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支持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2020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1年4月20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发布了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相关的11项业务规则,对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已投在京项目股权(合称“基金份额”)的转让方式、合格投资者准入、转让流程、私募性质等核心要点作了全面规范。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北京市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结合竞天公诚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律师团队在S基金份额转让的项目实践(包括但不限于近期协助华盖资本设立接续基金[1]),我们对《指导意见》进行归纳、梳理,以帮助行业人士更方便地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1
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指导意见概括
-
支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2]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
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可在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
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简化,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
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评析
2
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概括
-
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
-
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
-
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评析
3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指导意见概括
-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探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
-
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及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
-
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
-
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受让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
-
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
鼓励S基金开展行业交流、举办高峰论坛、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多种活动
评析
4
完善基金份额转让相关服务
指导意见概括
-
鼓励北京市各区金融局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
建立份额转让试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
评析
份额转让试点作为北京市加快推进“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对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北京市率先构建了政府部门支持、市场参与者共建、各行业协会服务的全面、立体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的市场化方式,支持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进场转让,为基金份额提供了交易平台,有助于拓宽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为基金提供了缓释和退出通道,促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发展。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