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我国2030年前“碳达峰[1]”、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绿色低碳已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部委和地方也已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未来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目标与具体规划。众多PE/VC机构也表示在电力、交通、工业、新材料、建筑、农业、负碳排放以及信息通信与数字化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投资机遇,且PE/VC机构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方向上大有可为。
一、
“碳达峰”、“碳中和”带来的政策变化
中国在2014年11月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首次正式提出2030年左右有望实现碳达峰(peak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即“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比碳达峰更进一步,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节能减排、碳汇[2]增减平衡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相对“零排放”。
作为“十四五”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已开始紧锣密鼓的出台政策,对未来碳达峰和碳中和完成目标作出具体规划;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海南、青海、天津、福建等省(直辖市)也提出了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或行动方案;其中,化石能源实现向清洁能源的转变尤为重要。

从上述目标和路径可以看出,各地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主要依靠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包括严控高耗能产业)、能源结构(包括限制煤炭、发展清洁能源、落实阶梯电价)、技术升级(包括发展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规模化储能等)、推广理念(包括向民众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宣传教育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碳汇等。
二、
“碳中和”带来的投资变化
碳中和属于ESG的投资理念。“ESG”分别代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其核心理念是倡导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因素,而非仅以获取高投资回报率为目标。
作为互联网数字经济体系基础设施的数据中心一直是公认的高耗能产业,各大互联网巨头致力于通过不断创新科技推动数据中心的碳减排。例如,阿里巴巴在其《迈向零碳时代》的2021减碳账单报告中提出“如果中国所有数据中心都采用液冷技术一年省电接近一个三峡”。
2021年1月12日,腾讯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以积极响应中国碳中和目标;腾讯亦将推进碳核查,并结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状况,制定碳中和的策略与路线图,并提出了“科技向善”(TECH FOR GOOD)的理念。马化腾在两会期间建议,科技企业实现碳中和,意义不仅在于节能减排,更重要的是倒逼低碳技术转型。例如:腾讯“AI+环保”的新布局可看出腾讯正在探索人工智能升级全球基础设施方面的潜力。此外,阿里和华为早在2015年合作发布的“智能光伏云”、京东拟在其物流中心仓储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等;亦可以看出光伏在应对“碳达峰”和“碳中和”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光伏提供的电力脱碳解决方案也带动了对储能系统、特高压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投资[11]。
2021年3月17日,高瓴产业与创新研究院联合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发布了《迈向2060碳中和——聚焦脱碳之路上的机遇和挑战》的研究报告,梳理了以下与碳中和相关的八大重点领域的投资机会:

我们也注意到许多PE/VC机构已在新能源(如光伏、氢能)、新能源技术、材料、工艺等绿色新领域及其生态进行了投资布局。各地政策中对上述热点投资领域也有迹可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2]”,同时,绿色产业亦具有投资大、高风险、周期长、回报率较低等特点,更需要绿色基金的扶持。
三、
绿色基金
1. 我国绿色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ESG投资在西方较为成熟(详见我们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的研究文章《ESG——让投资拥有温度[13]》),而属于ESG投资下的绿色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规模较小,也有早期的绿色基金因政策不明朗而夭折[14];但十三五规划开启了绿色基金的政策红利期,我国第一支国家级的绿色基金——由财政部领衔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于2020年7月14日横空出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均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其中绿色金融工具就包括了绿色基金[15]。
习近平总书记在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指出,要利用绿色发展基金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明确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生态环境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将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2020年将正式运行[16]。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成立,其管理公司由财政部等组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发起成立的绿色发展领域的国家级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由中央财政和长江经济带沿线的11个省市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同时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以公司制形式参与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发起绿色基金已成为一种趋势,以带动绿色投资,例如:

此外,由碳中和引发的投资机会也受到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例如,光大一带一路绿色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轮募集成功30亿元)表示,将沿着能源生产端、能源利用端和减碳支持端三条“赛道”,联合优质合作伙伴开展碳中和投资布局,打造国内首支完整采用ESG标准的股权投资基金,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据清华大学研究机构估算,仅相关能源基础设施领域2020-2050年的累计投资需求就高达100~138万亿元,带动的其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更是不可估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
2. 绿色投资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在国内绿色投资理念和实践倡导方面扮演了积极角色。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提交<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自评估报告的通知》(“《通知》”),作为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1月发布的《绿色投资者指引(试行)》(“《指引》”)的具体实施文件。
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发布的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中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绿色投资更为普遍,纳入绿色投资理念的基金管理人也并不在少数。虽然公司战略的相关表述中很少出现“绿色投资”字样,但绿色投资理念多体现为公司会关注环保、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
《通知》的发布反映出在国内私募基金领域,绿色投资从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逐渐变成了需要相关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的实践原则之一。
3. 我国绿色投资的主要参与者及实践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2月发布的《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0)》[28],倡导并实践绿色投资的主要还是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指引》框架下积极探索绿色投资战略、绿色投资研究和制度建设,但绿色投资目标的产品较少,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方向广阔,在对被投企业开展绿色尽职调查方面有积极表现。
在绿色投资实践中(无论是作为FOF型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还是直投项目公司),通常涉及的环节及相应的常见操作包括:
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维度,可以将绿色因子作为风险回报调整项目,帮助投资决策;应当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投资标的纳入负面清单。
在相关交易文件(基金合同、投资合同等)中将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融入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并进行定期披露和报告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变化等信息。
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投资标的环境绩效,更新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对资产组合进行仓位调整,对最低评级标的仓位加以限制。
在上述环节中,合同制定阶段尤为关键。在合同制定阶段中,在什么文件中体现绿色投资原则(如在基金合同还是在附属协议中体现投资者要求的绿色投资相关条款将涉及诸多不同的考量因素)、设置何种绿色投资条款等因素将最终决定绿色投资原则的贯彻执行。以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为例,常见的绿色投资条款类别包括:
(1)管理机构对绿色投资政策、标准及/或特殊规定的执行承诺(如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标的资产的环境评价指标:环境风险暴露、负面环境影响、正面绿色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2)基金投资限制或投资者不参与相关投资选择权,即投资者可能会对基金投资提出额外的限制要求,或要求获得不参与特定投资的选择权(opt-out / excuse right);
(3)要求管理机构投资决策过程中整合绿色投资因素;以及
(4)管理机构向全体投资者或特定投资者提供绿色投资定期报告或绿色投资重大事件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明确体现绿色投资条款尚未成为一种标准做法,但已成为一种不断扩大的实践。《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0)》的数据表明,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的样本公募机构(共37家)、样本私募证券机构(共197家)比例分别为40.5%和20%,其中,约半数的公募机构、多数私募证券机构向投资者或公众披露了绿色投资战略(披露渠道包括公司官网、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第三方平台等)。35.1%的样本公募机构设定了简要的绿色投资业务目标,但目标完成情况披露度较低,仅有38.5%;类似的,仅8家样本私募证券机构声称发行过或正在发行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产品只数合计8只。样本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共224家)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特征近似,仅有19家样本私募股权机构声称发行过或正在发行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产品只数合计21只,且上述产品大部分遵循特定的绿色投资策略,锚定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绿色农业等方向,缺乏全局性长期性的绿色投资战略安排。
四、
绿色投资展望
可以看到,各地政府已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提上了各自的议程,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认识到绿色投资会成为一个对基金管理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的因素,而非仅仅是一个在大环保概念下的水花。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绿色投资政策与基金实践的整合,很难用“一刀切”式的解决方法,而是在各参与方的不断实践中摸索前进。鉴于基金行业,尤其是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绿色产业所具有的广泛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绿色投资与基金投资实践的不断深入融合将成为我国绿色投资实践的重要催化剂,并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