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2022年3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反洗钱 让“罪”与“赃”无处可藏》为题对反洗钱的相关案例进行了专题报道。
这是时隔数年后,反洗钱再次以专题报道的形式登录央视。《焦点访谈》的份量自不待言,反洗钱在此时再登央视,自有其深意。
如果回看2021年,我国在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动作颇引人注目。《刑法修正案(十一)》《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和《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先后发布或实施。而焦点访谈节目中提及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早前引起关注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则是今年年初发布的重要政策。
本文将以三年行动计划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两份文件为窗口,通过对重点内容的解读,管窥我国反洗钱的新动向。
一、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解读
三年行动计划是2022年1月26日由11个部门联合公布的。虽然暂未公布全文,但从相关公开报道中可以获知一些重要信息,我们从中总结了以下四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强调多部门联动和协作
三年行动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和公安部作为牵头单位。
毫无疑问,每个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都会承担相应的职责,而该等职责也必然与该部门的主管领域紧密相关。同时,在多年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作将会更加完善,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强调“一案双查”机制
“一案双查”本身不是新词,在反洗钱工作中“一案双查”是指在审查上游犯罪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进而对洗钱犯罪进行有效打击。这一机制在去年公开的一些反洗钱案件中即已得到应用。在焦点访谈节目中,解说词提及“最高检要求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一案双查’,对每一起上游犯罪都要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1];在近期多地检察机关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的新闻报道中,“一案双查”亦多有提及。强调“一案双查”,体现了刑事追责在反洗钱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政府部门推动反洗钱制度落实的决心。
再次,确保与时俱进
我国反洗钱的立法处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三年行动计划对此有充分考量。如针对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钱罪”的相关修订,三年行动计划进行了相应覆盖。而对于仍在进程中的反洗钱法修订,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要从修订反洗钱法……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2]。
此外,在三年行动计划的新闻稿中,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成果提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由于涉税犯罪在严格意义不属于我国现行刑法洗钱罪的7类上游犯罪,在此提及似具有特别含义。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也是三年行动计划的联合发布部门之一,以及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对于上游犯罪的扩张倾向(详见下述),在此方面的与时俱进也是可以预期的。
最后,实现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4],体现了国家在推动反洗钱工作中的决心。通过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以及今后三年的具体工作实施,相信能够使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成熟度和有效性更上一个台阶。
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重点解读
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5年。在这15年中,国际国内的反洗钱形势发生了许多变化。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发布的40条建议(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已经经历了两次修订(2012,2022);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并对我国《反洗钱法》提出相关修订建议。
2020年,央行正式启动《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2021年,公布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虽然修正案尚未正式出台,但通过解读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一些重点内容,可以有助于了解《反洗钱法》修订的方向。
(一)扩张上游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7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而在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将该等有限列举删除,亦即将上游犯罪扩张到所有犯罪。
如果这一修订落地,毫无疑问将会对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反洗钱所针对的客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黑钱),将扩展到所有犯罪所得。换言之,所有犯罪只要有非法所得,在后续环节都有可能涉及洗钱罪。又由于我国《刑法》的洗钱罪已经包括了“自洗钱”行为,因此法律制度对犯罪的惩戒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当然,从另一角度分析,对于负有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而言,反洗钱的责任和压力也会相应加大。
(二)明确适用主体范围
哪些机构负有反洗钱职责应履行反洗钱义务,始终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拟对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升级。拟定的升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
1)完善适用金融机构的范围
2)明确适用非金融机构的范围
3)对于适用非金融机构增加特定业务的限制
我们将反洗钱相关规定中的内容进行比较制作下表,从中可以清晰看出差异和变化。

表一 反洗钱相关规定中适用主体范围的比较
对于落入范围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法的此项修订无疑将对公司组织架构、风控制度建设、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不同的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从严落实反洗钱应在意料之中;而对于非金融机构而言,恐怕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了。
关于适用主体问题,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即地方金融机构将如何为承担反洗钱义务。央行2022年初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于地方金融机构设置任何反洗钱义务条款。而在2021年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被明确列入,需承担反洗钱义务。同时,就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之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之于金融租赁公司,其业务类型和模式相近,是否能够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属性而豁免反洗钱义务,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扩容处罚规定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显著扩容,涉及事项较多,限于本文篇幅在此不展开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处罚涵盖了更多处罚事由,因此一项涉及洗钱的交易可能会因为触发多项事由而导致多重主体受到处罚,相关被罚主体包括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洗钱交易的参与方(普通机构和个人)。其中,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还可能因在一项交易中违反多项反洗钱义务及造成不良后果而受到多重处罚。而根据三年行动计划,洗钱罪的“一案双查”和追诉要求将会使得相关违法主体进一步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增加。
(四)增加普通机构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不同于以往反洗钱工作主要着眼于专业机构职责的规定,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对于普通机构和个人也增加了配合义务。配合义务主要包括配合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以及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三个方面的要求。上述论及的处罚规定也涵盖了对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处罚。
除此之外,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所规定的特别预防制度也可以适用于具有相应高风险的机构和个人。再结合前述上游犯罪的扩张,普通机构和个人恰当履行反洗钱配合义务,需要提高对反洗钱具体要求的认识和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小结
在不久前央行召开的2022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上,2022年反洗钱重点工作中包括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修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等方面[6]。结合本文的上述分析,相信读者能够对我国反洗钱的新动向有更深入的理解。
对于机构而言,《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要求相关机构于2022年底前完成风险自评估。这对机构落实和完善反洗钱制度会起到积极的内生推动作用。机构应以风险自评估为契机,努力补齐短板,完善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并在日常经营中切实落实反洗钱制度。此外,机构还应当沿着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和三年行动计划所指出的方向,积极主动适应制度发展,更加主动和审慎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于公众而言,反洗钱似乎是一个相对较为陌生和遥远的概念。但不久前央行决定暂缓实施《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消息,却意外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关注,起到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本次焦点访谈节目的以案说法,无疑将更有助于公众了解和加强反洗钱意识。随着反洗钱的不断发展,公众有必要了解反洗钱问题及最新动向,积极履行相应反洗钱配合义务。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