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游戏(GameFi)开发运营的境内外合规路径探讨
作者:周杨 时间:2023-01-30

一、GameFi发展现状

 

1.1 主要概念

 

GameFi为游戏(Gaming)和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的结合,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新兴游戏产业。GameFi吸引玩家的关键之处在于其独特的边玩边赚(Play-to-Earn)模式。DeFi将流动性挖矿(Yield Farming)过程用游戏取代,让用户根据特定的游戏机制完成操作或积累后获得收益或奖励。同时,GameFi将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引入游戏,构建起了游戏的道具与NFT之间的价值转换桥梁。最终形成了由游戏奖励、NFT和加密货币形成的经济系统。总结而言,GameFi包含Game,DeFi以及NFT三大要素:

 

1

Game是GameFi的载体;

2

DeFi是GameFi的底层逻辑;

3

NFT是游戏内装备、道具、皮肤等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

 

1.2 运行逻辑——价值化

 

传统游戏的核心概念为引导玩家“氪金取胜”,即玩家通过充值在游戏中购买装备、皮肤、游戏形象等以提升战斗力、游戏等级、视觉感受等从而赢得游戏。而GameFi链游则主打P2E(Play-to-Earn)即“边玩边赚”模式。边玩边赚模式为大批玩家所倾倒的原因有二,其一在于游戏设计的生态系统层面,玩家可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获得诸如道具、宝石、金币、道具、宠物等奖励,并通过游戏中的内置平台将此类玩游戏所得的奖励转化为加密货币;其二在于游戏中玩家积累的加密货币,可以通过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将法币与加密货币进行转换,从而将投入游戏的时间转化为金钱收益。P2E模式巧妙的设计,并对目前加密市场加以利用,成功实现了利用“时间-收益”的价值链对客户进行转化和绑定。

 

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付出时间以获取可实际兑换、流通、转让的Token(通证)、NFT等现实性的财产收益:

 

1

玩家通过GameFi获利的途径一般通过NFTDeFi。游戏的经济系统的盈利模式设计若为NFT,则玩家们一般通过将在游戏中拥有的资源、奖励转化为数字资产,即将游戏中的装备、英雄在相应的平台铸造成NFT。然后将NFT在交易市场兑换成加密货币,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虚拟资产进行借贷、质押等方式来获取利润。

2

在游戏内生态系统层面,玩家可通过游戏获取并交易游戏英雄、道具等奖励。通常而言,前述游戏道具可以通过点对点(C2C)市场直接交换或间接交换Token。而玩家在获得Token后,则可以在中心化交易所(CEX)或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上兑换成其他加密货币。

3

在加密货币交易市场层面,玩家可通过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实现加密货币与法币的相互转换。

 

下图为双Token系统(Axie)的运行机制示例。在该机制中可见,Token是GameFi游戏逻辑中价值流通的核心。

 

 

1.3 代表性GameFi案例

 

根据BizHub团队的观点,现有的GameFi游戏以Play-to-Earn还是free Play-to-Earn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1

农系这类GameFi的玩法类似于挖矿,玩家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参与游戏,用大量的时间成本代替充值行为,才能积聚素材、赚取游戏道具或NFT装备。

 

农系GameFi代表:My Master War

 

与许多GameFi的游戏相比,My Master War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玩家不需要充值即可开始游戏。其游戏规则是:玩家控制游戏角色进行战斗,而角色的战斗力由基因决定。玩家需要通过在游玩过程中不断优化角色的基因,或者通过繁衍等方式获取战斗力更强的角色,最终实现最高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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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系要在金系GameFi中赚钱,玩家一般需要先“氪金”(即投资)购买Token或特定道具才能开始游戏。

 

金系GameFi代表:Axie Infinity

 

Axie Infinity的游戏规则是,玩家需要在开始游戏前投资购买三只Axie(约1,500美元),并在游戏中培养Axie,让其参加对战。玩家可以通过让Axie战斗获得装备“小爱情药水”(Small Love Potion,SLP),同时它还是一种游戏Token。在游戏中,它的作用是让已有的两只Axie“增殖”,换言之,其作用是使玩家的虚拟资产增值,这也是Axie游戏的第一个玩家可以赚取利润的途径。第二个玩家盈利途径是玩家之间转让、买卖自己培育的拥有不同技能的Axie以获得利润。据悉,Axie Infinity在某些东南亚国家异常火爆,不少人甚至全职玩Axie Infinity来赚钱。

 

二、主要合规风险

 

2.1 中国境内的法律风险

 

GameFi内的虚拟财产与法币相互转换的关键纽带是加密货币,但加密货币在各国是否合法的问题尚存争议。由于加密货币可能会影响到国家货币主权的行使,许多国家(如中国)对其采用强监管措施,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其合法性以禁止其在国内传播使用。

 

在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则逐渐趋严的背景下,虚拟货币作为GameFi经济流通系统的核心要素,在GameFi项目开发中,有可能涉及到央行所禁止的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具有重大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反应了下述监管态度:

 

 

(i)比特币虽被称为货币,但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更类似特定的虚拟商品

(ii)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Token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iii)从事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吸收虚拟货币的行为纳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模式内。这使得使用以虚拟货币的流通兑换为核心的GameFi业务经营行为又多了一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对包括GameFi在内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完全禁止,对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密切关注。在严格的法律监管下,受到保护的法益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针对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或替代法币使用),其次是保护公众财产权(针对非法集资、传销、诈骗),防范金融风险(针对金融机构参与虚拟货币及衍生产品交易或为其提供贷款和保险)、维护金融秩序(针对非法发行Token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赌博)、维护外汇管理秩序(针对利用虚拟货币结换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1)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

 

若监管机构将某种代币的性质认定证券,则GameFi中要进行ICO(“首次代币发行”)则会被认定为一种发行证券行为。目前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监管机构都将已将部分代币根据其性质认定为证券,若中国大陆监管机关也持相同的观点,则根据2008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比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而言,一款GameFi如果被认定为是非法证券活动交易的平台,则存在“非法经营证券”的刑事风险。

 

此外,根据《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果把代币认定为证券,不仅会导致开设交易所的机构涉嫌非法经营罪,还可能导致ICO的项目方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2)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行政处罚风险

 

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以从属于虚拟货币业务名义吸收资金,可能属非法集资。

 

 

(B)刑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对情节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规制,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刑事风险(集资诈骗罪)

 

若GameFi团队满足以下三项要件,则存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i)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要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存在,需要着重对“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项目是否正常运营、资金流向” 等方面进行查验,以确认GameFi项目是否涉及集资诈骗;

(ii)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如果GameFi在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通过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行为,诱使玩家参与游戏并投入资金,实际却并未履行前述承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此项要件。此应结合个案案情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心理等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iii)数额较大。根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五条,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3)网络赌博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打击态势趋于严格,网络游戏作为容易涉赌的高发区更是受到了重点监管。由于显著的去中心化和隐匿型特点,GameFi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被部分不法分子运用于网络赌博之中,使得GameFi在国内面对的监管尺度更加严格;此外,由于GameFi道具的随机性发放等特点,GameFi特殊的游戏经济系统设计与内容设计也更加容易被认定为涉赌活动。因此,GameFi应当在游戏的内容设计、经济系统设计、运营等环节注意避免触碰“网络赌博”的红线。

 

赌博的显著特点是输赢的偶然性、不确定性。根据“马×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海刑初字第1047号判决与“若某、熊某开设赌场罪,吴某甲、吴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133号判决,如果GameFi团队采用比输赢获取游戏道具机制,则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偶发性特征外,一款游戏或应用被认定为涉嫌赌博的另一显著要件,即其具有提现功能。由于以往将自身包装成为网络游戏以躲避监管的赌博活动几乎都为游戏道具、游戏币与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等之间自由兑换提供通道。因此,为了打击网络游戏领域的赌博活动,有关部门出台了规定,禁止游戏平台提供游戏币兑换成法定货币的通道。如原先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洗钱

 

洗钱通常而言,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

入账,即犯罪所得进入金融体系;

2

分账,即隐藏资金踪迹;

3

融合,即资金以合法方式重新进入经济循环。

 

反洗钱是国际社会打击犯罪及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核心监管手段即为严格审查交易账户的实名制,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隐秘、跨境流通便利等的运作机制和特点给当前的反洗钱制度带来了新的冲击。尽管中国大陆的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持禁止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大陆用户无法使用和交易虚拟货币。经由“外汇-虚拟货币-外汇”的传送链条,虚拟货币通过OTC(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实质上可实现与人民币进行兑换,加之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均是匿名操作,GameFi等基于虚拟货币的运营模式很容易成为逃避外汇管制的工具。因此,GameFi成为了反洗钱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其若涉嫌反洗钱则有可能被追究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判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单纯活跃度和贡献值奖励并不足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GameFi项目需要购买平台代币、宠物、道具等才能参与游戏,如果GameFi项目方再采用传销手段发展游戏玩家,就极有可能发展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GameFi平台采用层级性返利的推广规则,上线玩家可以通过发送邀请码、分享链接等方式,发展下线玩家,上线玩家除了可以获得下线玩家初始充值的分成,还能按一定比例获取下线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赚得的收益,并且该返利可以进行层级性传递,那么这种模式便符合传销的层级性和返利性这两个特点。但是,游戏必然需要宣传和推广,如通过推荐新玩家而取得游戏奖励,因此很多游戏中都会具有层级性。但如果GameFi平台只是单纯的为了扩大规模,平台有真实的游戏项目、具有一定市场经济价值,那么单纯的层级性返利并不必然构成传销犯罪。

 

(6)其他合规风险

 

除了上述刑事法律风险外,若GameFi在境内发行和运营,还需要注意“资质和牌照要求”“信息内容安全要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涉税风险”等问题,例如:

 

 

(A)资质要求

 

 

 

(B)信息内容安全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网络游戏审批时,往往会重点关注网络游戏是否存在如:赌博、暴力、色情、危害社会公德等禁止性内容。此外,在网络游戏出海的场景下,还需要针对拟发行地区的法律法规、文化宗教、种族民族等背景内容进行调查,防止网络游戏的内容与其相冲突导致内容不合规而受到监管或惩罚。

 

 

(C)个人信息安全

 

一些GameFi的游戏模式决定着其会收集玩家的个人信息,如StepN通过GPS收集玩家定位信息以获取玩家步数进行奖励。对于需要收集玩家个人信息的GameFi开发者和运营商要注意数据合规问题,保证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同时,玩家也要注意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区块链技术存在加密技术,但因其数据可能存放在不同地点,且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将数据放置在区块链上,用户就无法删除。并且,由于公链完全去中心化的特点,任何人都有权读取、发送交易且参与其中,任何成员只要持有私钥便可以读取链上的数据。对区块链加密技术的解密方法,导致链上的信息和数据有被公开和泄露的风险。

 

 

(D)知识产权保护

 

当玩家在GameFi中取得以NFT形式存在的虚拟资产时,这些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NFT的知识产权仍属于其创作者。换言之,玩家仅拥有的NFT的知识产权并不会随着所有权的变化而发生转移。当玩家对其NFT形式的虚拟资产存在复制等行为时,可能会涉及对其创作者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NFT发行方必须注意NFT的内容是否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授权范围、对NFT复制件的使用许可范围等,避免对第三方权利造成损害。

 

 

(E)涉税风险

 

GameFi的P2E模式设计让玩家可从游戏中获取财产性收益,这也意味着玩家从GameFi中获取的收益可能会被征税。在Web3.0持续热潮下,各国纷纷出台了针对加密货币、NFT相关的税收政策,政策呈全面收紧趋势。虽然目前我国严禁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但并未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行为。加之,加密货币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特征,使其可以避开传统监管渠道。这使得偷税、漏税成为加密货币领域的高发问题。因此,除完善税收政策之外,监管机关对于GameFi的税收问题在技术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F)NFT发行风险

 

NFT在发布和经营的过程其存在被认为有金融产品化的风险

 

 

第一,是作为普通商品,NFT价格的决定机制正在逐渐偏离供给与需求,而更多地又对应市场的资金规模所决定。这将导致NFT交易机制的金融属性正在逐渐增强

 

第二,是在NFT的交易市场中,由于Web3.0的火爆,导致NFT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标的,而是把对应商品的所有权视为一种准金融资产。

 

购买NFT的目的也不再是获取商品的价值本身,而是将其转售以获利。NFT平台自有的“文化艺术品权益”交易属性,会使其落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制范围。

 

若NFT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绑定版权,再将其拆分,则已经出现了变相发行权益类产品的趋势。此种行为可能符合明确禁止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化拆分”的发行方式。若再允许二次交易,则会衍生为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交易模式。此时,NFT交易,就成为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类证券化交易,平台将存在被认定为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风险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数字藏品或者NFT不能二级交易,但在[(2022) 浙0726民初4021号]裁判文书中,浙江省浦江人民法院曾表示“我国未开放NFT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买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出中国目前的严格监管态度。然而这种形势可能随“国家队入场”发生好转——中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启动,据了解平台交易种类包括知识产权、数字版权、数字藏品等,一定程度上预示着规范化NFT二级交易将在中国成为可能。

 

2.2 境外主要合规风险

 

因为对金融科技的环境较为友好,中国香港、新加坡和美国成为了全球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行业的主要枢纽,也成为了区块链游戏开发和运营的主要活动所在地。由于GameFi前沿而独特的业务模式,这些国家或地区暂时都没有颁布有针对性的具体法规。目前,监管主要围绕GameFi业务模式与既有监管领域所重叠的范围展开,如加密货币、游戏、虚拟交易等。

 

(1)监管机构

 

 

(2)加密货币——分类监管

 

对于加密货币,中国香港、新加坡和美国均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并未直接禁止持有或交易加密货币。但基本都按照其加密货币的类型进行分类监管(如按证券、货币、商品,或证券型、支付型或实用型等),并采取牌照制度控制准入(部分地区对实用性Token豁免了资质要求),强调反恐融资和反洗钱合规。需要注意的是,在税收监管方面,各国各地区的态度和做法存在差异(或严格征收或给予免税待遇)。

 

以新加坡为例,其依据加密货币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证券型Token(Securities Token,即构成资本市场产品(CMP),如证券、衍生品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等)、支付型Token(Payment Token,用于支付的数字Token,简称DPT)和实用型Token(Utility Token,即无证券、支付、分红属性的Token,具有使用价值):

 

 

(3)游戏——被认定为赌博的风险

 

如上述,GameFi若加入盲盒、抽奖等涉幸玩法,则该游戏就存在被认定为赌博的可能性。因此游戏设计团队要尤其注意在游戏出海地区为对赌博具有严格监管手段的国家或地区时,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如允许游戏Token形成二级市场、允许游戏Token与法币兑换、采用射幸的游戏机制设计等存在内容合规的风险。

 

以美国为例,虽然对于赌博行为的规制在联邦层面已有诸多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赌博着赌博在美国是绝对禁止的。这是因为某个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更多取决于州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美国多数州在判断赌博的概率要素时,规定采用“主导因素(dominant factor)”测试,即强调赌博的认定标准为:游戏机制是否依赖运气而非技巧来决定游戏胜负。若否,则该游戏并不能被认定为赌博;

 

另一方面,是否给予玩家金钱或者有价物的奖励仍也是判断是否符合“奖励”要素的重要依据。

 

通常以下述三个要素的存在和具体特征是否符合州立法的规定为判断标准:

 

🔹对价(Consideration):将有价值的东西作为赌注或冒险;

🔹几率(Chance):取决于机会竞赛的结果或不在该人控制或影响范围内的未来或事件;

🔹奖励(Prize):根据协议,该人或其他人在出现某种结果时将获得有价值的东西。

 

目前,许多与传统(非加密)社交游戏公司有关的赌博案件均被驳回。这是因为美国法院认为虚拟物品(virtual items)不是“有价值的东西(something of value)”。但是,GameFi中可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游戏道具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价值的东西”,故相关交易行为可能构成在线赌博,从而遭受各州不同程度的限制。

 

(4)虚拟财产交易——构成洗钱犯罪的风险

 

作为黑灰产业的重灾区,游戏是洗钱的重要途径,利用游戏装备进行洗钱的手段也屡见不鲜。GameFi因自身的独特技术特点,不仅可以通过游戏装备换取NFT再兑换法币进行洗钱,还可以通过在游戏内发行Token来漂白黑资。因此,GameFi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的工具。

 

国际针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监管正在加强,在KYC(“了解客户”)与AML(“反洗钱”)合规方面,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于2019年6月21日公布《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导方针》(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将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货币钱包供应商以及为ICO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纳入监管范围。FATF要求前述公司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预防洗钱行为。

 

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的监管要求尤为严格。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包括DPT服务提供商,需要履行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相关义务,包括评估和防范风险、客户尽职调查、保存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内部政策、合规、审计以及培训等。MAS指出,DPT服务具有更高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风险,因此更需要遵守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并且DPT服务提供商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以监测和阻止非法资金流入新加坡的金融体系。

 

三、合规关注点和建议

 

​3.1 公司在技术和经营控制上的可行性

 

在境外开展专门针对境外用户的GameFi项目,或是将开发团队和运营团队分别放置在境内外的架构,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境内民事甚至行政方面的风险,但仍无法规避刑事风险

 

(1)可以一定程度避免民事、行政责任

 

试图开展国外市场模式的企业要注意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方面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换言之,若企业在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即使因该合同在中国被起诉,也将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在行政监管的角度,中国的行政监管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换言之,行政监管不能对外国法人机构在外国法支持下的交易进行行政管辖。也正因如此,企业在行政责任方面的风险较低。总结而言,企业在境外的GameFi项目若采取相关隔离措施,排除中国大陆用户的参与,则其因此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境外企业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服务,则属于非法活动,将受到中国法律及相关措施的监管

 

(2)难以对抗刑事法规的穿透追责

 

对于希望在国外开展GameFi相关业务的企业而言,即便其所涉及的用户群体并非中国公民,也难以完全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换言之,基于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无论按照当地法律认定是否属于犯罪,原则上都适用中国刑法。 因此,无论企业是国内企业或实控人或高管是中国公民的国外企业,若其开展的国外市场相关经营活动涉嫌违反《刑法》,则仍然会落入中国刑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中国司法体系仍然可以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此外,境内的技术团队参与GameFi项目是否具有风险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认定。当技术团队被认定为具有协助、提供帮助性质的行为时,例如协助开发GameFi,或提供运维支持,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无论是犯罪的行为还是结果,只要择一存在,就可认定为该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因而也能据此对行为人行使刑事追诉权。

 

(3)结论[3]

 

 

(i)如果GameFi开发、运营发生在中国(包括向中国用户服务)且被认为是犯罪,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地管辖权原则行使管辖权;

(ii)如果GameFi开发、运营没发生在中国但被认为是犯罪,如果相关行为实施人是中国国籍,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人管辖权原则行使管辖权;

(iii)如果GameFi开发、运营既不发生在中国,相关行为实施人也不是中国人,但是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只要侵犯了中国的利益,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行使管辖权。

 

综上可知,无论是由国内主体在国外进行的开发运营行为,还是由国外主体在国内进行的开发运营行为,都无法规避中国刑法的管辖。要规避GameFi开发中产生的风险,从根本上必须基于GameFi项目本身是否涉嫌犯罪来进行识别和整改。上文 “中国境内的法律风险”已作详细阐述。

 

3.2 境内运营GameFi合规的基础条件

 

据上文所述,将GameFi开展和经营活动本身设置在国外或以国外主体进行并不能规避适用中国刑法,最重要的仍然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涉嫌触犯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收紧,境内运营合规GameFi在具备如下合规基础条件后,意味着已经消减了GameFi去中心化的基本运作逻辑:

 

 

(i)符合国内Web2.0游戏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政策(游戏五证、防沉迷、内容管理等);

(ii)选择“去币存链”的联盟链作为GameFi底层开发架构,避免与可供结算的公链Token直接挂钩;

(iii)不发行任何可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Token(或游戏币),不得含有“Token”“虚拟货币”等相关字样进行宣传,国内NFT的交易应当通过法定货币进行

(iv)维持NFT的稀缺性和不可分割性特征,突出可玩性

 

不得通过拆分、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杜绝金融属性。

 

平台作为交易管理方遏制炒作行为,对Token的转让作出数量等限制,进一步减少其投机炒作的空间。在进行此类限制之后,利用Web3.0 Token投机炒作、洗钱、赌博、非法换汇都将极其困难,发行Web3.0 Token的平台的合规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Web3.0平台若要开通Token转让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其一,倘若存在设置回购机制、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交易机制,则可能涉嫌“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其二,不应该提供支付法币或其他虚拟资产价款的渠道,以免形成交易机制;

 

其三,应当谨慎开发二级市场和产品竞价功能,避免因存在大量投机者和非理性交易行为的涌入带来监管风险。

 

对于GameFi开发者和GameFi平台运营者而言,若要规避相关刑事风险,应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不发行、提供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不夹杂任何非法模式,合法合规地在互联网上开展GameFi的经营;第二,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需要获得获取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和许可(详见“2.1(6)(A)资质要求”):

 

 

(i)避免所发行虚拟货币存在对应的底层资产,以规避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ii)避免在ICO计划或后续推介中作出保本保息承诺、宣传或对赌协议,以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iii)在ICO计划中或后续推介中应如实介绍,不做虚假承诺,以规避涉嫌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

(iv)参与ICO前的融资、定向预售前应对项目充分调研,如果有刑事风险应放弃投资,以避免与ICO发行者构成共同犯罪。

(v)最重要的是,将ICO行为本身设置在国外或以国外主体进行ICO并不能规避适用中国刑法,最重要的仍然要看ICO项目本身是否涉嫌犯罪

 

3.3 境外运营GameFi的合规挑战

 

(1)通过拟定用户协议规避民事管辖

 

如前文所述,开展国外市场的企业只要在有关合同中对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那么即便因该合同在中国被起诉,也不会因为适用中国法律而承担相应风险。

 

(2)鉴于我国刑法的属地和属人管辖,须有效隔离大陆用户 

 

发行GameFi是否会受到中国大陆的监管,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情况:

 

 

一是,GameFi发行地在海外的情况下,GameFi公司根据发行地国家的法律进行风险防控,按照国际交易习惯并与国际交易价格、价格体系接轨,并严禁中国用户使用。这种情况并没有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虽然这种情况仍然会落入中国刑法的管辖范围,但是这类GameFi在实际中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GameFi发行地在中国。此则存在受到监管严控并处罚,甚至是刑事风险。

 

GameFi出海后,许多项目方对于隔离中国大陆用户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彻底(如通过限制IP地址的方式)。这造成的后果是,项目依然受到我国刑法的属地和属人管辖原则的影响,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其应当从“应用程序”“社区、宣发”“技术控制”三个角度同时采取限制措施,以减少存在中国大陆的用户和不能自证已采取有效措施的风险。

 

 

(i)应用程序控制。应用程序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点:1)应用分发控制。GameFi出海商应当选择境外网站分发测试包或者安装包。2)语言版本控制。GameFi产品的语言设置不得提供中文版本,排除中文展示界面。3)应用介绍、用户协议及公告控制。在应用介绍、用户协议及游戏中明确写入禁止大陆用户使用的条款。

(ii)社区及宣发限制。杜绝大陆地区社群的建立,限制中文社区。任何宣发不能以中文的形式出现,不针对大陆地区做项目和产品宣发。此外,选择的 NFT 交易平台和支付/清算结算渠道不得以人民币结算和/或面向中国大陆用户。

(iii)技术控制。技术控制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措施:1)IP地址封禁。GameFi开发或运维团队应定期对用户登录的IP地址进行监测筛查,如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封禁措施。2)验证用户邮箱+手机号码。通过验证用户邮箱+手机号码,禁止大陆用户的手机号码以及常用邮箱,如网易邮箱、QQ邮箱等,及时检测并排除大陆用户。 

 

此外还可以通过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限制措施。上述虽然不能完全隔离中国大陆用户,但是能极大的降低大陆用户的使用概率,规避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管辖的风险

 

(3)境外运营GameFi由境内企业开发或提供技术支持的境内刑事风险控制

 

在GameFi的开发、发行、运营面临诸多刑事风险(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情势下,由于GameFi技术团队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是GameFi得以运营的重要因素。因此,技术团队也很容易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如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境内团队作为境外团队的外包方,其行为入罪的核心条件即“明知”一般而言,如果游戏本身构成犯罪,且在区块链技术系游戏项目负责人外包的情况下,负责区块链技术的人员很有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几年该触犯该罪名的人数急剧上升,目前,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以互联网赌博、电信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各项互联网服务或者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流转等为主。根据法释【2019】15号规定,满足以下七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情况:

 

 

(i)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ii)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iii)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iv)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v)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vi)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vii)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GameFi面临较大刑事风险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开发、维护等重要支持的技术团队,可能构成相关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甚至同为主犯。定罪的主要因素是: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主观是否明知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等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已经实施了相关隔离措施,但并不意味着GameFi团队不会被认定为存在“明知”的情况。例如,境内员工的举报经常是境内公司无法预先处理的固有风险。

 

3.4 高度注意控制美国证券监管下的合规风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就“某些加密Token的发行属于证券并必须遵守证券法的问题” 发布了指导意见。 SEC所关注的证券法的关键内容之一是Howey测试法所定义的 “投资合同”一词。

 

SEC诉W.J. Howey Co., 328 U.S. 293, 301(1946)。根据这个测试,一项交易是一个投资合同,因此也是一种证券,如果满足:(1)金钱投资,(2) 数字藏品,(3)预期利润,(4)来自他人的努力。下表是对豪威测试四要件以及案例事实的分析与解读[4]

 

 

如果组织是一家考虑出售游戏货币或资产的游戏公司(货币或资产的发行者,包括任何其他附属发起人、赞助商或第三方,统称为活跃参与者或授权参与的券商),首先应通过Howey Test判断Token是否拥有证券属性,再根据具体的适用情形,为被视为证券的Token在证券法项下申请豁免或在SEC注册登记(巨额成本并面临严格监管)。

 

(1)规避措施:充分实现去中心化

 

美国证券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和维护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效性,因此其需要通过向证券发行人加以信息披露义务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信息平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GameFi项目时,项目满足美国证券法律层面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否,可以数字资产交易中是否存在一个类似于“证券发行人”身份的管理层或企业作为判断标准。

 

而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引用美国Howey Test(豪威测试)的第四项要素作为标准(即依赖他人的管理努力,“come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以规避证券化认定。SEC在2019年4月3日发布的《数字资产的“投资合同”分析框架》[5]也再次证实了披露要求仅适用于存在一方是管理层或企业,另一方是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的数字资产交易中。

 

因此,若GameFi项目满足下列条件,则可被认为满足法律层面的去中心化要求,从而规避美国对证券化产品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一,有关其运作的信息应该完全公开且透明,所有人都能获得该信息(由区块链账本实现);

 

第二,无需进行必要的主动性管理活动和努力(即不存在一个中央化的控制实体或管理团队)来推动事业的成败,而应由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经济体和 DAO 促成企业的成败。

 

(2)申请注册豁免

 

如Token满足上述Howey Test的四个要件,为避免SEC注册登记的巨额成本和繁复的披露要求,项目方可以依据Regulation D、Regulation A+、Regulation S等相关规定寻求注册豁免。相关豁免规定的主要要求总结如下[6]

 

 

区块链项目方最常申请的是Regulation D下的豁免,其优点是没有融资限额,申请成本相较于Regulation A也更低。但Regulation D有一个缺点,即其主要面向合格投资人融资。换言之,非参与投资前的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或近两年的年收入均不低于20万美元的自然人,或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机构投资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人无法通过Regulation D取得豁免。但是,美国的合格投资人群体仅占资本市场很小的一部分(2019年,个人合格投资者占美国人口的比例仅为3.66%),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融资的问题。

 

鉴于Regulation D、Regulation A+、Regulation S各有利弊,投资者通常则将其分别适用于融资的不同阶段:如在前期私募阶段基于Regulation D获得融资,后期依据Regulation S向美国以外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基于Regulation A+向SEC申请进行小规模IPO。

 

但整体而言,由于Howey Test的标准较为抽象而难以把握,且大多数项目方也不愿为合规而付出高昂的中介费用,选择拥有自己的内控流程,可以为平台币或其他上币项目的发行提供合规审查服务的如Coinbase之类的数字货币交易所,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发币项目方的优先选择。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 STO投资者的投资期望是获得与证券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股息或投票权,其最显著特点是所发行的Token具有证券属性,受证券机构(例如美国SEC)与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监管。

[3] 注:引自《链法深度|践行合规 向阳而生 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窥探(二)》

[4] 注:引自《元宇宙系列 | Web3全球合规探析(二)美国拿什么来“确保WEB3革命发生在美国”?》

[5] https://www.sec.gov/corpfin/framework-investment-contract-analysis-digital-assets

[6] 注:引自《元宇宙系列 | Web3全球合规探析(二)美国拿什么来“确保WEB3革命发生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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