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制度解析系列之三——解读中国《出口管制法》
作者:杨波 张静怡 时间:2020-11-05

引 言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并公布该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

 

该法草案于2019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短短一年的时间内经历三审并最终落地出台[2],中国对《出口管制法》的重视不言而喻。而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背景和世界经济形势之下,国内外各界对于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均予以高度关注。因此,本文旨在对《出口管制法》下的中国出口管制制度进行分析解读,并向中外企业提供一些合规建议。

 

一、《出口管制法》出台的背景

 

《出口管制法》是中国出口管制制度中第一部专门法律。在该法出台以前,中国主要是通过若干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等对出口行为进行监管[3]。由于缺少统一的专门的上位法,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较为松散,部分法规规章老化,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有限,无法有效维护中国的出口安全。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背景之下,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制度无法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出口管制措施形成平衡对等。[4]

 

《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对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影响深远。该法梳理了之前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之中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规定,在现有出口管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出口管制制度框架和规则。《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后,中国将形成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的出口管制制度,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或将根据《出口管制法》做进一步修订,甚至形成新的法规或其他规定,从而为中国出口管制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管理部门

 

《出口管制法》第五条明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管理职能的部门(“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因此,根据现行出口管制相关的各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负责出口管制工作的商务部、国防科工局、国家禁化武办(工信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将继续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出口管制相关的工作和职责。

 

三、适用主体

 

《出口管制法》的主要适用主体是出口经营者,同时还包括进口商以及为该出口提供代理、货运、报关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等,都需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出口管制物项的,将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四、受管制的“出口行为”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法下的“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因此,《出口管制法》下受管制的出口行为包括两类:

 

管制物项的跨境转移(从中国境内到境外),即管制物项本身在地理位置上的跨越国境的转移;

中国主体在境内或境外向外国主体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即管制物项从中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之间的转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则对“出口”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都会受《出口管制法》的管制。

 

五、适用的“管制物项”的范围 

 

《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管制物项”包括:

 

1两用物项: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2.军品: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3.核: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4.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5.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六、出口管制措施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管制物项的管理采取的是出口管制清单为主、临时管制以及特别风险管制为辅的多层次管制措施:

 

1.出口管制清单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制定、调整和公布受管制的物项清单,对于管制清单中的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需要申请特别许可。根据现行的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针对核、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以及军品制定了对应的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也制定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确定需要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物项内容;

2.临时管制

除了制定出口管制清单外,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到期前经评估可以取消或者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3.特殊风险管制

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措施的物项的出口,如果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口的物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仍然需要特别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七、出口许可制度

 

对于前述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上述特殊风险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都需要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特别许可,军品的出口还需要取得出口经营资质。

 

对于出口许可的申请,《出口管制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包括:1)国家安全和利益;2)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3)出口类型;4)管制物项敏感程度;5)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6)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7)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与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类似,《出口管制法》同样规定了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风险审查制度和标准,出口经营者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并且最终用户需要做出承诺不得改变最终用途或向第三方转让管制物项。

 

八、“管控名单”制度

 

1.主要内容

与美国的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制度类似,《出口管制法》也规定了“管控名单”制度,对于违反以下情形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将可能被列入“管控名单”:

 

(1)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于列入“管控名单”中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禁止、限制其进行有关管制物项交易,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与“管控名单”中的实体进行管制物项交易。

2.“管控名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区别

该“管控名单”制度与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span style="font-size: 13px; color: rgb(172, 167, 167);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box-sizing:="" border-box;"="">[5]中所规定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相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共性,比如都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列入该两份清单的理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列入清单的标准不完全相同: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外,“管控名单”主要针对违反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的行为,而“不可靠实体清单”主要针对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中国实体利益的行为;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将会被禁止或限制与中国出口经营者进行管制物项的交易;而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主体,其面临的后果更为严重,不仅限于管制物项的出口,还可能包括被限制或禁止从事所有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等。

 

九、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以下9种违反出口管制的行为: 

 

1.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

2.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3.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4.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6.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7.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8.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

9.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针对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主要包括:

 

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4.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

5.对于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6.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外,《出口管制法》同时规定对于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规定违反出口管制的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触及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罪等罪名,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十、企业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相关立法动态,跟踪掌握出口管制清单、管控清单、最终用户和用途具体要求等;

2.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建立出口管制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关注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并不断更新和调整内部合规和风控制度;

3.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出口管制合规认识,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4.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和出口管制风险评估机制;

5.建立与出口相关的文件收集、整理及保存制度,确保相关交易记录的完整、真实及可追溯性;

6.严格按照《出口管制法》要求评估、判断出口物项是否涉及出口管制,核查相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

7.审慎签署与管制物项相关的交易文件,制定专门针对出口管制的条款以防范潜在商业风险。

 

结 语

《出口管制法》作为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第一部专门法律,极大地完善了中国出口管制基本制度和规则,对加强出口管制、履行国际义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目前该法主要是对出口管制制度做出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后续配套的法规规章等或在不久的将来陆续修订、出台。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发展,将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如何适用新的中国出口管制制度,如何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出口管制规定中合规发展,将成为中外企业,特别是涉及国际贸易企业的重要课题。

 

注释

[1]《出口管制法三审通过,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c83fe09e2370412f8df80bddd430dca0.shtml 

[2]《中国出台出口管制法》

https://www.sohu.com/a/425397654_123753

[3]中国出口管制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fb877d7e54814c6b91845f2b4dded83b.shtml

[5]《贸易管制制度解析系列之二 ——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要点解析》,

https://mp.weixin.qq.com/s/ZYCq9Y1inpfo_w1v1R6X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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