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总结回顾了2020年1月至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同时尝试分析了基金业协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的认定思路,以期给私募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起到提示作用。
2020年1月-6月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案例回顾总结
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1月至6月,在官网公布了对九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我们对涉及的违规情形、处分结果进行归纳后发现,基金业协会对其中四家私募机构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证监会也对其作出了行政监管措施。另基金业协会除对私募机构作出纪律处分外,还对部分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


基金业协会部分纪律处分案例分析
(一)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后,通过伪造文件签字、印章等手段恢复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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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事实
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丰利”)担任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安丰利24号”)投资顾问。同时,北京丰利发行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下称“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下称“丰利久赢”)两支产品,并担任管理人。2015年9月18日,长安丰利24号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北京丰利为恢复其交易权限,通过伪造文件签字、印章等手段,伪造了《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4240万元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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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和审理意见

(二)关于风控合规负责人的职责
1
违法违规事实
项杰明作为时任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国瑞”)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于其任期内的中金国瑞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中金国瑞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实: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向不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1]。
2
申辩和审理意见

我们的建议
(一)在上述纪律处分的案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类违法违规行为: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开推介、不当推介(承诺保本或承诺收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向不合格投资者推介产品)等;管理过程中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未披露);重大信息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申请变更;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等。九家被处分主体中,有五家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而受到处分。故我们建议,基金产品推介要适当,避免一贯强调收益而避谈风险,应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进行良好的投资者教育,为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金业协会作出纪律处分时,往往涉案违规行为已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案件通报所认定,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重视每个监管调查和司法程序,并明确所需要面对的风险敞口不仅仅是该程序可能作出的相应惩戒措施,同时会引发其他不同层级、性质的监管机关、司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新的惩戒措施。
(三)在项杰明处分案中,充分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挂职”高管的监管态度,认为应以其所处岗位及实际须履行的职责作为判断标准。若私募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高管以“挂职”抗辩,基金业协会并不采纳。以合规/风控负责人为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部控制指引》”),合规/风控负责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的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故我们建议,目前存在“挂职”高管情形的私募机构务必进行整改,严格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配置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正在“挂职”的高管,也应主动解除“挂职”关系,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