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相承 东西合璧|竞天公诚合伙人刘巍博士专著《普通法的远征》正式出版
时间:2024-12-24

 

近日,由竞天公诚合伙人刘巍博士撰写的《普通法的远征:香港商法对中国内地商法之影响》一书正式出版,深度解析香港商法对内地商法的影响。这本书不仅是对香港商法在内地法律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全面探讨,更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内地和香港法律交流的深刻总结。

Common Law's Expedition

 

 

 

书名题写:张晋藩(国家荣誉「人民教育家」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普通法的远征》一书详细描绘了自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商法如何通过各种方式影响了内地商法的发展。书中通过对历史背景及法律条文的深入分析,展示了香港商法在内地法律发展和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刘巍博士在书中指出,香港特区作为普通法系的重要成员,其商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内地的法律实践和立法进程。书中不仅探讨了香港商法的独特性,还分析了其在内地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

 

目 录

 

 

自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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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摘自书中的作者自序全文(有部分修改及删减)

 

澳门理工大学「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何志辉副教授要编辑出版一套关于香港法律研究的文集,并查到了1986年我在我的恩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名下攻读研究生时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关于开展香港法相关研究的文章(见本书附录)。何教授认为这篇文章是内地相关领域中最早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并拟作为「开山之作」收入他编辑的一部文集。随后他辗转通过张晋藩教授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原院长陈弘毅教授和我取得了联系。在此机遇下,何教授又进一步认为我近三十年前完成的剑桥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有值得翻译出版的价值。

 

我当年完成博士论文之时,也有出版成书之想,但因后来走上了事务繁杂的律师执业之路,为「五斗米而折腰」,有关设想早已束之高阁。但在离开法律学术研究领域,于执业律师行业打拼了三十多年,并即将进入半退休阶段之时,何教授「慧眼亅识「英雄」,把拙作从故纸堆中挖掘出来,并欲公诸于世,发挥「余热」,让我十分惊喜,甚有「枯木逢春」之感。因此我欣然接受了他的建议,并授权他协助翻译出版我的博士论文。有幸在何教授的安排下,他的高足、留学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扈一丁同学愿意贡献宝贵的时间,开始了辛苦的翻译工作。

 

坦白说,由于时间久远,一些相关内容和现实有些脱节,加之学术论文翻译比较枯燥,因此,我对于相关翻译的品质及有关工作能否顺利完成是有担心的。然而,经过一段不长的时间,一丁同学就拿出了初稿。我得到初稿并浏览后,感觉比我预期的要好很多。一些我认为不好翻译的章节,以及一些比较繁杂的学术探讨章节,一丁同学的翻译稿都做了很好的处理,并超出我的预料而交出了令人满意的功课。随之何教授又亲自花费大量时间,数次和我共同审阅校对译稿,于是「丑媳妇」已经可以见「公婆」,我的面前已经有一个可以交到出版社的翻译稿了。

 

译稿杀青后,何教授联系陈弘毅教授,请其拨冗为译稿出版作序。回想当年,为了更好地完成与香港有关的博士论文,我在剑桥导师福赛斯教授(Prof. Christopher Forsyth)的支持下,与时任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斯莱-史密斯教授(Prof. Peter Wesley-Smith)和时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瓦克斯教授(Prof. Raymond Wacks)取得了联系,并受邀返港,以港大法学院客座学者身份在港大开展了与我剑桥博士论文相关的研究。在此期间,陈弘毅教授以港大法学院第一位华人教师的资历接任了法学院院长,我也有幸在张晋藩教授的推荐下,被瓦克斯教授和陈弘毅教授正式聘请,兼职担任了港大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和教学助理,从而有幸「名留史册」,成为港大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个内地背景并正式获得教职的「港漂」。港大的史密斯教授、瓦克斯教授和陈弘毅教授当时对我多有指教,同时对我在学术研究、签证、住宿等方面提供了巨大的支援。最近,张晋藩先生又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之际,以95岁高龄为本书题写书名;同时陈弘毅教授又同意亲自为拙作中文版作序,这些都是我的荣幸!因此,对于张晋藩教授、史密斯教授、瓦克斯教授和陈弘毅教授,我要在这里表示深深的感谢!同时我也要对何志辉老师以及一丁同学由衷地表示感谢。另外,在拙作中文版出版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香港商务印书馆毛永波先生及其同仁,以及我的师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凤凰卫视著名主持人、全国政协委员曾瀞漪女士等朋友的大力支持,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藉此机会,我还想再做几点解释:

 

第一,由于我的博士论文成文于香港回归前,二、三十年过去了,很多情况已有变化,例如第一章第三部分第(二)节提及「现行香港商法」是指九十年代初期的香港商法,所以相关的研究也是基于九十年代的情况开展的。

 

第二,港英政府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香港回归过渡时期的后半段一项繁重的工作,就是将大量之前经「英国法律适用条例」或枢密院令应用香港的英国法律用香港本地立法替换。比如,香港的专利权版权法律均在1997年7月1日前用香港本地立法替换。所以,本书所涉及的各项研究也是基于有关法律被替换前的情况而开展的。

 

第三,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也对很多法律进行了修订。比如,本书大量引用的《香港公司条例》(LHK Cap. 32)已于2012年被大幅修订,当年的《香港公司条例》已改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等相关法律,而新的条例已不是32章而是622章。再如,本书多次涉及的《香港上市规则》,也已有大量修订。所以,读者在阅读时对于相关的研究所引述的法规年份和版本也需有所注意。

 

第四,本书第五章第三部分第(六)节提及香港翻译《条例》为中文的工程,并认为「可能太雄心勃勃了」。但事实上,该工程始于1987年,1997年6月30日前已完成,所有之前以英文制定的法例都有了中文版本,对此可参见《法定语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章,1997年6月30日版,第4A至4D条)。所以,我在撰写论文时的判断过于「悲观」,并被事实否定了。

 

第五,本书第五章第三部分第(三)节指出了「法律体系」对内地法律参考「香港商法」的局限,比如参考同为成文法的香港《公司条例》时,因与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概念不同,香港特区公司法的形式与内地传统的立法形式也有所不同,因此只能吸收个别要素。对于这些方面的研究本可更加丰富和深入,但是由于篇幅和自己水平所限,当时都无法展开,以致很多部分都十分青涩,分析推理甚为粗浅,因此也使本书留下了遗憾,只有留待适当的机会,或由其他有兴趣继续相关研究的人士再去弥补了。

 

综上所述,虽有遗憾,但是有关的课题是比较宏观的,相应的法律现象——我称之为「普通法的远征」——香港商法对内地商法的影响仍在现实中不断地发展,因此我认为从历史与现实、学术和实用等方面考虑,有关课题仍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如果通过这次本人剑桥大学法学博士论文中文版的出版引起一些学术界和法律业界的兴趣,甚至能有专家学者对九七回归后相应的法律发展做些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同时对内地和香港的社会及经济发展作出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贡献,那就更有意义了!

 

 

 

 

 

 

 

 

 

 

 

 

《普通法的远征》是一部集学术性、实用性和历史性于一体的法律著作,该书的出版不仅为法律界提供了宝贵的学术资源,也为普通读者了解香港商法与内地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清晰的视角。通过这本书,读者将能够更好地理解香港商法在内地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此书的出版也将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作者简介

刘巍博士

刘巍博士生于1957年,祖籍陕西延川,为香港知名律师及资深法律专家,现任竞天公诚合伙人。刘博士曾为大中华区众多企业和许多国际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律师界口碑极高。特别是他曾为数百家市场领先的大型企业在企业融资、上市、监管和合规等方面提供了高效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法律服务。迄今他已协助数百家企业进行了境内外上市工作。刘博士的主要业务领域还包括跨国并购、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房地产和涉外诉讼等。

 

在过去的三十余年间,刘博士曾先后在伟凯(White & Case)、万盛(Mallesons)、欧华(DLA Piper)、竞天公诚等多家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中国法律顾问、合伙人、中国业务主管、管理合伙人、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区主席等高级管理职务。刘博士的主要客户包括南方航空、中芯国际、社保基金、平安保险、同仁堂、中国国航、国药控股、交通银行、中国建材集团、药明康德、中煤集团、北京银行、海尔集团、摩根大通、瑞银集团、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建银国际、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招银国际、海通国际和中信建投等。

 

刘博士早年曾在内地上山下乡,并曾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公社团委副书记等职务。内地改革开放,恢复高考后,先后于1978年、1984年和1991年考入内地西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英国剑桥大学,并获文学学士(BA)、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学位(PhD in Law)。刘博士曾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工作,并曾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秘书、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秘书、司法部副部长秘书等职。刘博士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赴港工作的内地法律工作者之一。1980—1990年间,刘博士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相关工作。九十年代后期,刘博士受香港证监会聘请,作为中国内地事务官员负责红筹股、H股、B股的政策和法律监管以及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联系协调工作。

 

刘博士曾在陕西、北京、伦敦、纽约和香港等地工作,具有中国律师职业资格,并参与了内地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创建工作。他同时也是香港地区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执业律师。他是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中国内地最早开始学习研究香港法的学者之一,也是1949年以来新中国首位荣获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和香港大学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位获得教职的中国内地背景的海外留学生。刘博士为陕西省第九、十、十一和十二届政协委员,现还担任剑桥大学广东校友会名誉会长、中国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会长、香港陕西社团联合总会常务副会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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