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在转让定价中面临的困境
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概念,可以理解为跨国企业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提供货物时的内部定价行为,是跨国企业为了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所做的贸易安排。在海关法的语境下,转让定价指存在特殊关系的交易主体之间对货物价格的安排。随着海关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管,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关联方发现,他们经常会陷于海关与税局的监管“夹缝”之中。经税局认可的进口价格,可能会面临海关的质疑、甚至重新估价。
(一)海关与税局对转让定价的具体认定不尽相同
基于对国际贸易交易价格真实性、合理性的价值追求,海关与税局在监管转让定价的制度设计上虽有差异,但整体上仍是异曲同工。两个部门均是以独立交易为原则,即比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如两者的交易价格没有太大偏差,则这样的转让定价大概率是可以被接受的。另外在具体方法论层面,两个部门的评估方法虽在名称和内容上有一定区别,但在许多方面的底层理论仍然是相通的。比如,海关的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之于税局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海关的倒扣价格法,之于税局的再销售价格法;海关的计算价格法,之于税局的成本加成法。
尽管如此,跨国企业仍可能面临海关与税局对其转让定价产生不同认定的困境。究其原因,在于两个部门征收对象及关注点的差异。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着重防范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来不合理地压低申报价格,从而造成边境税流失;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最大的顾虑是企业通过高报进口货物的价格,通过成本核算减少国内企业留存的利润,从而造成国内税流失。另外,海关针对每一票通关货物单独征税;税局是从一个税收年度的时间长度来整体看待企业的运营情况。这些立场和角度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税局和海关在审核同一批货物的转让定价时,产生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二)跨国企业证明转让定价符合监管要求的难度较大
在海关的监管体系中,当交易双方被判定为具有特殊(关联)关系时,该成交价格很大程度上已被推定为受到特殊(关联)关系的影响。除非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2.按照倒扣价格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按照计算价格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实践中,纳税义务人可能会面临境外总部与中国子公司的沟通、交易链条的合规管理及证据留存等问题,提供上述证据的难度极大,尤其是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或收货方。
此外,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也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要达到此类认定,同样需要企业主动提交相关证据。
二、国际贸易转让定价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
一旦被海关认定成交价格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纳税义务人可能会承担补缴税款、重新调整定价体系、行政/刑事处罚以及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后果。
(一)补缴税款
当货物成交价格被海关认定受到特殊关系影响时,也意味着海关将对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规定,海关将在履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后,依次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等估价方法,对涉案货物进行调价。企业需要按照新的价格缴纳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滞纳金。
(二)重新调整定价体系
与特许权使用费相似,转让定价被调价后同样会产生后续影响。在后续的同类交易中,跨国企业将不得不执行新的价格,进而影响到整个集团内部的价格体系。此外,执行新价格还可能需要接受税局的重新认定和监管。
(三)行政/刑事处罚
实践中,海关对于涉及转让定价的问题,多以调价补税的方式处理。但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设“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的选项之后,如果企业在申报时未勾选上述选项,但却在后续环节被认定成交价格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则海关此时就有了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进行行政/刑事立案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一旦企业在价格质疑和磋商阶段应对不当,极易引发处罚风险。
(四)企业信用等级下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企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后,可能被降为失信企业。失信企业将被施加最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高查验率、高稽查率、全额担保等,同时也会对跨国企业的声誉造成影响。
三、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的建议
(一)在申报环节如实确认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建议企业对现有及潜在交易方是否构成特殊关系进行排查或研判,并在申报环节如实填报。海关《审价办法》规定了8种认定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7种情形有些许差异(后者对有些方面的判定更加具体,并且对关系人的持股比例要求较松)。

(二)争取集团总部(母公司)的有效支持
对于母公司在境外的跨国企业而言,在华企业在遇到海关审查转让定价时,应向境外总部充分说明当前面临调查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国内机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争取让母公司完整解释定价的形成机制,并提供有关成本的构成、利润率及利润分配的有关情况,从而让海关的疑问和顾虑得到正面的回应。如果买卖双方的定价确实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完整翔实的资料会让海关更有充分证据认可在华企业的解释。
(三)加强内部沟通协作
在面临海关审核转让定价的问题时,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着财务、关务、法务部门均各自负责一部分事务的现实情况。如果没有牵头部门强力的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没有深入的沟通,将会导致每个部门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不能很好地向海关说明相关业务流程以及定价的政策、原理。因此,建议企业由较高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协调,形成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四)提高证据材料的专业性和认可度
多数情况下,在海关启动转让定价审查后,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已成定局。着力点主要在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如前所述,企业要提供证据证明价格的真实及合理性,难度极大。对于不存在非受控交易价格的独家经销或接收方而言,唯一的出路在于证明成交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关于“一般商业惯例”的标准,在海关现行法律体系中未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企业如能提供“定价备忘录”、定价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的构成已完整包括生产成本、研发成本、销售成本及利润等价格构成要素,卖方的利润加成与国际市场中同行业的一般利润水平相近,且涉案货物已严格按照定价公式或定价逻辑确定了成交价格。在此证据状态下,转让定价较大机率能够获得海关认可。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转让定价政策等文件进行审查和整合,转化为海关更加易于接受和认可的证据材料。
(五)用足各环节的抗辩权利
在转让定价的价格质疑和磋商程序中,通常会经历“认定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到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如何调整”等环节。在前两个环节,建议企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厘清是否需要调价补税,避免因应对不当而导致事态向行政处罚的方向发展。同时,即使成交价格被海关认定为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仍有如何重新估价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境外母公司常因商业秘密等理由不愿意提供详尽数据,海关在重新估价时同样可能遇到价格数据的收集难题,进而导致无法依次适用《审价办法》规定的前5种估价方法,多以“合理方法”进行估价。“合理方法”相比于前5种估价方式,缺乏量化的数据指标,更依赖于海关与企业的磋商及合意。因此,建议企业从商业经营实际及成本长期规划的角度,积极配合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确定货物的调整价格。
(六)做好转让定价的合规管理及动态调整
目前多数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制定,且主要以税局视角进行切入。基于前文提及的部门间监管差异,建议企业引入法务、关务部门参与制定转让定价政策,同步从海关与税局的视角进行审视。加强涉及转让定价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邮件等文件的管理和存档。结合企业运营情况和行业动态,适时调整转让定价政策,必要时通过主动披露方式消弭海关合规风险。
结语
跨国企业基于其全球化的布局,需要遵循世界各地的政策法规,也需要面对多个政府部门的多重监管。因此,更加需要了解和熟悉各领域的监管政策及合规要求,完善合规体系,不断提升整体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