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作者:骆嘉昀、杨明皓等 时间:2024-04-14

 

作者:骆嘉昀 杨明皓 唐磬

 

 

 

 

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宣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将做出修改,不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注销其回购的联交所上市股份,而是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的方式保留回购股份。此次《香港上市规则》的修订可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灵活性,有利于香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及再出售库存股份来管理公司的资本结构。同时,相关修订也顾及到维持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公平有序的要求。

 

相关《香港上市规则》修订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

 

一、本次《香港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公司所回购的联交所上市股份于回购时自动失去上市地位,且上市公司须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并销毁。2023年10月,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咨询文件》,拟修改这一现行制度,改为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1]的方式保留回购股份,并建议做出一系列的配套安排。

 

本次《咨询总结》基本采纳了《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修订,并根据市场的反馈做出了若干调整。本次将对《香港上市规则》做出的主要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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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建议修订的其他影响分析

 

1.权益披露

 

香港证监会认为,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在计算股东权益百分比时,库存股份仍为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一部分。香港证监会将更新有关权益披露的指引文件,提供有关库存股处理的进一步指导。

 

据此,库存股的《香港上市规则》新规不会对现有的权益披露方式造成影响。

 

2.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拟做出修订,以便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也可与其他在开曼、百慕大、中国内地等司法管辖区成立的海外发行人一样适用库存股机制。

 

在香港《公司条例》修订之前,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仍须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

 

3.《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

 

《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合称“《守则》”)中“投票权”的定义明确剔除了库存股附带的投票权(如有)。如果公司拥有库存股,则此类股份将不会被视为无利害关系股份,也不会被计入《守则》中各项门槛(例如30%触发点、2%自由增购率或接纳门槛)。此外,在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期间,毋须就库存股份作出要约。《咨询总结》中指出,上述《守则》的做法将继续维持。香港证监会将刊发应用指引,说明在与《守则》有关的交易中库存股份的处理及影响。

 

据此,如上市公司开始保留库存股,须注意在计算股东投票权占比时,应从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中扣除库存股,并注意是否有股东会因保留库存股从而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4.印花税

 

于二级市场再出售库存股构成以有值对价处置现有股份,须缴纳印花税。

 

5.上市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的实操安排

 

于香港联交所颁布《咨询总结》的同日,香港联交所亦颁布了《有关上市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的安排指引》(“《指引》”),就库存股新规实施后的若干实操问题提供指导。《指引》亦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根据《指引》:

 

(1)规定库存股份须以发行人本身名义持有的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百慕大):上市发行人须在股份购回完成时,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购回股份并在上市发行人股东名册中以其上市公司名义登记购回股份为库存股份。只有在其计划即将在香港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时,才可将其库存股份再次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并应尽快完成有关再出售。

 

(2)允许库存股份由名义持有人代表发行人持有的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内地):上市发行人购回其股份,有关股份所附带的股东权利将依照法律暂停,无论有关股份是以上市发行人还是其名义持有人的名义持有。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可继续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独立户口中。发行人应在股份购回完成时,向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相关经纪商发出明确书面指示,更新有关记录以清楚识别该等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购回股份为库存股份。

 

该《指引》对于库存股如何保存、上市公司在后续的派息、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披露中应如何操作,以及购回的待注销股份的后续操作注意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说明及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我们建议有意回购股份的上市发行人仔细阅览该《指引》的要求(链接见后)。

 

三、新规生效前已豁免遵守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海外发行人过渡期安排

 

对于在新规生效前,已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海外发行人,香港联交所提供过渡安排,使其可在新规生效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符合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2024年4月12日刊发的《咨询总结》全文请点击此处。

•同日刊发的《常问问题156-2024至162-2024》请点击此处。

•同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的安排指引》请点击此处。

 

 注释 

[1]根据拟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第1.01条规定,库存股(treasury shares)是指“发行人(在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下)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包括发行人购回并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在香港联交所出售的股份。如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章程文件许可,库存股份可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凡《香港上市规则》提及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处,均包括由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的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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