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证监会:对某前上市公司前董事兼财务总监取得法庭赔偿令及取消资格令
2024年4月8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其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某前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A先生的赔偿令及取消资格令,命令A先生向该前上市公司支付1.63亿元连同利息作为赔偿,且不得担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参与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十年。
案件事实
A先生容许该前上市公司前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挪用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及2016年进行股份及债券配售的所得款项,总额为1.63亿港元。A先生随后通过提供伪造纪录,宣称前董事会主席已向上市公司归还所筹集的所得款项净额,向上市公司核数师、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隐瞒资金被挪用一事。此外,对于该前上市公司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在其财务报表中被夸大,以及该上市公司在股份及债券配售的公告中,就所得款项净额的拟定用途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A先生亦负有责任。
虽然原讼法庭同意香港证监会的观点,认为无证据显示A先生曾收取任何被挪用的资金,但法庭表示,鉴于“A先生的失当行为性质非常严重,包括他隐瞒资金被挪用及没有向核数师、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发出警示等行为,导致该上市公司未能采取行动向前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追讨1.63亿港元的被挪用资金,故法庭颁发1.63亿港元连同利息的赔偿令。”
香港证监会表示,即使A先生没有收取任何被董事长主席挪用的资金,但法庭仍命令他就被挪用的金额向公司全数作出赔偿。这项决定对于犯有企业失当行为及容许和作出有关行为的人来说,是一项严厉警告,令他们知道将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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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证监会:因某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下落不明而暂停其股份交易
2024年4月15日,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指示香港联交所,自该日上午9时整起,暂停某上市公司股份交易。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该上市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异常情况,揭发该上市公司内地附属公司一个银行账户的内部财务纪录与核数师独立地取得的真实银行账户结余存在重大差异。在2022年4月至10月期间,该上市公司刊发了多份公告,以披露此事及其独立法证会计师的调查结果。该上市公司声称造成有关差异的原因,是该内地附属公司的一名行政人员在上市公司高管层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了人民币3,400万元的未经授权转账。
香港证监会的随后调查却发现,声称的人民币3,400万元转账从未发生。这令香港证监会非常关注是否上市公司捏造了所谓转账,藉此掩饰核数师所识别到的异常情况,并误导股东、核数师、法证会计师和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调查了该上市公司及其他主要运营附属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银行账户结余,并进一步发现该上市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供的其他银行结余与香港证监会独立取得的结余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人民币4.338亿元至人民币5.637亿元不等,相当于该上市公司过去四年公布的财务业绩中逾90%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和逾45%的资产净值。
处理结果
香港证监会要求该上市公司立即采取多项行动,包括暂停涉事方的职务、委任独立顾问调查、重组董事会、委任独立管理人保护上市公司资产等。然而该上市公司未能解决香港证监会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未委任独立管理人以保护资产。故香港证监会在2024年4月12日向香港联交所发出通知,指示其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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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证监会:就涉嫌内幕交易对某上市公司秘书及另外三人展开研判程序
2024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因涉嫌内幕交易,其已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某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B女士等四人展开研判程序。
案件事实
2016年9月,该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发布联合公告,公告收购人拟向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主席X先生收购该上市公司36.45%的股份。在公告发布前,B女士及收购人司机C先生均知悉上述控制权收购的内幕消息,B女士促使其亲戚、C先生促使其配偶购入该上市公司股份,并在上述收购事项公告后进行出售,分别获利21万港元及1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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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就某上市公司的可疑投资及财务安排联手采取纪律行动
2024年4月25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联合发布执法信息,称其联手行动,令香港联交所成功对某上市公司及其七名现任/前任董事采取纪律行动。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作出公开批评,对相关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和/或公开谴责。
案件事实
应收贷款的减值:2014至2018年间,该上市公司集团向九名借款人授出本金总额约3.63亿港元及9,100万人民币的十三笔贷款,声称是为了发展其博彩业务。该等贷款中只有四笔为有抵押贷款,其余均无抵押。所有贷款均逾期偿还。2017至2020年间,该上市公司更与其中八名借款人失去联络。该上市公司作出贷款前未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亦无就信贷风险、条款的合理性及/或拟定业务项目的成功机会作适当评估。另外,证据显示其中若干笔贷款随后转入公司两位前执行董事的关连实体账户。尽管贷款逾期未还,董事会在2014-2017年的管理层声明函件中仍表示贷款可悉数收回且无需减值,直到2018年及2019年该上市公司才就应收贷款分别确认减值亏损,分别占该上市公司2018年和2019年总亏损的40%和73%。
投资的减值:2018年9月,该上市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签署协议,以3,500万港元增资取得一家公司37.5%的股份,该等对价按指示支付给第三方账户,但上市公司并未取得对应的增资股份。该等对价随后转移到上市公司一位前执行董事之配偶的账户。上市公司2019年对该等投资作全额减值拨备。
内部监控措施:该上市公司并无足够及/或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及确保其资产得到保障。此外,该上市公司并无任何书面政策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只是在确立交易前口头咨询公司秘书,亦无文件为证。
违规事项
该上市公司与执行董事及其家属相关的贷款构成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章和第14A章的相关规定。此外,相关董事因未能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或尽力促使该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下的董事职责及董事承诺。其中,相关执行董事在授出贷款前没有进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也未采取措施监督还款,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危害了资产安全;在明知贷款逾期未偿和部分借款人失联的情况下,仍在管理层声明函件中说明贷款可全部收回而无需减值。另外,受到谴责的还有该上市公司的三名现任/前任独董,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其知悉该等贷款已经拖欠很久,却没有对上市公司在管理层声明函件中的陈述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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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速递
1.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
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宣布《上市规则》将做出修改,不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注销其回购的联交所上市股份,而是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的方式保留回购股份。此次《上市规则》的修订可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灵活性,有利于香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及再出售库存股份来管理公司的资本结构。同时,相关修订也顾及到维持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公平有序的要求。
相关《上市规则》修订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针对该等新规详情,可参阅本所于2024年4月14日发布之《<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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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咨询总结
2024年4月19日,香港联交所就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ESG咨询总结》”)。根据《ESG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将对现行《上市规则》中的ESG汇报框架进行修订,以采用新气候信息披露规定(“新气候规定”)。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新气候规定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ISSB准则”)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及其财务影响、报告气候相关的指标和目标、进行情景分析以评估企业在不同气候情景下的韧性、披露气候相关的策略和决策,并将气候相关披露整合到财务报表中。
新气候规定强制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即提升现行规则下的“不遵守就解释”要求)。香港联交所将采用分阶段方法实施新气候规定,具体而言:
(1)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所有上市发行人(即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人)将根据强制要求披露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
(2)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就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以外的披露,所有主板上市发行人须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就新气候规定进行汇报;及
(3)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大型股发行人(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发行人)须根据强制要求在ESG报告中就新气候规定进行汇报。
为了配合新气候规定,香港联交所亦于同日发布了《实施指引》,以帮助发行人理解及诠释新气候规定并准备有关披露。《实施指引》载列了有关实施新气候规定的原则、指引及范例,并且向发行人介绍有助于披露工作的逐步工作流程、框架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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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动态
1.香港证监会:欢迎中国证监会公布五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
2024年4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欢迎中国证监会于该日公布五项关于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助力香港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一、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合资格产品范围;二、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纳入沪深港通;三、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四、优化基金互认安排;五、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
上述措施在国务院近期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发布。同时,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也已就这些项目充分沟通,目前正就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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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联交所:发布2024年4月刊《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2024年4月30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着重探讨了上市公司在未作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垫款及类似安排,并提供实用性的提示,以协助董事和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如何履行职责。
香港联交所指出,近年来,涉及上市公司贷款/垫款或类似安排的案例有所增加。香港联交所在《执行简报》里指出了若干贷款值得注意的情况,提醒上市发行人予以警惕。例如,贷款授出之前:(1)贷款条款的商业理据存疑;(2)向个别人士或与上市发行人关系紧密的借款人提供不合理的巨额贷款;(3)对潜在回报和违约风险的承受能力欠缺分析;(4)缺乏保障资产的措施;及(5)发放贷款和延期/续期之前,未见尽职调查和信贷评估记录。
贷款授出之后:(1)尽管借款人的还款极少或并未还款,贷款仍一再以相同条款不断续期/延期;(2)提供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或预付款;(3)未进行风险监控。
追讨贷款阶段:(1)怠于追讨逾期付款或怠于考虑如何应对潜在坏账;及(2)对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进行减值。
香港联交所表示,在对贷款、垫款安排进行调查时,其主要聚焦三个方面:(1)董事责任,即董事是否审慎评估借贷的商业理由,包括贷款条款是否公平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是否采取措施评估和管理风险;(2)内部监控,即上市公司须设有适当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评估信贷风险和识别减值需要,并须妥善保存相关书面证据;(3)披露责任,即上市公司须及时履行《上市规则》下的批准和披露义务,尤其注意贷款的续期/延期被视为新的交易,因此在贷款续期/延期时亦须重新进行财务测试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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