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原 合伙人
北京、深圳
  • 专业领域: 诉讼、仲裁、银行及金融、信托、公司法与商法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
  • 电 话: (86-755)2155-7008
  • 邮 箱: zhou.yuan@jingtian.com
  • 专业领域: 银行及金融、诉讼、仲裁、信托、公司法与商法
  • 工作语言: 普通话、英语
  • 电 话: (86-755)2155-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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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原律师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文学学士学位,此外,获得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周律师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普通话和英文。

周原律师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复杂商业纠纷解决业务。执业期间,周律师曾经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开庭之二审、再审案件;多次代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头部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周原律师执业期间主办的众多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建设工程、银行与金融、证券、房地产、融资租赁、文旅、医药、国际贸易、投融资法律服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周律师就复杂商事纠纷解决有丰富经验。

周律师在诉讼和仲裁领域有良好的声誉,2024年被国际评级机构LEGALBAND评选为“中国区仲裁15强律师”“中国顶级诉讼律师”;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Journal)评选为 A-istThe Growth Drivers律界精锐;2023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Journal)评选为 A-istThe Growth Drivers律界精锐,被国际评级机构LEGALBAND评选为“中国区诉讼15强律师”,被LEGALBAND评选为诉讼领域顶尖律师之被国际评级机构ALB评为ALB China 客户首选律师;2022年被国际评级机构LEGALBAND评选为“客户首选:诉讼多面手15强”。

周原律师现在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教育背景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  法学硕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文学学士

 

工作经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国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助理

 

专业资格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社会职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

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2023年,ALB China 客户首选律师;

2024年,《商法》A-List The Growth Drivers:律界精锐;

2023年,《商法》A-List The Growth Drivers:律界精锐;

2024年,LEGALBAND 中国区仲裁15强律师;

2023年,LEGALBAND 中国区诉讼15强律师;    LEGALBAND 诉讼领域顶尖律师之一;

2022年,LEGALBAND 客户首选:诉讼多面手15强

代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处理一起与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约12亿人民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取得胜诉判决。

代理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处理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逾10亿人民币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在该案于6年间经一审、重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经周律师团队的有效代理于再审程序中为客户取得改判的全面胜诉判决。

在深圳某两家央企一级子公司间的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约5亿元人民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其中一家子公司的代理人,为客户取得获仲裁庭全面支持裁决。

代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理一起由山西高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近6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判决。

代理某香港上市公司处理一起与某德国企业间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争议标的额1440万欧元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并取得全面胜诉裁决。

代理10逾位中国境内上市公司高管处理一起与境内某头部资产管理公司间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人民币1.4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并取得胜诉裁决。

2023年,发表文章《平行诉讼在内地、香港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合理运用》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被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所接受。因此,仲裁与诉讼平行的情况在内地、香港区际民商事争议中亦不少见,本文试分析平行诉讼在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工具价值。
 
2023年,发表文章《论中国内地区域性仲裁中心的构建》
摘要:随着全球仲裁服务市场竞争程度的加深,我国仲裁机构之地域局限性所造成的劣势愈加显现,建立区域性仲裁中心是突破地域局限性的有效措施。本文通过梳理仲裁地域局限性的成因,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试论述我国构建区域仲裁中心的可行性并提出路径设想。
 
2023年,发表文章《浅议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以仲裁合意为视角》
摘要:由于仲裁协议具有要式性、独立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至非必要缔约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胜枚举。源于此,本文认为不宜局限于对仲裁协议要式性、独立性特征的狭义理解,而应着重审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断其是否具有仲裁合意,以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若非必要缔约方的仲裁合意已外化为特定行为,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效力的波及范围,赋予其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
 
2022年,发表文章《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之解析》
摘要: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是指在期货账户持有者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前提下,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有权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强行平仓的要件归纳为:客户保证金不足、平仓数额合理、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进行适当的通知。其中,“适当的通知”这一要件因缺乏诸如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时间、合理限度等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引发学术界争论不休,实践中诉争不断。本文通过梳理法院相关判决,厘清法院判定强行平仓中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具体标准,探析期货公司于期货合同中设立强行平仓通知条款的方法。
 
2022年,发表文章《多法域视野下的非对称管辖效力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非对称管辖(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s)条款的效力及其在多法域环境下的应用。文章分析了非对称管辖条款在英国、中国、中国香港地区的实践情况,并通过具体案例佐证。文章还讨论了非对称管辖在其他法域的效力问题,以及如何处理涉及非对称管辖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2022年,发表文章《内地-香港跨法域纠纷中,资产保全的路径是什么》
摘要: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大湾区快速发展过程中,跨法域纠纷逐年递增。为保障权利实现,当事人对保全内地、香港两地资产具有现实需求。本文基于内地司法保全规定、《两地协助保全安排》、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条例》及实务指示等,结合两地资产保全实例,厘清两地资产保全之操作路径。
 
2021年,发表文章《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之保全制度分析及建议》
摘要:2021年7月30日, 司法部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并轨国际仲裁标准,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仲裁法基础上增加19条,对诸多仲裁制度作出变革性的修订。本文对比现行仲裁保全制度作简要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以供探讨。
 
2021年,发表文章《浅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所涉之系统风险》
摘要:本文讨论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系统风险问题。文章首先指出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并分析了相关裁判文书中系统风险认定的争议。接着,文章详细探讨了系统风险的定义、分类,以及如何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文章还讨论了证券发行人如何举证证明系统风险,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如何考虑系统风险。
 
2021年,发表文章《员工犯罪引发民刑交叉纠纷后金融机构之应对浅析》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金融机构在员工犯罪引发民刑交叉纠纷时应如何应对。文章首先指出,金融行业是民刑交叉纠纷的高发领域,并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重点讨论了两种情况:一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金融机构应全力配合司法机关;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金融机构应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争取有效抗辩。
 
2021年,发表文章《民诉再审程序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司法解释的修订内容。文章首先指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了旧解释中条文引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问题,以及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重复的问题。文章还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2021年,发表文章《未经决议,公司提供担保仍旧有效的特殊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十条解析》
摘要:虽然《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未经决议程序提供担保一般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即使未经决议,公司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本文将围绕该四类特殊情形的规定,结合相关法规及已有判例,就条文理解、规则适用及延伸的法律问题做分析探讨。
 
2020年,发表文章《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七: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法律障碍》
摘要:基于实践中因代持关系提前终止引发的诉讼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中各方易对当事人有无任意解除权、实际出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能否更换代持人、名义股东能否要求解除代持关系并卸任高管职务等问题产生激烈冲突,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探讨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的法律障碍。
 
2020年,发表文章《利用“航班延误”薅羊毛行为是保险诈骗吗?》
摘要:本文以一位女士通过购买机票和航空延误险频繁理赔,获得大量利润,并被警方以保险诈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该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探讨了保险法、合同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该行为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亦不应用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