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跨境电商企业洋葱集团母公司Onion Global Limited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招股书,拟筹资达1亿美元,有望成为国内进口跨境电商第一股。[1]
4月8日,广州海关破获10亿元线上“水客”走私案。广州海关联合各地海关共出动关警员178人,分30个行动组在上海、绍兴、武汉、长沙、深圳等地开展统一查缉抓捕行动,打掉4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现场查扣奶粉17万罐,涉案案值约10亿元人民币。该团伙通过境外网站订购奶粉,伪报为个人物品经邮递渠道进境。同时自设跨境电商购物平台,使用虚假订单、支付单、运单等“三单”数据,通过跨境电商等方式将一般贸易货物“蚂蚁搬家”进境,涉案奶粉低报价格达40%多。[2]
自2012年我国开始试点跨境电商以来,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业务呈高速增长态势。新冠疫情发生以后,跨境电商凭借非接触、线上交易的优势,增长更为迅猛。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数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从2017年的565.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918.1亿元,年均增速达27.4%。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3]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业务的野蛮生长及合规缺位也导致跨境电商违规、走私案件高发。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数据,2020年,海关立案侦办跨境电商渠道走私犯罪案件79起,案值104.9亿元。[4]经检索法院生效判决,涉及跨境电商走私的有罪判决共38份,刑期从10个月至12年,罚金从10万至2100万元。[5]不少跨境电商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篇幅限制,本文仅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政策、合规风险及要点进行梳理,以期对电商企业提升合规水平有所助益。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念及监管方式。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对于486号文适用范围以外的城市(地区),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办理进口业务。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范围及适用税目。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已达21个,跨境电商综试区105个,综合保税区147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10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94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基本覆盖了国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也意味着“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含1413个8位税目商品,涵盖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冷冻水产品、酒类等近年来消费比较旺盛的商品。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贸易优势。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相比,税收优惠优势明显。此外,在监管条件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合规红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486号文明文规定境内购买人必须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严禁二次销售行为,明确划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红线。2021年3月18日印发的39号文,再一次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规定,特别强调查处二次销售的违规行为。
1.通过“水客”人肉带货的方式,将商品经旅检渠道夹藏入境,并在电商平台销售。
2.通过线上“水客”的方式,将商品伪报为个人物品经邮递渠道入境,并在电商平台销售。
3.通过化整为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改单”方式,将超过交易限额、或者不在商品清单范围的商品以跨境电商货物申报入境和销售。
4.通过“刷单”方式,非法收集、伪造消费者信息或者雇用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并在境内销售。
5.通过“推单”方式,将实际产生于电商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销售。
上述五种合规风险,前四者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以该四种方式进口商品的电商企业违法的主观故意明显,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有意为之。对于大多数电商企业来说,最大的“陷阱”在于“推单”方式。不少电商企业在国内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后,由于未在海关注册,无法对接海关监管系统并推送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三单”数据。为了适用跨境电商税率、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通关,电商企业将实际销售数据导入已在海关注册的电商平台,由电商平台在海关监管系统完成“三单”对碰,从而达到以跨境电商商品入境的目的。在此模式下,消费者的身份是真实的,国内销售行为是真实的,进口商品最终也确实交到了消费者手中。这些企业“推单”的理由不一而足,或畏于入驻头部跨境电商平台的高昂费用,或出于提高物流效率的目的。但无不认为“推单”行为是一种迎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变通做法,甚至认为这是一种行业创新和创业风口。殊不知其中蕴含了极大的合规风险。尽管理论界对于“推单”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从执法实践来看,海关、检院、法院普遍认为“推单”行为实际等同于伪报贸易方式,即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从而造成了一般贸易税率与跨境电商税率的税差,导致税款流失。以奶粉为例,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缴纳税款合计为销售价格的30%,而按照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则不到售价10%,两者税差高达20%。
1.坚守合规红线,杜绝二次销售行为。
确保商品符合清单范围,并通过海关联网平台交易,实现三单相符或者三单信息真实,杜绝“刷单”、“推单”等行为。这是跨境电商进口合规的重中之重。
2.规范申报行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收发货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企业应向海关申报包括运费、保险费在内的实际成交价格。相比于一般贸易,跨境电商的完税价格核定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商常见的优惠促销行为,《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规定,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对于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行为,按减免后的实际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此处的打折和满减优惠,须适用于所有消费者,如仅针对新用户、会员等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则需按原价格核定。对于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情况,则仍需按原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企业在商品进口前向海关进行备案的“备案价格”不等于“实际成交价格”。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可能处于波动状态。部分企业仍然按照固定的备案价格而非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虽然“备案价格”经过海关审核备案,有部分意见认为基于信赖利益原则,该种行为的当罚性存疑。但基于目前的执法实践,该种低报行为存在较高的违规及刑事风险。
3.增强合规力量,紧贴监管政策变化。
合规部门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配置,而非“不事生产”、可有可无。建议跨境电商企业配置专业的合规团队,有效防控企业的合规风险。同时,鉴于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快速变化,企业需要加强培训,紧跟节奏。目前,我国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层级文件予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着墨甚少,海关主要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也没有对跨境电商进行专门规定。执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部委公告层级文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出台也比较频繁。据统计,从2012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台《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137号)至今,各部委共制定各类通知、批复、公告多达34份。这更加凸显了配置专门合规团队的重要性。
4.提升合规水平,积极适用便利措施。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已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29号公告)的规定,申请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般认证及高级认证)。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低查验率、低稽查率、快速通关等海关政策红利,在对标《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过程中,更是对企业合规体系的全面检查和有效完善。
5.主动发现问题,提前消弭合规风险。
建议电商平台企业完善消费者信息合规体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专门人员或者信息系统对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收货地址等信息进行对碰和筛查。对于监控发现的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等异常信息和交易行为,必须引起足够警惕,及时采取限制交易、个案审查等措施,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必要时,可通过主动披露、刑事合规监管试点制度等方式,向海关反映情况,化解风险。
6.前置法律服务,有效应对刑事风险。
当发生刑事案件的潜在或现实风险后,建议企业前置法律服务的介入时间,从源头控制和降低刑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对于海关缉私部门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建议企业主动前往缉私部门配合调查,为后续刑事程序中获从宽处理争取主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就主从犯问题提出有力抗辩。根据刑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从犯最高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主从犯问题向来是涉案人员众多、上下游链条复杂的走私类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也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难点和热点。通常来说,法院会参考犯意提起、行为分工、犯罪主体身份、资金的投入与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货主和电商平台并不必然为主犯或从犯。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既有代理货主成功被认定为从犯,也有代理电商平台成功被认定为从犯,也佐证了这一道理。此外,鉴于“推单”行为应否入罪的争议性,对于数额相对较小、案件前期基础较好的“推单”案件,应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胆争取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笔者代理的某公司“推单”案件即实现了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注重日常合规管理是跨境电商企业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希望本文对跨境电商企业提升海关合规水平有所帮助。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电商业务的海关合规问题,为拟上市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祝愿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乘风破浪,扬帆出海,有更多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纽交所敲响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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