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如何修订?
作者:马宏继、陆婷 时间:2025-05-12

 

 

引 言

 

2025年3月下旬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北交易所”)密集发布涉及上市公司治理的系列新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将带来深远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及相关制度亟需据此调整。面对众多新规、诸多调整,上市公司如何修订原有的制度?根据新规规定及结合笔者经验,本文就新规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内容、涉及文件、修订要点及时间要求等进行解析,以期对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有所帮助。

 

一、系列新规及其修订内容

 

近一个多月来,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如下对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新规(以下统称“系列新规”):

 

序号

发文机关

规则名称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1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3月26日

2025年7月1日

2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3月28日

2025年3月28日

3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5年4月7日

2025年7月1日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25日

2025年4月25日(部分信息披露条款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5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25日

2025年4月25日(部分信息披露条款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6

北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25日

2025年4月25日(部分信息披露条款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我们先来了解系列新规修改了哪些内容,以便有针对性地修订上市公司现有制度。

 

(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权与运作机制、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

 

▶ 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新增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

 

▶ 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 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2. 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 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 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3. 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 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 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职工董事设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条款。

 

4. 其他

 

▶ 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 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

 

▶ 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以及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2.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4.落实新《公司法》,调整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发布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定散见在不同规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豁免范围,将可豁免事项分为两类,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规定豁免方式包括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及采用代称、汇总概括等方式豁免披露有关内容。

3.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豁免披露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并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及定期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等。

 

(四)

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新《公司法》及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以及审计委员会运行机制、履职规范。

2.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内涵,新增事实董事规定。

3.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完善差异表决权股东相关规定等。

4.根据新《公司法》,调整“股东大会”“监事”表述。

 

二、上市公司需要修订的制度文件清单

 

根据系列新规修订的主要内容,系列新规影响的上市公司制度文件范围广、内容多,上市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制度文件都需要进行修订,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以下制度文件需要根据系列新规进行修订。

 

序号

制度文件名称

需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公司章程》

根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全面修订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权利;调整股东提案权的持股要求;调整“股东大会”“监事会”表述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调整董事会职权、召集程序;调整“股东大会”“监事会”表述

4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5

《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调整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规定;调整“股东大会”“监事会”表述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其他内部治理制度

调整“股东大会”“监事会”表述

 

上述制度修订清单系基于上市公司惯常制度规定内容进行总结列示,其他管理规则比如内控制度也可能涉及修改,上市公司需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审视,结合自身实际治理制度内容确定修订文件范围及内容。

 

三、制度修订工作要点

 

了解系列新规主要修订内容及涉及修订文件后,应该如何开展具体制度修订工作呢?系列新规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原有规则内容做出较多及重要调整,且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均涉及公司章程中的内容,因此上市公司应首先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在此基础上调整其他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通常整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相关条款,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时,从方法上可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版与2023年版的对比修订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条款上可分为如下两类:

 

(一)

普适条款

 

该等普适条款或系法规变化而要求上市公司遵照适用,或系对条款进行调整,不涉及公司依自身情况调整,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版修订条款对上市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新增、修订或删除即可,以下简要列举部分修订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版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删除原条款内容,修改调整至第六十七条中】

 

(二)

个性化条款

 

除常规普适修订内容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部分修订事项需由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个性化安排或细化规定,以下就该类事项进行说明:

 

1. 治理结构调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删除了原“第七章 监事会”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上市公司需就取消监事会事项与现任监事充分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步调整现任董事会成员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于职工人数超300人的上市公司,需注意增选职工代表董事,方式可以是增设董事席位,或者调整董事会成员。如果选择增设董事席位,还需考虑独董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2. 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调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进行了调整,股东会职权中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董事会职权中删除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修订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时亦应遵守国资监管要求,确认是否调整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的审议程序,是仍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还是调整为董事会审议批准。

 

3. 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同时注释部分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里直接明确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董事长/总经理的产生、变更规定执行;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的选举程序,比如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变更办法应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4.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结合目前市场案例情况,较多上市公司在董事离职制度中规定,在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由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5. 股东查阅权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第三十五条注释部分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查阅材料的情形以及申请查阅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遵循的程序要求等。

 

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规定股东查阅材料的程序,比如要求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材料,要求股东到指定地点查阅,签署保密协议等。

 

6. 内部审计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需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并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及对外披露。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内审工作流于形式,存在内审人员配备不规范、各项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内部审计制度中明确规定领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六大要素,并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内审作用。

 

四、修订时间要求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中国证监会及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应按照前述时间要求完成相应机构调整,同步完成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制度修订,遵照适用新的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调整影响深远,制度修订工作纷繁复杂,涉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治理机构包括董事、监事人选安排、文件修订意见征集、讨论,履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整体流程相对较长,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系统和繁重的工作,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

 

合规的治理制度是企业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石,建议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尽早启动治理制度更新修订工作,以确保合规运营并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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