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投支持政策破土而出
作者:王勇 李子阳 王继敏 时间:2019-08-09

2019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9号)(“29号文”),在创业投资机构向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退出渠道、融资渠道、资金出入境、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提出了众多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创业企业的意见。29号文并非上海市首次发布的针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支持性文件,在2014年7月2日,上海市政府就曾发布《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43号文”),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政府本次发布的29号文对原43号文中的相关意见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29号文以及《实施意见》落地后,将促进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进一步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其中如下几点值得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关注: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包括上海市)对于投资类企业的工商设立及变更都有较严格的条件限制(如股东需要具有国资、金融机构背景),这对于多数普通创业投资机构将会构成实质障碍。
上述意见落地后,未来基金管理人、基金实体在上海的工商设立及变更,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及托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都可能变得更加便捷。 
政府引导基金及其他国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是一些社会化创投基金以及创业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上海市区域内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在连续3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对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的财政投入。    
针对创业投资行业天然的高风险性,29号文提出推进落实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与科技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3. 长三角地区政府引导基金落地和返投要求更加灵活
针对上述问题,29号文提出将主动对接、联动长三角区域各类科创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注册和投资长三角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这一意见如果顺利落地,未来长三角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对于投资的子基金的注册地和返投区域的要求可能将不仅限于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城市,而是将可满足要求的区域扩大至整个长三角地区。这一意见顺利落地后,未来接受长三角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在注册地和返投区域方面将获得更大的灵活性。 
29号文提出,政府引导基金对上海市重大产业、重点领域探索适当的让利机制。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企业,投资上海市重点支持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5. 对科创企业的投资退出更加便利
上述意见如果未来在上海顺利落地,意味着基金对科创企业的投资通过科创板上市等渠道退出将更加便捷顺畅,从而增强基金潜在投资人的信心,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募资。
29号文提出,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资金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实施意见》也提出,将推动创投机构通过定向募集、企业债券、资金信托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 
本次29号文提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上市,后续上海市以及国家层面监管机构是否会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于2014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对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天使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等进行了规定。29号文提出将修订《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依法可享受相应的税收、落户等鼓励政策。 
8. 资金出入境试点继续深化 
实践中,人民币资金购汇出境通常比外汇资金结汇入境要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审核。29号文和《实施意见》发布后,上海市QFLP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结汇额度的申请程序将可能会更加简化,而QDLP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购汇额度的申请要求是否能够真正有所放宽,申请程序能否有所简化,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2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区政府为孵化器和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推动基金和区域发展形成合力。未来上海市一些区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出台针对孵化器和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的鼓励政策,值得业内人士持续关注。

29号文提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缩短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或办理直接落户。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上海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税收、人才落户等支持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将推动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29号文以及《实施意见》中提及的各项政策还有待相关责任单位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并在实践中予以落实,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示范效应也有待观察。我们将对上述各方面动向持续关注,为业内人士提供最及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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