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主要股东行为监管
作者:吴杰江 时间:2018-01-09


发布《办法》的背景



《办法》的立法原则

● 分类管理,即根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

● 关系清晰,即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 公开透明,即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在落实分类管理方面将监管重点聚焦于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主要股东系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

● 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

● 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 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 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即“两参或一控”。但国务院授权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投资人不受此限。



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



银监会辖下的其他金融机构须参照适用



违法违规股东可能面临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

● 明确穿透监管的要求以及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具有最终认定权。

● 评估主要股东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

● 有权对入股数量、持股比例等进行限制。

● 强化监管协作。

● 明确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内涵。

● 建立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施行后对现有存量股东如何规范

 


根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为配合《办法》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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