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影响
作者:戴冠春 慕彬彬 时间:2020-06-08

引言

 

体育赛事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实践中人身损害事故屡见不鲜。但对于体育赛事活动,尤其是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人身损害事故,一直以来缺乏法律上的统一责任承担机制。司法机关对于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也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较为著名的是2006年7月的“广西7.9南宁驴友遇难”一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同行驴友承担赔偿责任,引起一片哗然。此后的十几年,不同法院通过司法案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风险自担”原则。

 

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归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吸收了已有司法判例的成果,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原则,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指引,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行为预期,为体育赛事活动,尤其是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一 

已有司法案例对大众体育赛事

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本文作者对涉及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案例做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总结如下:

 

 二 

《民法典》对大众体育赛事

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即指在赛事活动参加者本人、其他参加者和赛事组织者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和损失。

 

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梳理,发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采取以下标准:原则上采取参加者“风险自担”原则。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如无过错(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否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赛事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

 

(一)

关于其他参加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般认为,本条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将“自甘风险”规则引入了体育赛事活动领域。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人身损害事故,其他参加者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有一般性的过失行为,对受损害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概念源于英美法,是指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是能够预见存在风险,而自愿去冒此风险,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体育赛事活动存在固有的风险,英美法中一般将自甘风险作为体育竞赛领域侵权纠纷的免责事由。2007年,我国《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侵权责任法草案》曾对“自甘风险”的概念和如何适用进行了规定,即“参加或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但《侵权责任法》在最终公布实施时,未将自甘风险纳入到归责原则体系中。

 

此次《民法典》关于文体活动领域的“自甘风险”规则,并未采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表述,因此本文作者理解,《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并未完全确立“自甘风险”原则,其适用范围也不宜做过于宽泛的解释。本条主要是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其他参与者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原则,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则不在此条的规范之内。此外,本条主要是吸收了已有司法案例的成果,给自发组织的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如前面提到的驴友户外活动,自发组织的篮球赛、足球赛,跑团活动等,提供了一个归责框架和指引,为该类赛事、活动的参与人和发起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

关于公平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条款明确了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归责标准,那么在其他参加者无过错情况下,受害者能否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公平责任,给予适当补偿?“自甘风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修订,本文作者认为,在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者无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对比《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民法典》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该条修订,本文作者认为法院对于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已无自由裁量权,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如“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等特别条款),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但需说明的是,这只是本文作者的个人理解,此后的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有待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确认。

 

(三)

关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思路,即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标准: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参加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由赛事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参加者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行为(本文作者理解,就赛事活动而言,这里指其他参加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则赛事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赛事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在基础性的大法层面上明确了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归责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重视,为赛事活动中的风险分担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和方向,对赛事活动组织者组织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本文作者初步理解,《民法典》的该条规定,还存在以下方面需进一步明确:

 

 

1、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将“追偿”机制明确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责任要求,导致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赛事活动组织者作为首先承担责任的主体,判定赛事活动组织者赛事活动组织者先行“垫付”,再向第三方侵权人追责。但本条“追偿”机制的明确化,究竟会产生怎么的效果,还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2、

 

赛事活动“组织者”的概念未明确。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重大安全损害事故承担第一责任,似乎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会被认定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赛事活动涉及的多方主体,如举办方、承办方、运营方、合作方,都有被认定为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可能。这有待进一步明确。

 

 

 

 3、

 

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等的发起人/领队,民间体育团体的“团长/队长”是否属于赛事活动组织者?《民法典》目前没给出答案。根据已有司法案例和发起人/领队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本文作者认为其应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者,但需有权机关进一步说明和确认。

 

 

 

 4、)

 

赛事活动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未明确。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跟据本文作者对赛事活动的理解,此类义务可能包含适当的风险提示、事前的免责条款、购买适当保险、明确的赛事规则、适当的安全防范预案等。

 

 

结论与展望

 

《民法典》从基本法律的层面初步将“自甘风险”规则引入到体育赛事活动领域,明确了赛事活动中的受害者、其他参加者与赛事组织者之间关于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分担标准,即:

 
 

 1、在受害者和其他参与者之间,原则上受害者风险自担,其他参与者仅在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承担责任;

 

 2、在受害者与赛事活动组织者之间,赛事活动组织者仅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体育赛事活动领域的风险分担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法律框架上的指引和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为赛事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提供了行为预期和安全保障,对赛事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积极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体育赛事活动,尤其是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考虑到《民法典》是基础性的大法,不可能专就大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各方面做细致性的规定。有关大众体育赛事活动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有待在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厘清边界。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解释或制定特别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予以明确或细化:

 
 

 1、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的发起人/领队,民间体育团体的“团长/队长”是否应被认定为赛事组织者尚待明确;

 

 2、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举办方、承办方、运营方、合作方究竟哪一方应该被认定为赛事活动的组织者有待明确;

 

 3、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有待细化;

 

 4、第三人侵权情况下,侵权人与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分担比例有待确定;

 

 5、公平责任原则用是否适用于其他参加者,有待确认。

 

本文作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赛事组织者在民法典框架下的免责条件”进行讨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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