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份额转让指导意见评述
作者:王勇 汤雪 董双 王彦荣 时间:2021-06-26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支持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2020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1年4月20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发布了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相关的11项业务规则,对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已投在京项目股权(合称“基金份额”)的转让方式、合格投资者准入、转让流程、私募性质等核心要点作了全面规范。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北京市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结合竞天公诚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律师团队在S基金份额转让的项目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近期协助华盖资本设立接续基金[1]),我们对《指导意见》进行归纳、梳理,以帮助行业人士更方便地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1

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指导意见概括

  • 支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2]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 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可在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 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简化,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 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评析

国资持有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份额转让是否要履行国资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在业内存在一定争议[3]。对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转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基金设立的组织性文件事先约定的条件执行,如未约定的,则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在《指导意见》对于国资相关基金份额的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的基础上,预计未来会出台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的实施细则,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国资相关基金份额或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4]的份额转让交易,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的审批流程。

 

2

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概括

  • 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

  • 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

  • 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评析

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法律组织形式,当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备案及质押登记机关主要为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缺乏统一的公开标准。

 

此前,江西、浙江、广州、天津等地出台了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根据前述操作指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当地股权交易中心,申请主体为出质人和质权人,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股权交易中心官网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公示。

 

在北京市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的基金份额,由北京市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将有力地防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重复质押和转让,降低交易风险,保护权利人利益;鼓励注册地在北京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份额转让试点办理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有利于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期待各部门制订具体细则或操作指引,为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提供更加明确的办事程序。

 

3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指导意见概括

  •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探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

  • 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及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

  • 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

  • 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受让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

  • 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 鼓励S基金开展行业交流、举办高峰论坛、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多种活动

 

评析

2021年5月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明确了QFLP管理企业的试点申请要求、放宽了QFLP基金的试点申请要求、细化了QFLP基金投资者的要求,规定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不同QFLP基金之间调配额度,并放开了QFLP基金的投资行业要求,放宽了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5]。2021年5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试验区内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元美元”,意味着更多的跨国企业能够享受跨境资金池的政策红利;同时规定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上述法规的规定,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S基金、参与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业务具有利好作用。

 

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S基金管理人设立及S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对在京审理并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将吸引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及S基金落地北京。

 

鼓励第三方资管机构及母基金参与S基金,将扩大S基金的投资人类别。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具体明确第三方资管机构及现有母基金投资S基金的投资要求或鼓励方案,以切实鼓励前述机构参与设立S基金。

 

4

完善基金份额转让相关服务

 

指导意见概括

  • 鼓励北京市各区金融局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 建立份额转让试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

 

评析

由于基金份额转让项目在架构设立、估值定价、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基金份额转让项目的成功进行离不开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将鼓励中介机构提高实力、集聚人才,为基金份额转让市场的发展推波助力。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具体明确支持措施,以切实鼓励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转让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将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防范基金份额重复转让或质押,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亦能够为监管部门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提供帮助。

 

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北京市各区金融局、各部门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监管和协调,将北京市基金份额转让政策及规则的落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份额转让试点作为北京市加快推进“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对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北京市率先构建了政府部门支持、市场参与者共建、各行业协会服务的全面、立体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的市场化方式,支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进场转让,为基金份额提供了交易平台,有助于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为基金提供了缓释和退出通道,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发展。

 

 

注释

[1] 具体可参考《竞天公诚助力华盖资本设立市场标杆性人民币重组接续基金》

[2] 根据《指导意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

[3] 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国资持有的公司制基金权益通常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相关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和进场交易流程;针对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转让,根据32号文第六十六条规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约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或无条件提前退出。

[5]具体可参考我们的相关法律评述《MAY the Qs be with you | 北京QFLP试点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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