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行政责任及几点启示
作者:孙仕琪 郭雪 时间:2018-01-31
 
2018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查处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情况。20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7起、行政处罚11起,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起,移送公安机关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2起。不论从虚假信息的类型、涉及的市场领域、违法主体、虚假信息传播路径等,均表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及后果严重化等趋势。

 

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认定及行政处罚案例的几点启示

1. “有关人员”的范围。从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行为的主体来看,《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均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适格主体。对于“有关人员”这一兜底概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案号(2017)京行终2183号)中,法院认为:“陈斌以‘三一巨人’的名义通过互联网新媒体新浪微博对众多受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内容涉及到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对三一重工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陈斌参与证券市场活动且扰乱了证券市场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中国证监会将其认定为‘有关人员’,符合立法本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便当事人是以普通网民身份发布信息,但其通过互联网络的扩散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力并不亚于传播媒介从业人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且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一种方式,应当认定为“有关人员”。法院对于陈斌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制的对象系金融业从业人员,其并未参与证券投资,不属于上述“有关人员”范围的主张不予认可。

3. 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从性质上看,主要分为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来看,无事实依据和信息来源“无中生有”的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改造、编造,以及根据已知信息妄加推测、臆造事实的信息,均可认为虚假信息。如陈斌编造“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的虚假信息并在新浪微博传播;刘钦涛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之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的所谓“秘书长”捏造鸡蛋期货遭多头恶意炒作,“协会”力不从心,请求有关部门查处的虚假信息;以及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色中心”)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看到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院姜某泰发布的两条信息后,进行拼接发布,并出现内容为“……我们再密集向国家部门建议四部委联动……”的表述,将网民个人的建议性表述转化为有色中心向国家部门提出建议的事实性表述。

5. 传播媒介传播误导性证券信息时,是否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动机并不影响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对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花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中,同花顺利用网络爬虫软件,从某知名网站自动抓取了一条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失联的陈旧信息,且同花顺工作人员在录入审核时未发现信息来源陈旧、时间不匹配的问题,在同花顺网站进行发布。尽管同花顺抗辩称,同花顺主观上不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动机,但该理由未被中国证监会采纳,且中国证监会认为是否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动机不影响对其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认定。

 
从编造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适格主体的认定及传播方式的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均是法律法规关于编造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的调整对象,证券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均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稳定,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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