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一:新规综述评析
作者:任国兵 冀文倩 时间:2022-11-09

前言

 

2022年10月份,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尽管信托分类新规并未正式向全社会发布,目前处于试分类填报阶段,但综观本次新规的内容,能看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决心,标志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自此正式拉开帷幕。

 

一、信托业务分类的演进

 

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重生以来,至今我国信托业务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整顿、创新,信托业务分类的维度、标准也逐渐清晰、科学。

 

2014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标准号:JR/T 0106-2014),提出从九个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类别划分。

2016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等文件,将信托业务划分为八大类别,即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并在多家信托公司分类试点。

2018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将信托业务中的资金信托界定为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将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2020年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资金信托新规”)对资金信托的定义、特征及其管理原则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概念。但截至目前,资金信托新规尚未正式落地。

2022年

 

信托分类新规出台,明确此次分类标准“对标资管新规”,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总结上述信托业务分类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此次信托分类新规出台之前,信托业务分类维度不同、标准不一,不同分类项下的信托业务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例如,对于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并向非金融机构发放信托贷款的信托业务而言,从资金来源上其属于同业信托,从资金运用上应为债权信托,上述分类标准在实操中为信托公司的分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并且,在信托分类新规之前的信托业务分类维度均主要是从作为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角度切入,而未对服务信托作出具体且明确的界定和分类。而本次信托分类新规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厘清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而且从引导“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角度出发大篇幅地规定了服务信托的各种类型及其界定标准、管理原则,有力地促进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积极引导信托业在立足信托本源的基础上实现成功转型、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二、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

 

(一)资产管理信托

 

1.主要分类

 

与此前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相比,信托分类新规对资产管理信托无实质性修改。从资产管理信托的定义来看,“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与资金信托的含义大致相同,基本沿袭了资金信托的特征:

 

1

主要信托服务内容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

2

由信托公司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3

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

 

资产管理信托的具体分类基本对标《资管新规》项下对资管产品的分类,即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和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四类。

 

2.关于非标融资业务的发展

 

信托分类新规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依然沿袭《资管新规》中的定义,但需特别留意的是,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并未将“非标债权”明确列入固定收益类的投资范围,这是否代表“非标债权融资”已无发展空间?信托分类新规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里“资产管理信托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这一表述,似乎为非标债权融资释放出积极信号,尤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为信托贷款等非标融资业务奠定了发展基石。但自2021年以来,监管已多次发文,强调压降融资规模,如2021年3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辖内信托公司做好“两项业务”压降及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托公司“两项业务”压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和融资业务的压降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标融资的发展不可过于乐观,特别是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已明确强调“不得开展通道业务”的严格监管态势下,非标融资业务如何在目前监管环境下发展,还有待于监管进一步说明。

 

(二)资产服务信托

 

1.主要分类

 

资产服务信托占据了信托分类新规的主要篇幅,也是本次信托分类新规修改的核心,信托分类新规将资产服务信托从大类上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体如下:

 

 

2.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的区分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信托分类新规明确了“资产服务信托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这一重要结论。在此之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资产服务信托进行明确界定,仅在资金信托新规第二十九条对“服务信托”这一概念有所提及,且尚未正式落地,监管依据的缺失为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造成一定的困扰和障碍,部分信托公司将其适用《资管新规》,如要求委托人应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按照净值化管理等,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与资产管理信托(指传统的资金信托)具有相似特征的服务信托业务,难以从形式上直接作出判断,如对于存在2个及以上委托人、信托财产主要为资金且为自益信托但同时存在服务信托特征(如提供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究竟将其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还是服务信托,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争议,这也源于此前监管标准不统一、信托业务分类维度多元、受托人在各项业务中角色不清晰等问题。

 

从信托分类新规及现行监管规定分析,资产服务信托和资产管理信托存在诸多差异:

 

1

从募集资金和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角度上,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投资者人数要求,不涉及募集资金,而资产管理信托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

从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主体的角度上,资产服务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但资产管理信托只能是自益信托;

3

从信托贷款角度上,信托分类新规明确如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而资产管理信托项下,信托贷款业务虽未直接禁止,但其规模处于压降状态。

 

溯其根本,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将两者明确区分的原因在于: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受托人的核心服务内容是受托服务,而非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服务信托考验的是受托人服务功能的设计安排能力、执行事务的能力,而非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从信托目的上,资产服务信托可概括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资产管理信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将资产服务信托单独作为一项信托分类,体现了监管对该业务的重视,与监管一直所提出的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需求相呼应,并为信托公司后续规范化发展此类业务提供了监管依据。

 

(三)公益/慈善信托

 

信托分类新规并未对公益/慈善信托作出修改,目前《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均对公益/慈善信托作出界定,虽然实质上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并未有本质区别,但从形式和程序上分析,两者确存在差异,如《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而《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但信托分类新规并未将两者进行区分。

 

实务中,相较于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而言,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规模相对较小,自《慈善法》明确规定“第五章 慈善信托”这一重要内容后,不少信托公司纷纷试水慈善信托,特别是近几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存在,信托公司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功能优势,将社会需求、政府资源和金融资源有效结合,为金融资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畅通途径。但同时,伴随该类业务的逐步发展,要求完善配套政策和税收优惠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期待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进一步完善监管。

 

三、未来信托公司转型路径探讨

 

整体而言,本次信托分类新规调整可能对信托行业格局产生长期深远影响,我们在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未来信托公司的转型路径。

 

1.信托分类新规项下,信托公司在金融体系下的定位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共同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基本的金融功能均为“资金融通”,但信托作为金融中介的角色并非常规意义上信托制度的起点(发端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其本源业务为民事信托),它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信托制度本土化的一个发展阶段,伴随着改革开放背景而成立的信托公司,其时代使命就是银行功能的补充和替代。2017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2018年资管新规及后续一系列监管政策的持续发布,意味着国内金融监管进入了新的时代,从国家层面而言,金融不得在体内循环,而是应该要转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这个背景下,信托分类新规的推出对于信托行业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新规项下的三大信托业务中,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发挥其金融功能的典型体现,新规强调要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承载了更多的服务实体经济及服务社会的功能,而非金融功能,新规采取“鼓励”“大力发展”“积极探索”的态度。对此我们合理推测,在信托公司的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的非金融业务(即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或将成为新的发力点和增长点,由此,未来信托公司的业务可能逐渐分化成两大部分,即一部分业务为金融业务、一部分业务为非金融业务,结合监管对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不同发展态度,或将导致至少一部分信托公司的职能逐渐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变。

 

2.不同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基于第1点分析,在未来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主要划分为传统的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对于各家信托公司而言,其或将结合自身的资本实力、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产业资源整合能力、股东实力等方面,着重发展符合自身特色的信托业务,如对于资本实力较强、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信托公司,或可将继续深耕传统金融业务,发挥其自身资本、管理优势;而对于一些中小型信托公司,或可聚焦于非金融业务,重点发展其在运营托管、交易执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受托服务能力,以非金融业务为主营业务。在此基础上,各家信托公司自身可能进行分化,各取所长,开展符合自身特色的差异化信托业务。

 

3.未来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变化

 

目前,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未来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传统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如何对信托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可能成为一大难题。以慈善信托为例,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即慈善信托处于银保监会、民政部门的共同监管之下,基于此,对于资产服务信托,亦不排除由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对其共同监管。但对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等,仍需要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层面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四、结语

 

自古以来,大治之后必有大兴,如前文所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资管新规及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发布,已表明在国内金融监管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信托的行业转型成为必然。本次信托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意义。对于信托行业的每个从业者而言,混乱即为阶梯,若能抓住本次转型的机会,挫而不退,则小逆之后,必有小顺,大逆之后,必有大顺。笔者期待后续信托分类新规经过试填报阶段后正式发布,并期待后续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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