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融资那些年:公司的灵魂三问
作者:神秘的Z律师 时间:2020-04-18

前言

本系列是作者身为投融资律师,基于这些年的亲身经历进行艺术加工后的一些碎碎念。如有雷同,请自行对号入座。 

 

本期主要人物:

A总: 某成长迅速,估值连年几番的创业公司核心创始人,曾经是帅哥,现在当然更帅了

Z律师: 某自诩比我长得美的都没我有才华,比我有才华还比我美的一定没我有趣,比我更美更有才华更有趣的都非凡品的资深自恋女律师
 

四月,喧鸟覆春洲,杂英满芳甸。新阳推开了阴霾,春光暖洋洋地洒在身上。晒久了,Z律师可能真有点醉了,竟然开始思考,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该往何处去…… 此时,A总来电,抛了一个关于公司和股东关系的问题≈公司到底该跟谁姓)然后,Z律师就上头了,顺势扯出了这篇公司的灵魂三问

 
 
 
第一问:我从哪里来
 
 
 
 
公司是企业法人,由法律拟制出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营利性组织。

近来世事纷扰,社会新闻版下常见评论“好好做个人吧”。那么,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拟制“人”,如何好好做个人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为例:

(1) 有个数相宜的股东(除了一人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外,通常为2到50个股东)

(2) 有股东认缴的出资(说好的份子钱总得出吧,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3)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股东们有签“生死状”,不是无章可循的草台班子)

(4) 有住所(没住所,就爱“云办公”行不行?不行,你就是能上天,也得要落地的吧?!)

(5) 名称和组织机构符合要求(既是“人”,指名道姓得有所指。另外,还得有能说能动的真人来代它行事,这些人员及其权责安排构成公司的组织结构)

A总听到公司组织结构这点,迫不及待表示赞同:“对啊,公司又不能自己跑出去签单子,总是人在干活。我身兼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还能卖了公司不成?!为什么还三不五时要开个董事会/股东会?有些事投资人不同意,我还干不了。对创业型公司而言,开疆辟土阶段决策短平快为佳。信我才投我的,放权给我不就行了?Z律师你给我普普法,这些组织机构和表决设置是法律规定,还是投资人的要求?” A总内心独白: 当家不能做主,还不如出门卖红薯!

Z律师有点方,这……是Law School和Business School双学位的面试题吗?只能用上反问大法了:“A总啊,您设了个公司,股东们投的也是这个公司,而不是您出来作为个体户单干。有想过原因吗?”

A总答:“没想过,难道是公司的有限责任?不过,我要是个体户,投资人给我的钱算什么呢?算借我个人的?那亏了要还吗?现在来说,是投给公司的,不是给我的,如果大家的钱都一起亏没了,总不能要我还吧?”

Z律师暗叹一声,一句中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经设立,就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机制的核心作用在于,依靠股东有限责任,鼓励大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聚集更多人的资本,实现共同增值。Z律师眼前浮现出那些挂着“东印度公司”旗帜,装满茶叶香料宝石的商船队......

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是以公司人格独立为前提的。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公司有自主意思,一种作为独立法律人格而生成的意思。由于这种意思并非是股东意思的简单集合,因此必须有一套机制来确保公司独立意思的产生,不受某些股东/管理层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因此,公司要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而不能凡事皆由股东越俎代庖。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组织机构应包括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法律、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监事/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的职务行为)。这四个机构分权协作,又互相牵制。这种按照相互制衡原理架构起来的治理结构,担负起了维持公司意思独立生成与践行的使命。分权制衡,长治久安之道。

Z律师对A总说:“回答您刚才的问题,法律对公司基本组织机构和表决设置有原则性要求。除此之外,就哪些具体事项需要决策、要谁同意、多少票数同意,则是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约定。 法定+约定,这就是为什么公司要时不时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原因。” 

A总做恍然大悟状:“天下无免费的午餐,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代价。那是不是只要股东完成了出资,公司欠债,就不会找股东来还了?”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是一般性规则。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公司人格会被否认,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那些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情况有限,人格混同(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是否与股东的混同了)、过度支配与控制(比如,控制股东操纵了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显著不足(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等。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想揭开公司面纱”需把握主体要件(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责任股东),主观要件(过错需达到滥用的程度,而非仅仅是过失),结果要件(损害要到严重的程度),和因果关系要件等。具体疑似情形和适用性分析,只能个案探讨,此处无法展开细说。一言以蔽之,借网红刑法老师罗翔大大的说法:要有A+B=C的因果关系效果

而且,即使构成例外,也并不因此就全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仅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例外性地判令责任股东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仅个案,非全部。

A总说:“我懂了,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就好比父母生儿,分家时父母要给一笔财产,之后就各过各日子,孩子欠债自己还,不会累及父母。但是,如果名义上分家了,孩子家里实际当家作主的还是父母,父子财产也是混在一起的,那债主上门要债,可就得连父母一块找上了。”

Z律师大笑,我不扶墙,只扶(服)您!股东成立公司,即为“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如名为“别籍异财”,实为“同居共财”,则“子债父还”难逃责。

 
 
第二问:我是谁,谁是我?
 
 
 
 

A总说:“我想我懂了。开会保平安,还能提升PPT制作水准和思辨能力,不亦说乎?但有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开起来特别费劲,不是这个不在,就是那个没空。有些机会稍纵即逝,我作为法定代表人,能代表公司先签了合同吗?

考完一题再来一题,难度又是四颗星的!Z律师理了理思路,抽丝剥茧地分析:
首先,结合法律和章程约定,判断此合同签署事项是需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哪一级决策的事项,及其表决权要求。按照现行中国法律,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中的其一或身兼两者。因此,需先参看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已有授权性或限制性约定。善守章程,深得公司治理之体。
分情况举例,如果这原本就是章程中授权给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您作为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如果是需董事会同意的事项,您这个法定代表人即使是董事长兼的,也得有董事会决议;除非公司没设董事会,您是单一执行董事,但程序上也得签个执行董事决定。如果是需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或者是章程中约定的需投资人同意的限制性事项,那先斩后奏就只能唱一曲凉凉……不思量,自难向往……
听到这里,A总已经憋不住,打断了Z律师:“假设判断下来,该事项属于需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我就先斩后奏了会怎样?”
Z律师叹了口气,稍安勿躁,这个问题要分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来看:
对外,在中国法下,作为法定代表人,您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构成公司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在未获公司内部授权的情形下,除非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您超越权限的(比如该合同的签署需要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您提供不出来),您先斩后奏签的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对外能代表公司。
对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和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是有约束力的。如需授权批准而您先斩后奏,甚至未上奏,除非能及时补上股东会/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如果该合同后续给公司或股东造成了损失,作为法定代表人兼公司董事长和/或总经理,股东和公司可要求您赔偿,因为您没获内部授权批准就先行签合同这件事,构成了违反章程/法律。公司章程性文件,可在内部对法定代表人限权(这可不就是保护性条款干的?陪你融资这些年:一张 Term Sheet)。
A总突然脑洞大开,即使内部有限权,但一个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掌握着公章和营业执照,实际上还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Z律师忍不住笑出声来,理论上是的。可是,您是大股东,这公司发展你操的心最多,又是董监高。害了公司,最大的受害者是您,不是吗?以本伤人,爽乎?
退一步说,即使您想损公肥私,还有一堆法律责任等着您。以您公司所在的医疗行业为例,特定情形下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和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都有对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的制度设计,个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民法、刑法等一般性大法中也规定了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或应由其担责的若干情形。 
再说, 还有如来佛给孙大圣的紧箍咒——《公司法》里的忠实勤勉尽责义务(Fiduciary Duty)呢!翻译成俗话就是,要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并尽合理审慎之义务为公司全心全意服务,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公司法》第147条有原则性规定,第148条还逐项列举了禁止性行为。再结合刑法和其他大法,不仅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等刑事犯罪行为被禁,也不能有“瓜田李下”之嫌的可疑行为,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谋取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资产贱买高卖、违规担保借款等等······吾日N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若是某位董监高违反了忠实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赔偿不说,公司股东还可以请求监事会/董事会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去。A总有了兴趣:“只能是别的董事和监事告?”Z律师看了A总一眼,答到:“如果他们不起诉的,股东也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哦~~”。忠实勤勉尽责义务,悬在董监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三问:我往何处去
 
 
 
 
Z律师端起杯子,方才泡的春茶黄金芽,没顾上喝,凉了,倒别有一番浅淡清隽的春意。
可惜岁月静好还没三分钟,A总又抛出了一个灵魂拷问:“我理解,但凡创业型公司,结局不外乎上市,收购或被收购,以及解散清算。Z律师,你经验丰富,有什么心得体会,可否与我分享一二?” 经验=血泪史。
“哎,是该赞深谋远虑,还是叹杞人忧天呢?上市这个话题留到以后再说,我想,我应该有幸能陪你们走到那一天。收购和被收购,之前有谈过一点吧(陪你融资那些年:七上八下说并购)。要不简单说几句解散清算?”,Z律师先厘清重点。
A总说:“好。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尤其是公司解散时创始人的或有责任。最近这世道,像是揭开了天启四骑士的封印,今日不知明日事!”
公司的常见解散事由有:出现章程中约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持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不续、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以及因公司合并分立而需清算的等等。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生命亦有始有终。
当解散事由发生时,公司需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上,清算流程包括通知债权人+报纸公告、债权登记、清产核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公司在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了。
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公司财产将在支付法定费用(清算费用、员工工资/补偿金、社保、税费等等),清偿公司债务后,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关于投资人股东所享有的“优先清算权”中约定的分配顺序和优先清偿权利,要到公司有剩余财产可在股东间分配时才能用。付费偿债先, 股东分配后
需要注意的是,在清算时,股东认缴未缴的出资(无论其出资期限届满与否)均需要实缴并作为清算财产。而如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一旦获破产裁定的,清算事务需移交给法院。
A总灵机一动,那除了营业执照被吊销这种没办法,章程中约定的一些解散事由出现还是没出现,只要其他股东不提要求,外人又不可能知晓。刚才听下来,程序这么麻烦,我就把公司放着不动,不经营也不解散,可以吗?
哎,这难题又不是绣球,一个接一个的抛是要干吗?
首先,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这里说的是“应当”,也就是说,是义务,而非权利
其次,您不启动程序,债权人和其他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A总又突发奇想:“假设债权人和股东也都没人提,能否把公司按最低维持方式放着呢?”
在商言商,欠债还不上的公司都想赶紧走破产程序,愁的是破产法院排期很长。退一步说,公司放着是也要各类成本,每年要完成信用信息公示填报、税务申报等各类法定义务,稍有不慎未完成的,还有可能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养个“僵尸企业”玩?一排排豌豆射手等着您呢
而且,您刚才不是问责任吗?除了合并分立之外,公司因其他事由需要解散的,要经过清算,否则相关义务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说,未依法清算先注销公司、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等,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责任人对相应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清算,以免被债权人追责
A总立马抓到了重点,责任人是谁?Z律师说,根据情形不同而异,大体就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成员这几类。如果您只是小股东,也许还能掰扯一下谁是“清算义务人”以及自己是否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不管怎样, 创始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多数情况下还会是清算组成员),您这三位一体的,逃得了吗?
A总说:“那我老老实实按程序清算总没事了吧?您还有啥恐怖故事,一次性讲完吧!”
如果您作为清算组成员,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或者您作为董监高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的......等等,公司和其他股东都可能要求您担责。另外,现行有效投融资交易文件下,您对投资人股东是否还有其他未尽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需赔偿的?例如,是否触发了某些回购/估值调整事项要让您用个人资产兜底的?是否有违反全心全意服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比如,放着“僵尸企业”不管,自己已另谋出路的)?如此种种。这些都可能导致您被追责……外忧未平,内患又起
听到这里,A总仰天长叹,这还是资能抵债的情况下,如果资不抵债要走破产程序了,我会不会更被动?
Z律师跟着一声长叹,破产情况下就更复杂了,一两句说不清楚,回头请本所的破产大拿出来才能一解其中关窍。仅提示几点:
当企业破产时,如果董监高有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当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给创始人发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员工工资而给自己发的工资性收入都可能包括在内),或有侵占企业财产的,将被追回。秋后算账
有关法律要求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如果董监高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那么除需承担个人责任外,不得担任董监高的限制还将延长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
不仅于此,给予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的资格认定惩戒,现实中适用更多,有法院直接在判决中给出的,也有一些地方工商联网直接就不给登记的。另外,如果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当不了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不说,出国高铁都限制,出差要靠绿皮车?!想再出发,行。轻装上路,难

A总听完,沉默半晌,蹦出一句:“我还是背水一战把现在公司做好吧,商贾之道,贵在诚信。其他的再说吧,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题外话,致今时今刻(与本文不相干,辛苦写文可不就是想写啥写啥?!):
 

生命与速度应有个比例,我们的世界越来越不自然,人类在灭绝地球上的诗意。失去了很多人,失去了很多事,失去了一个又一个的氛围。

——木心

 

 


“陪你融资这些年”系列篇章可能有也可能没有:“VIE,你拆到五内如焚”…… 


 
 
 
 
 
 
 

作者简介: 

Z律师,合伙人。 

为了不因争论她是否能算美女而削弱大家对文章内容的关注,Z律师在本系列篇章结束之前不准备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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