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所造成的严重冗员和经营危机,部分公司可能最终不得不选择提前关闭。针对提前解散牵涉的两个重要方面,即员工遣散以及后续清算,我们在本文中从劳动法和公司法角度针对其中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同时也结合项目经验分享一些实操建议和提示。
问题1
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一系列法定事由,其中第5项事由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只要公司做出提前停止经营、解散公司的决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已具备法定的终止条件,公司可依法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司在提前解散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毕竟公司解散会涉及到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结束。考虑到人员众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无法完全避免部分员工后续针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的风险。因此,公司可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公司可以最大程度降低诉讼风险,并且可以利用协议中的放弃或豁免权利主张的条款了结员工的各项潜在主张。如公司与员工就协商解除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另外,我们还建议,公司可以考虑先行处理一些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比如,解雇存在严重违纪情形的员工,终止退休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在符合当地法规的前提下,对某些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采取不续签做法等等。这些做法将有利于减少需要协商谈判的员工数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公司降低遣散成本,比如对于因严重违纪而被解雇的员工和退休员工,公司并无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节点
公司以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节点,从近年的实践来看,目前不少地方(比如上海和苏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接受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定或决议后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不过,考虑到各地仍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在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前,应准确了解当地的法规及司法实践。
此外还应注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其最高权力机构作出提前解散的决定或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因此,为确保遣散和清算计划的顺利进行和妥当衔接,在确定公司权力机构于何日作出解散决议时,应充分考虑该时限要求,确保相关准备工作(比如清算组成员的选定)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的,公司或股东可能承担公司法项下的不利后果,比如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或股东因怠于成立清算组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另外须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案例,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后长时间不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甚至继续原先经营的行为也可能遭受裁审机关的质疑,从而大大增加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问题3
法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及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在此之前国家法律层面并未规定此类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不一。因此,如果员工的服务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的,就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服务年限是否应当支付法定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的问题,公司应该遵照当地具体规定。举例而言,2003年12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因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江苏地区,公司提前解散的,对于员工2003年12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公司也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同时,在江苏和上海地区,就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并且对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没有上限要求。
根据国家和某些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如果公司提前解散,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员工(如三期女职工、病假员工、工伤员工、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等)有可能获得除经济补偿金之外的额外补偿或补贴。
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理论上来讲,一旦公司进入清算,员工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需要留待清算组清理资产后才能按清算方案予以支付,而公司清算过程通常历时很久,不利于员工安置事宜的及时和妥善解决。对此,我们建议,公司可以考虑在解散决定作出后到清算组成立前的15天的时间内解决员工的遣散和相关费用支付事宜,以避免员工因长时间未实现费用结算而出现过激行为(如群体性抗议活动),从而拖延和阻碍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
问题4
公司对于员工的事先通知义务,以及在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方面的程序要求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公司提前解散而自动终止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公司应事先通知员工。但是,实操中,对于解散项目,从实际可行和控制冲突的角度,公司最好事先就其提前解散和劳动合同的终止等事项与员工进行沟通。公司可以通过积极良性的沟通,让员工知晓和理解相关情形下公司和员工各自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稳定员工情绪,尽可能避免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在事先沟通的基础上,公司可就其建议的方案与员工进一步协商,比如我们在问题1中提到的协商解除。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公司通常会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后可能更愿意接受这一方案。
实践中操作具体项目时,我们碰到一些地方(例如苏州)的地方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就涉及劳动用工的重大事项(例如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向当地人社部门事前书面报告。这一要求并未在全国各地普遍执行,比如在上海就没有明确的事前报告要求。并且,近年来的实践中,对于劳动重大事项出现了由“事前报告”向“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转化的趋势,比如前面提到的苏州市在2018年底出台了新规定,不再要求用人单位事先报备其因提前解散而拟进行员工遣散。但是,由于用人单位解散影响数量众多的员工的利益,即使地方性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的事前报告义务,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在实施员工遣散计划之前与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沟通。这一举措也使用人单位在劳资纠纷发生时能及时获得劳动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同样地,虽无法律强制要求,我们也强烈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就员工遣散事宜与当地工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如公安部门)进行沟通,以获得他们的全力支持,且避免他们事后向员工“一边倒”。
问题5
处理员工问题的建议
我们就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可能引发的员工问题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01
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公司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建议,公司在依法提前解散时,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以示管理层对员工的尊重,从而将因未征询员工意见而被员工质疑该决定合法性的风险降至最低。
02
准备沟通方案和常见问题解答
在解散项目中,制定完备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方案也很重要。该方案应详述如何进行沟通的步骤、要点及细节。此外,还应提前准备好针对员工的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03
为潜在的员工抗议做好充分准备
我们建议公司在宣布解散和遣散员工之前制定针对员工抗议的应急计划。作为预防性措施,公司首先应选择适当的宣布时间和地点,避免宣告后员工抗议对公司的经营场所和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防止宣布后员工继续占用办公场所和厂房。另外,公司可考虑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人社部门提前报备,以便在出现暴力行为时有关部门能及时介入,阻止极端性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暴力行为未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安部门并不会介入,因此公司也可考虑提前聘用安保公司,由其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提供安保服务。
如果出现抗议活动,公司在与抗议员工的沟通和谈判中应尽可能有效利用政府部门和现场安保的力量,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事态的发展。公司也可考虑在公司接受的范围内,对原先的计划(如补偿方案)做出适当灵活的调整。当然,对于员工提出的无理要求,公司应坚决予以拒绝。
04
制定媒体/公关策略
为防止公司形象受损,我们建议公司在实施解散和遣散员工的计划之前事先制定相关的媒体和公关策略。指定专门人员与媒体进行交涉,并且事先准备好员工遣散相关问题的回答要点。
问题6
公司清算重点法律问题
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清算,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
就公司普通清算(非简易清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分享如下要点和建议,供参考:
01
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法》在清算组成员的构成和资格要求方面并没有过多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仅简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实际操作中,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具体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进行指定。
对于清算组成员的人数,法律上并无明文要求。我们建议人数最好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这样有利于清算组做出重要决策时适用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避免僵局的出现。另外,由于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后可能面临诸多纷繁的事务,除了来自股东方的代表之外,股东可考虑指定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这些人员可以是熟悉公司相关情况的内部员工,也可以是来自外部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
02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在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组需要注意遵循前述法律要求的通知和公告的时间点。如果清算组未按时履行向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03
清算过程中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其自身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但是,上述股东“有限责任”存在例外。就公司清算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股东怠于履行相关义务或实施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能面临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比如在执行清算方案前私自向关联公司转移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税务清算
公司在制定清算总体计划时,需要把各项所涉流程(包括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出具审计报告、税务注销、关闭银行账户、工商注销等)的时间安排考虑在内。
一般来说,公司的清算都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其中税务注销通常是其中耗时最长的流程。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税务注销可能持续几个月到一年甚至更久,取决于公司历史财务和税务状况的复杂程序以及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在税务注销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主要重点审查公司以往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发票开具等方面的合规性,并在发现问题时,要求公司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为便于尽快顺利完成税务注销,我们建议公司启用了解公司过往财务状况,熟悉当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算过程中协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基于其之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打交道的经验,妥当准备清算审计报告,并在后续办理税务注销的过程中配合公司更好地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帮助推动注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