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送达是涉外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前期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此篇,将着眼于海牙送达公约中的中央机关途径,尤其是比较核心的文书流转程序及时效问题,以便帮助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案件早期更好的应对。
一、关于中央机关
中央机关送达是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主要送达途径,也是我国人民法院最常用的域外送达方式。根据我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披露的办理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请求的统计数据,2010年1-6月为1024件[1],2016年1-9月为1928件[2],2021年1-9月为2712件(其中接收1754件,发出958件)[3]。无论是数量本身还是增长的幅度都是比较大的。
各公约成员国在加入时必须明确其中央机关。由于各国的体制存在区别,因此各国所指定的中央机关也存在差异,最常见的中央机关为各国的司法部及其下属特定部门。此外,也有指定外交部(如日本)或最高法院(如韩国)为中央机关的情况。对于具体的受送达国的中央机关是哪个单位实际没有必要过于较真,第一,受送达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不一定是实际参与文书送达的单位;第二,人民法院启动送达后,与受送达国中央机关之间的文件转递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通常难以有主动参加并施加影响的机会。
对于受指定的中央机关不一定是实际参与文书送达的机关这一点,以中国为例,根据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网站公开的信息看,中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合作司司法协助处,而经过司法部处室的几次调整后,中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实际对应的是现司法部国际合作局,而实际承担文书送达与转递职责的是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前者为司法部的机关厅局,首要职能是“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4],后者是司法部的直属单位,首要职能为“履行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5]”。由此可见,国家指定的中央机关与实际承担职责的主体可以不完全一致。此外,虽然司法部是我国海牙送达公约的中央机关,但并非所有向国外送达的司法文书均需要通过其进行转交。根据法办[2003]297号文,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
由于中央机关本身并不需要就送达事项亲力亲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海牙送达公约中央机关途径在两国之间转递文件可能实际未经任何一个“中央机关”之手,例如通过我国上述五个高院直接向美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美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美国司法部民事分支国际私法协助办公室,而实际承担文件送达与转递职责的是一家美国私营公司ABC Legal Services(2020年以前是Process Forwarding International)。上述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将司法文书交由ABC Legal Services 公司完成送达,中、美两国司法部实际均未参与。
因此,通过中央机关途径对外送达,不同受送达国的中央机关以及实际承担送达职责的单位可能完全不同。如有需要可以登陆海牙国际私法协会官网[6]查询。
二、中央机关送达程序
(一)送达程序的启动
针对不同类型的法院,中央机关送达程序的启动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部分普通法院,无论是民四庭直接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或是其他审判庭审理的特殊类型涉外案件(如民三庭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涉外案件受理后送达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收集,并交民四庭或涉外商事审判庭提交上级法院审核。对于另外一部分普通法院及专门类型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涉外案件受理后送达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收集,并交院办专员提交上级法院审核。上级法院也可能是由民四庭或涉外商事审判庭来审核处理,也有可能是由院办专员审核处理。有权直接提出海牙中央机关途径送达的上述五家高院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发出,其他高院需进一步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审核协助发出。
(二)司法文书的流转
法院内部的材料流转分为电子材料的流转以及纸质材料的流转,电子材料通常就是纸质文书的扫描件。下一级人民法院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送达材料时,需要首先在人民法院系统当中上传全部电子材料,当上一级人民法院就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下一级人民法院再转递纸质材料给上一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因此,在送达程序的初始阶段,提供电子材料比提交纸质材料有更高的急迫性。但也应当注意,虽然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这短暂的时间差不能成为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不完全对应的理由。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必须完全一致。
根据公开报道,上述提及的人民法院系统应当是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主要用于我国人民法院对外送达。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已经建成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www.ilcc.online)主要用于其他缔约国向我国线上提交请求[7]。
(三)司法文书的要求
海牙送达公约第五条规定,在使用中央机关途径送达时,各国中央机关可要求文书使用该国官方语言撰写或提供翻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向境外受送达人送达的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需要向境外被告首次送达的情况,相关司法文书通常包括原告起诉状及证据的副本和翻译件,以及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程序性材料的原件及翻译件。建议当事人视情况提前准备起诉状及证据的翻译件(在证据量较大全部翻译诉累过重的情况下可尝试仅提供证据清单翻译件),同时根据受案法院的情况和要求协助准备其他司法文书的翻译件。
(四)送达程序的耗时
送达程序的耗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准确的预估。通常而言,从受理法院启动海牙送达程序,到境外受送达人接收其所属国中央机关转递的司法文书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境外受送达人收到司法文书不代表其就能立刻应诉并参与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给予了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三十日的答辩期。被告在答辩期内将答辩状和其中国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邮寄回我国法院,又需要十到二十日不等的时间。因此,理论上境外被告应当最快可以在六个月左右到庭应诉。
然而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选择更为直接快速的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而是选择了通过中央机关途径向境外被告送达,人民法院可能会比较谨慎的指定立案后十个月甚至更久以后的日期为开庭日,从而防止司法文书在不同机关转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控的风险,以保证被告收到司法文书日与开庭日之间留有超过三十天的时间。
三、小结
对于通过何种方式向外国当事人进行送达属于程序问题,在现有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和裁量权,实践中也形成了态度较为开放和态度相对保守法院之间分野的局面。在此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于案件管辖法院的了解程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进程的节奏。即便如此,由于国际公约送达方式是《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外送达方式,而中央机关途径是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主要送达方式,无论是在哪一法院,涉外案件当事人都应当对中央机关送达方式有清楚的了解并做好必要的准备,以备此前或同时使用的其他送达方式不能成功送达。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