尚未论证针对其前述列举的最为严重的处罚情形之外的较轻处罚决定受理的范围,但从规则层面是有明确空间。据此,即使中国篮协纠纷解决委员会再次作出不利于新疆男篮的裁决,新疆男篮依然能够进一步前往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进行行业内救济。

 

3. 司法救济: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

 

根据2023年实施的《体育法》第九十七条和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8],即使新疆男篮对于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然不满或认为不当,新疆男篮依然有权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进而推动重新仲裁的可能性。当然,上述规则层面确定的救济路径,是中国体育法改革迈出的重大一步,但同样有待实操案件来验证其相关路径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公平公正性。笔者也即将代表客户实质性参与到上述维权救济的实操之中,期待能够实现中国体育领域争议解决的新突破。

 

 

五、结语

 

从事体育法业务以来,真正能提笔评述的机会少之又少。不是实际参与在相关事件中无法公开发表意见,就是提出的观点可能在冒犯各方的同时,却又不能实质性帮助中国体育法领域的改革。

 

体育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包含较大政治性因素的产业。竞技赛场中运动员们纯粹地挥洒汗水的同时,单项协会、职业联赛、职业俱乐部所需要考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局限于体育本身,往往在权衡各方因素之后所作出的决定,其最终带来的结果也不仅仅是体现在竞技体育的赛事成绩。这与大部分从球迷视角,仅以体育赛事结果论为导向的舆论风向相比,其背后的挑战、困难及成绩,反而不为大众所知。

 

在2023年的今天,中国职业体育联赛在近十年的周期中正处在一个相对低谷期,同时也是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但如果大家能够静下心来,仔细看看近年来各行业协会、职业联赛所作出的尝试,各职业俱乐部、球员所付出的汗水与金钱,其实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的方向上,能够依稀看到一条通往远方的道路。笔者认为,在经历过大起大落的中国职业体育,若能够在相对清晰的道路上持续地稳步发展、贯彻执行,最终能够走出属于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联赛模式。

 

虽然抨击协会或联盟,管太严、管不清、不公平等各种不足的声音会永远存在,但笔者认为,只要认定的方向清晰、明确,不要朝令夕改地调整政策,不要额外增加所有体育事业参与者的不确定性或不可预期性,坚信始终会有源源不断,有情怀、有理想、有期望的体育爱好者、运动员、教练员、企业家,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倾注给中国体育事业。这也是体育的魅力之处,虽然体育领域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但每一个热爱体育的心却又很纯粹!

 

作为中国律师圈“身残志坚”的篮球爱好者代表,以及1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体育法研究和执业的中国律师,依然对中国体育的未来,满怀信心!

 

注释

[1] 原文链接:

https://www.cba.net.cn/zhbzhxz/4432.jhtml

[2]  ... 同一投资方不得同时成为同一赛事中的两家或两家以上职业俱乐部或专业运动队的股东。

[3] CBA联赛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CBA联赛俱乐部以及其他NBL俱乐部的股东;NBL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NBL俱乐部的股东;WCBA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WCBA俱乐部的股东;

[4] 第七条 处罚种类:

针对组织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二)通报批评; …(八)限制注册新运动员;(九)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或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和/或国内运动员转会交流;…。

[5] 第五十九条 注册违规及处罚 

注册单位如违反《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出现虚报年龄、阴阳合同、瞒报变更注册申请等,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违规注册单位警告、通报批评、核减竞赛经费、取消注册资格直至限制转会和引进外籍运动员的处罚。责令违规运动员更正年龄等信息,给予停赛1次或1年注册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三年内禁止以任何身份参与中国篮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赛事的处罚。

[6] 第六十九条 未列明行为

本规定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部门有权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中国篮球协会章程》《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篮球协会注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职业俱乐部、专业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中国篮协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止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禁止其参加一切由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等处罚。针对外籍或境外运动员或教练员的违规行为,中国篮协还将视情况照会相关国家篮球协会和亚篮联、国际篮联给予相应处罚。

[8] 第九十七条 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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