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2/96缺陷责任排除条款在新能源项目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者:方春晖 胡科 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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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程项目保险合同缺陷排除条款溯源

二、LEG2/96条款解读

三、LEG2/96条款在新能源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案例

1、光热电站项目案例

2、太阳能电站项目案例

3、风电场项目案例

四、缺陷与损害的区别

 

在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相关实务中,伦敦工程集团(London Engineering Group,简称LEG)起草的示范合同条款具有广泛的影响。其中的LEG2/96条款是缺陷责任排除条款,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装工程一切险(EAR)和建筑工程一切险(CAR)条款中得到广泛应用。该条款排除了保险商对于材料缺陷、工艺缺陷、设计缺陷、计划缺陷或技术规范缺陷方面直接损失的责任,但保留了对于该等缺陷造成的损害的保险责任。由于工程项目中缺陷问题属于常见风险,因此这一条款非常重要,往往是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保险公司之间判断前述各种缺陷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以及如何理赔的依据。同时,这一条款有着独特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本文旨在针对该条款以及其在新能源项目中的适用进行简要介绍。依照国际工程实践文中涉及法律适用部分均适用英国法。

 

一、工程项目保险合同缺陷排除条款溯源

 

世界第一份CAR保单是在1929年建设伦敦的兰贝斯大桥时出现的。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进入复苏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大增。在这段时间,保险覆盖的范围开始逐渐变大。最初时期的工程项目保险主要还是一般的财产保险商提供的,这些保险商认为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建筑商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应该由保险商承担。所以最初时期的一切险仅覆盖由外部原因造成的偶发性损害。这种保险政策在现实中越来越显得覆盖面过于狭窄。业主、总承包商逐渐发现,在建设工程中,与材料、工艺、设计等方面的缺陷有关的如下因素决定了其要被认真对待并且需要保险覆盖:

 

1

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来说,缺陷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很多情况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从勘探、设计、制造、采购、施工、试验工序复杂,涉及的人力、材料、设备、工艺种类繁多,即使是管理最先进的公司也无法避免出现缺陷;

2

缺陷往往会造成次生损害,有时很小的缺陷甚至可能造成毁灭性的损害;

3

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常难以分析判断。而保险商一旦发现缺陷因素,不管是否与损害有清晰的因果关系就主张免赔,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极大的困扰。

 

以上因素给业主及承包商带来不满,这促使保险商重新思考和改进缺陷责任排除的规则;当时的另外一些因素也促成了这一演变:一方面工程建设市场不断成熟,代位求偿权不断演变发展,越来越固定化;另一方面专业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保险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在这些条件下,不同市场中的保险商们纷纷主动或被动逐渐认同了一个原则:缺陷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一项风险。所以他们选择继续对于缺陷损失本身免赔,但是赔偿缺陷所导致的次生损害损失。

 

如上所述,保险商们开始各自陆续推出自己版本的缺陷责任排除条款。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由于这些条款的总体意思虽然差不多,但具体措辞并非完全一致,所以这些细微的措辞差别往往导致不同的解释和司法裁判结果,也提高了保险商和用户的交易成本。于是在上世纪80年代早期,保险商们开始寻求统一公用的缺陷责任排除条款。一些保险商(主要是London Market公司)起草了DE条款,其项下的DE1-DE5模板在1985年前后的英国和欧洲保险市场开始得到广泛使用。到了1995年,LEG起草了LEG条款以及后来的1996 LEG-LEG3条款。目前LEG条款在国际EAR(安装工程一切险)市场的应用非常广泛,而DE条款相对在CAR(建筑工程一切险)市场应用更广泛一些。

 

二、LEG2/96条款解读 

 

LEG条款与DE条款总体类似,这两组条款相同之处如下:

 

1

均为一切险项下的缺陷除外条款;

2

均必须发生损害后果;

3

均规定仅发现缺陷但没有发生损害则不构成损害;

4

涉及的缺陷种类一样,均包括:设计、计划、产品规范、材料、工艺。

 

不同之处包括:

 

1

LEG分为三级,DE分为五级;

2

LEG排除的是损害出现之前瞬间更换缺陷部件的成本,DE排除的是有缺陷的部件。

 

在这两组条款中,DE3与LEG2由于应用得最为广泛,通常被称为“标准条款”。 LEG2条款全文如下:

 

“The Insured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had been put in hand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said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man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由LEG2条款的内容可见,该条款采取了独特的计算损害的方法,即以某个假定的时间点来计算,这个时间点就是“损害发生前的瞬间”。如果在这个瞬间进行了对缺陷部分的更换或修正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则这部分“更换或修正”的成本是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的。该条款的独特之处正是因为它是由伦敦工程集团提供的,其内容体现了专业工程人员的务实和创造性。这种计算方法首先确定损害发生前的瞬间,假设“时间暂停”,然后计算在这一瞬间修正缺陷所需要的成本,并将其排除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外。该计算方法别出一格,但实操性很强,把业主、承包商和保险商从分析哪些是缺陷部件哪些不是缺陷部件、分析损害与缺陷的因果关系等困境中拯救出来。当然,得到这种便利需要付出一点代价:这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导致要把缺陷部件拆除、新部件运输及安装等成本(access cost)包括在免赔范围之内。

 

实务表明,适用该种计算方法得出的免赔范围一般情况下确实能与缺陷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相适应(见本文第三部分应用案例)。

 

三、LEG2/96条款在新能源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案例

 

1

光热电站项目案例

 

光热发电利用大规模阵列抛物或碟形镜面收集太阳热能,通过换热装置提供蒸汽,从而使用汽轮发电机技术发电。在光热发电中,太阳热能首先用来加热二元盐(硝酸钠与硝酸钾的混和物),高温二元盐通过换热器将热量传递给蒸汽,后者推动汽轮发电机组。

 

假设光热发电项目中,总包商负责购买二元盐,由于设计存在问题导致硝酸钠与硝酸钾的比例不当,从而使二元盐的腐蚀性超标,在换热器内造成了严重的腐蚀(换热器自身质量合格)。根据LEG2条款, 如何确定“损害发生前的瞬间”?

 

因为不合格的二元盐一旦装料进入系统,就会发生腐蚀损害;因此,时间应该在系统装料之前的瞬间暂停。在这种情况下,纠正缺陷的方案是:放弃不合格的二元盐,换用合格的二元盐装料;即消除缺陷的成本仅为购买合格二元盐的成本。所以,保险商免赔的部分只包括合格二元盐的成本,其余的损失如换热器管板的更换、将不合格二元盐倒出等方面的损失均由保险商赔付。

 

如果是另一种情形,比如换热器设计缺陷,需要更换新的换热器,则此时消除缺陷的成本包括拆除缺陷换热器、安装合格换热器,排出换热器中的二元盐以及安装后补充二元盐;这些损失保险商都是不赔的。

 

2

太阳能电站项目案例

 

太阳能电站利用太阳能电池组件将光能转化为电能。太阳能电池板是太阳能发电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太阳能发电系统中价值最高的部分。其作用是将太阳的辐射能力转换为电能,或送往蓄电池中存储起来,或推动负载工作。太阳能电池板需要由支架来支撑,通常支架不仅承担着支撑电池板的功能,还应可以实现调节太阳能面板的倾斜角度,以提高面板与阳光的直射角,从而提高热电转换效率。由于太阳能电池板面积较大,处在自然空气流动环境下,其受力情况类似飞机的机翼。因此在设计面板支架时要考虑的最大的外力载荷就是风力载荷。支架的设计需要进行风洞试验,要考虑其固有频率在临界风速范围之外(以我国相关行业标准为例,支架的固有频率应当不低于4赫兹(NB/T10115-2018))。

 

如果某太阳能电站的电池板支架设计出现问题,支架采用的扭矩管管壁偏薄导致固有频率过低,结果在正常风速下支架发生颤振,颤振致使支架损坏,并且进一步导致电池板损坏。根据LEG2条款, 如何确定“损害发生前的瞬间”的瞬间?应该就是事故发生前的瞬间;此时如果更换合格的支架,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纠正缺陷的成本应当包括不合格支架的拆除以及合格支架的安装成本。对保险商而言,这些成本是不赔的,他们只负责赔付其他损害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的更换等。

 

但如果支架本身设计并无问题,而是联接支架的卡箍设计强度不足,导致支架整体系统(经卡箍联接后)的刚度下降,固有频率下降;支架系统在设计风速范围内仍然发生了颤振,根据LEG2条款,如何确定免赔范围?实际上在事故发生之前及时将卡箍更换为合格件即可避免颤振的发生。此时纠正缺陷的成本极低,保险商的免赔范围也有限。

 

3

风电场项目案例

 

风力发电机是风电站的主要设备,由塔架、叶片、发电机等三大部分组成。风电机组的叶片采用聚胺脂反应注射成型、树脂传递模塑、缠绕及预浸料/热压工艺进行制造。

 

假设某项目中某台风机的某只叶片存在缺陷,缺陷的原因是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不到位,导致树脂胶衣固合力不足。该机组安装完毕后,现场的阵风(低于风场设计最大风速)导致该只叶片的复合材料局部由于“软肋效应”而发生断裂,断裂的叶片自上而下拍击机舱导致齿轮箱及轴承等重要部件损坏、其他两只叶片损坏。根据LEG2条款, 如何确定“时间暂停”的瞬间?

 

本案中该瞬间应该是在机组安装完毕后缺陷叶片断裂之前,此时如果及时将该只有缺陷的叶片更换,损害就不会发生。因此,保险商对于购买一只合格的新叶片的成本,以及运输新叶片到现场、缺陷叶片的拆除、新叶片安装的人工、材料和设备成本是不赔的;但需要赔付机舱包括齿轮箱等其他设备的损失、以及另外两只叶片的损失。

 

假设该事故的原因并非叶片缺陷,而是叶片与轮毂的联接螺栓设计强度不足造成的。则事故发生前只需及时更换所有的联系螺栓即可,此时免赔的范围是很小的。

 

四、缺陷与损害的区别

 

由于新能源项目的特点,有必要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英国法项下缺陷与损害的区别问题。焊缝问题与金属结构变化问题是新能源项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常这些缺陷的存在难以被发现;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显微镜观察到金属或焊缝结构中的分子变化,这样被保险人会主张这种缺陷变化过程是一种损害,并以此为理由要求保险商赔偿。

 

LEG条款均强调必须发生损害,仅仅发现缺陷不应由保险商承担赔偿责任。这带来了一个实际问题,如何确定特定事实究竟是缺陷还是损害?在英美法项下,一般的规则是:损害表现为某种现象的出现,而缺陷是一种状态。审判实务中通常对于此类问题会重视直观印象而不会把事情搞得过分复杂化。

 

英国法项下关于缺陷最好的定义可能来自于Arnould 在Marine Insurance中的叙述: "a condition causing premature failure which is present in the relevant part...when it is constructed or installed or which comes into existence as a result of the way in which the relevant part was designed, constructed or installed."可见,缺陷是在建筑或安装时已经存在的故障,或是由于设计、建设或安装方法导致已存在的故障。

 

在Pilkinton v. CGU(2004)案中,法官给出了区分缺陷与损害的规则。该案涉及滑铁卢车站(Waterloo Station)的欧洲之星站台楼(Eurostar Terminal)的玻璃屋顶。在使用技术手段检测时发现该玻璃屋顶有可能破碎。上诉法院认为将来发生损害的风险并不意味着玻璃已经损坏,因为损害需要某种状态的改变或出现,而本案中并没有发生。因此保险商不用进行赔付。

 

总之,某种缺陷的存在可能意味着设备寿命的减少,但并不意味着它不能使用,它是有缺陷的,但只有损害发生了,才可以认定损害。但如果能够提供从缺陷到“损害出现”(比如焊缝开始出现明显裂纹)过程的清晰证据,甚至该“损害出现”已经造成后果(比如设备停止运行),虽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同类判例,但作者认为则该等损害的赔付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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