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作品需要获得的基础权利分析
作者:崔维 时间:2022-01-07

NFT作品的产生途径可以笼统地区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作品本身是针对NFT形式全新创作的;情况二,NFT作品基于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NFT化,例如对视频进行剪辑行程动图、短视频、静态图片等。在NFT运营团队获得作品授权后将其整体或部分加工为NFT作品,并通过NFT方式进行传播,即构成了其可能的商业价值。而获得作品授权,成为NFT作品具有法律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否则将直接导致NFT作品本身的合法性被挑战。

 

本文重点分析情况二对应的法律问题,即NFT作品需要获得已经存在的作品的哪些权利授权。

 

一、传统的著作权权利

仍然可以适用于NFT作品

 

NFT作品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以NFT方式所承载的客体是一个作品的情况下,那么原则上就可以适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个“可见”的内容,而不是“不可见”的内容,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并不保护思想,所以在“可见”范围内的客体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所以,可以简单理解,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可见”的内容,可以考虑适用著作权法。对应的考虑点则是,通过网络传播但不“可见”的内容是否仍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

 

1

肉眼不可见,但通过特定设备可见的内容,例如一个“加密”的图片或者视频,在不使用特定设备(例如可视化头盔)的情况下是无法欣赏的,但通过特定设备则可以实现肉眼可见。这样的情况下,尽管需要借助于特定设备,但透过这个特定设备仍然可以看到这个图片或者视频,所以这样的方式仍然适用传统的著作权法。

2

肉眼可见,但肉眼可见内容与借助展示设备所展示内容所见到内容是不一致的,我们也将其归类为“肉眼不可见”的范畴,这和通常看到的电子化的画作是不同的内容。例如智能合约就是典型的例子,智能合约的源代码是可以通过肉眼见到,但肉眼所看到的源代码就是计算机代码,并不是智能合约最终展示的模样。这里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情况,智能合约所展示的内容往往是动态变化的,例如随着购买该智能合约的人员的改变而导致最终展示内容发生变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计算机软件对应的著作权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对于智能合约最终展示的内容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即智能合约仍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但情况会更加复杂。

3

彻底不“可见”,就是用肉眼是看不到的,不论是否借助于特定设备都无法肉眼可见,但通过非肉眼观察的方式,受众能够感受到这个客体(例如还是一个图片或视频)。这样的方式可以是将图片或者视频的内容直接传输到神经、大脑,而跳过了通过眼球、视网膜进行观察、欣赏的路径。彻底不“可见”的情况下,受众还是“看”到了客体,但“看到”的方式与传统的通过眼睛看的方式有本质的不同,那么这样的彻底不“可见”方式是否还能够适用著作权法,则有待讨论。

 

好在,上述的第3种彻底不“可见”的方式还没有被商业应用,所以我们还不急于知道司法的态度。

 

简而言之,在现有NFT作品传播的情况下,仍然是通过肉眼来欣赏、感知被传播的内容,即NFT对应的内容(作品)仍然适用著作权法。

 

二、已有作品的哪些内容将被NFT化

 

针对一部已经存在的作品,通常是最为广为流传、被大众熟知的内容会被NFT化,比如《双桥》的整个画面,又比如《大话西游》中的某一句台词或者音乐等。这里,我们所称的“NFT化”指以NFT技术对已有作品进行加工并形成NFT作品的过程。

 

假设一个作品中处处是精彩,那么已有作品中将被NFT化的内容涉及到哪些方面呢?具体可以参考下图做个说明:

 

第一个大方面是作品本身,比如画作、电影本身。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论述过,NFT作品更青睐于“短小精悍”的内容,因此整部电影可能并不是NFT化所看好的。类似地,剧本本身也不容易被NFT化。但剧本中的台词则不然,极有可能成为NFT化的热点。有独创性的台词是具有著作权属性的,我们不多赘述。

 

第二个大方面是作品对应的局部内容。例如某一段视频、某一段对白、某一段音乐等。音乐脱离视频,还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也可能被完整地NFT化。局部内容可能包含很多种情况,我们简单地罗列几种:

 

  • 视频;

  • 对白;

  • 音乐;

  • 画面;

  • 场景;

  • 道具;

  • 物、地点;

  • 剧内人物、情节、地点等对应的名称。

 

第三个大方面对应于表演者,例如《大话西游》中朱茵迷人的微笑等,它一方面可能是视频、画面,另一方面也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同一个客体可能对应多个权利。对于表演者而言,对应的权利可能包括:

 

  • 姓名权;

  • 肖像权;

  • 影像,也就是通常说的视频;

  • 声音;

  • 演奏等。

 

可以预见,更多的内容会被NFT化。

 

三、NFT运营团队应与哪些权利人

达成权利许可

 

因为NFT作品所针对客体的变化,会导致NFT作品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在传统著作权领域,因为作品本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或者衍生品的销售模式相对简单,所以著作权许可的问题也相对简单。比如《大话西游》是否能够通过爱奇艺网站播放,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问题。又比如,能否获得朱茵的授权生产、销售家居靠枕,这是一个肖像权、姓名权或者明星代言的法律问题。当然,两者存在交叉,就是希望获得《大话西游》中的朱茵剧照作为家居靠枕上印刷的图案,这个可能需要获得双重授权,也可能只需要获得电影《大话西游》的著作权人的许可,类似的法律问题在很多文章中都有讨论。

 

随着电脑技术、互联网的普及,上面的著作权许可问题相对复杂。比如,动图的出现,是多个图片的叠加,也可能是一段视频或多个视频的剪辑,那么著作权许可的权利来源也会变得更加复杂。

 

授权的来源与被授权的客体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的客体对应不同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而NFT还没有完全定型,所以去归纳NFT面对的客体是不太现实的工作。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判断,目前已经在NFT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对象有如下几种类型(下图做了粗略的归纳,请原谅笔者,这个总结真的很难):

 

◆ 艺术品,可以预见这是最大比例的交易对象,比如画作、雕塑、手工艺品;

◆ 肖像权,目前通常以像素头像方式表达,但明星、公众任务的照片也会成为交易对象;

◆ 音频,这是指某个自然人录制的音频,比如一段话、一段风声;

◆ 影视作品、音乐作品;

◆ 各种衍生品,比如游戏角色、游戏角色的衍生品;

◆ 卡牌;

◆ 收藏品;

◆ 域名;

◆ 日常物品等,比如袜子、红酒都有过NFT销售记录。

 

 

针对权利人单一的客体,NFT运营团队只要与一个权利人达成许可协议,就可以将这些客体进行NFT化。对于将被NFT化的客体对应重叠的权利的情况下,应该从多重权利主体分别获得授权以实施NFT化行为。还是以影视剧的视频片段为例,如果NFT运营团队希望对《大话西游》中朱茵的特定视频片段进行剪辑后制作成NFT作品的,那么权利来源的重叠来自于两个方面:1、《大话西游》影片的著作权人;2、朱茵。基于市场的惯常规则,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会从著作权人,例如制片人处授权给代理公司,演员的肖像权或者代言权的权利通常会通过经纪公司对外签署许可合同。NFT运营团队要注意的是,需要获得:1、剪辑权;2、NFT权(包含了通过NFT方式开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存在多重权利主体的情况中,也会出现多重权利主体合并为一个权利主体的情况,例如影片拍摄前制作方已经与演员签署《演员合作协议》,并要求演员个人将与影片有关的所有衍生权利均授权给制作方,其中就包含了影片中的剧照的权利。这样的方式则避免了影片对应的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的竞合。如果NFT运营团队发现影片制作方与演员之间存在这样的协议,那么就可以通过影片著作权人(签署《演员合作协议》的主体或承继主体)获得完整的NFT客体的授权。

 

由于艺术品、影视作品的NFT化应该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所以我们重点讨论了这些作品对应的许可途径。我们在另文中将讨论针对NFT新创作的作品的许可问题。

 

四、小结

 

对于一个客体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情况下,NFT运营团队需要考虑与多个权利主体分别签署许可协议。若NFT化是需要对该客体进行编辑、剪辑、再创作的,那么还应在许可协议中获得这些权利。

 

针对客体的不同情况,NFT化需要获得的权利是不同的,应区别对待。另一方面,NFT化的工作也会出现不同的市场需求、技术需求,因此灵活地进行许可协议的谈判是可以期待的。

 

五、题外话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到,“肉眼不可见”的NFT作品至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为:彻底不“可见”,即无论是否借助设备肉眼都不可见、但又能够被大脑感知的内容。在未来的NFT传播或者VR领域极有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作为一个延伸,不排除一种可能性,NFT传播的是球星“科比”的某一个特定照片,将其命名为“大神科比”,这个“大神科比”是唯一的一张照片,具有独特的识别性。基于球星科比的被关注度以及这张照片的被广泛接受成都,在受众只要提到“大神科比”的时候就知道是那个唯一的照片,所以通过NFT传播“大神科比”的时候最终的展示内容就是“大神科比”四个文字,而并没有展示那张唯一的照片,这时NFT传播的内容就不是一个著作权,也自然不适用著作权法。这其实类似于上述第3种彻底不“可见”的情形,即并不是通过肉眼看到了“大神科比”照片,但由于“大神科比”照片的独特性以及传播性,所以只要看到NFT承载的四个“大神科比”汉字,就可以让受众感受到“大神科比”照片。你可能觉得这是匪夷所思的商业模式,但在NFT领域类似的商业模式可能会出现、也可能被受众所接受。

 

那么以现有的法律框架看,“大神科比”文字的保护就需要借助于商标权予以保护,甚至有可能会涉及到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大神科比”文字NFT的基础上,甚至可能还会出现更出格的商业模式,受众所展示的是“大神科比”文字以及对应的一串NFT码,当然你可以理解NFT码是一次性加密的或者类似的加密措施。然后基于这一串NFT码通过另外一个数据库或者展示设备可以显示“大神科比”那张特定照片。这里,NFT码是唯一的、不可篡改的,如果不持有这个NFT码在展示设备上就无法展示“大神科比”那张特定照片。在这个商业模式中,NFT传播的仍然不是“大神科比”特定照片,NFT传播了一个中间值,中间值唯一对应了“大神科比”特定照片,那么这个NFT直接传播的中间值也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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